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加强职业修养,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建立教师诚信管理体系,将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加强师德师风行为的社会监督。
二、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省级统筹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各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落实“国标、省考、县管、校用”制度,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实行招聘计划省级统筹。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任教到岗学费奖补制度,对到乡村及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以奖代偿。
三、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整合地方教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新入职非师范专业教师岗位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地方政府与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加强本土化培养,重点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四、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到2020年前,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统筹力度,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着力支持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培养教学名师。
五、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并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农村地区,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
六、拓宽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渠道。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在特级教师、“名师工作室”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将乡村教师进行单列。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七、建立乡村教师奖扶机制。加大“楚天园丁奖”表彰和跟踪管理力度,对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予以表彰,重点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其中乡村教师比例不低于30%。省、县两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对大病、特困教师提供援助;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
八、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九、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
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
——摘编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68号)》
二、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省级统筹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各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落实“国标、省考、县管、校用”制度,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实行招聘计划省级统筹。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任教到岗学费奖补制度,对到乡村及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以奖代偿。
三、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整合地方教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新入职非师范专业教师岗位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地方政府与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加强本土化培养,重点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四、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到2020年前,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统筹力度,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着力支持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培养教学名师。
五、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并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农村地区,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
六、拓宽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渠道。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在特级教师、“名师工作室”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将乡村教师进行单列。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七、建立乡村教师奖扶机制。加大“楚天园丁奖”表彰和跟踪管理力度,对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予以表彰,重点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其中乡村教师比例不低于30%。省、县两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对大病、特困教师提供援助;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
八、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九、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
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
——摘编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