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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立法轨道,填补了我国国家信息公开专项立法的空白,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深刻影响。从地方来看,广州市政府从2004年1月1日起率先施行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最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继广州市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先后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