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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引进人才而获得发展的有效方法,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实现共赢。校企合作当前存在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企业参与积极性低以及校企合作层次较浅等问题。完善校企合作模式,需政府、企业、职业院校以及学生等各方面努力配合。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社会发展而需要的实用型人才,特别是企业所需求的生产一线技术型人才,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既要遵循教育规律,也要遵循企业的用人需求规律。改革传统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校企合作是有效途径之一。加强校企合作、校企双方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是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校企合作的意义
1.利于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由多种素质所组成的综合品质,如责任意识、团队意识、敬业精神等,这些素质在学校的教学环境中培养起来相对比较困难。经过学校课堂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作为铺垫,在校外实践教学中,学生深入企业相关岗位,在企业相关生产制度规范下,经过一定实践锻,感受企业文化,从而逐步养成企业所在求的职业素养。
2. 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竟争能力,各职业院校愈加重视对学生的动手能力的培养,如购买各种实验实践设备,建立实习车间等。但是培养的结果仍与企业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毕竟学校提供给学生锻炼的机会是有限的,而且学校的教学环境与企业的生产环境也是相差较大的,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到企业的生产一线去顶岗实习,才能使学生练就企业真正所要求的技能水平。
3.利于推进课程改革和双师建设
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和岗位需求需求灵活地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及时更新专业教材,调整评价机制,使专业课程教学更具有前瞻性和时效性。另外,专业教师可以深入合作企业,开展生产实践,同时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技术、新工艺等信息,从而不断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真正达到双师素质。
4. 利于加大教育投入
校企合作過程中,对开展实训教学环节及其设备的要求较高,目前各职校的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投入,对于实验、实训的投入经费有限;同时学校的实验、实训设备条件的更新速度与企业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因此学生的技能水平也不能达到企业的高要求。通过实行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中的实训环节可以放到企业实践教学中,甚至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职业院校的实验、实训教学,从而加大社会的教育经费投入。
二、目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职业院校与企业有各自的利益需求,他们通过校企合作谋求资源互补、实现共同发展。但是校企合作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远,同时由于学校与企业的理念、体制等因素,导致合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职业院校存在来者不拒现象
在校企合作中,大多职业院校处于“求”的地位,部分职业院校为了达成校企合作而饥不择食,凡是愿意合作的企业几乎来者不拒。有时学校明知企业的需求与自身所培养的学生适应度不大,却仍然与企业开展合作,这种“为完成任务的合作”导致了校企合作质量的降低,使校企合作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
2.校企合作的时间不合理
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在什么时间段、合作多长时间应事先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大多企业处于主导地位,以及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存在时间方面的问题。比如企业要求院校学生“随叫随到”,使学生每次实习时间或过短或过长,实习效果不理想,也谈不上提高技能水平,同时也使院校的教学计划不能延续进行或者计划缩水,影响教学质量,也最终影响双方合作效果。
3. 校企合作程度不深
部分校企合作存在看重眼前利益的问题,双方合作多是根据自身短期利益需要形成的,合作形式仅仅限于捐助教学设备、提供实习基地、进行简单短期员工培训等,没有考虑长远的深度合作,缺乏长期合作的有效形式,合作形式偶然性多,合作关系难以巩固。
4.企业合作热情不高。
大多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认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责任,企业只需从优秀的毕业生中挑选人才,若没有合适的就通过职业猎头解决,或者干脆去同行企业去挖,绝大多数的校企合作都是在职业院校的单方热情下进行,这种不对称的双方关系使职业院校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多而出现上述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问题。
5.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教育与企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与校企合作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比如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的报酬、劳动工伤仲裁、工作时间长短、以及院校与企业签订的各种协议方面的纠纷等出现时,因为相应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对校企双方都缺少约束力。
三、完善校企合作模式的对策
可持续地促进校企合作、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职校、企业和学生自身应各尽其职。
1.政府推动政策支持
首先,国家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和规范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和制度等,教育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与职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形成一套具有现代特色的职前、职后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创新型的企业和职校,为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人才提供制度保证。其次,国家应该建立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激励补偿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经验,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等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2.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现阶段我国的人口红利正在趋于结束,企业的招工越来越难,企业更应该用长远的眼光来认识校企合作问题。校企合作中,在不影响企业现实利益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或创立相应的岗位配合职校开展实践教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提升了学生的技能,同时也给自身提供了一个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平台,将优秀的人才留在企业,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职业院校做好各方面基础工作
(1)加强学生的职业素质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标非常明确,学生毕业后应进快胜任企业工作岗位要求,这取决于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更取决于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职校在校培养时就应以企业的职业规范,行业标准为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教育,如责任感、吃苦精神、团队协作、交流沟通等基础素质。
(2)加快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职
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应在企业的帮助和参与下,制定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更加符合企业需求的教学计划,实施更加符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从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校企合作模式的课程开发,需要职业院校、企业、专业教师等之间的互动,明确课程开发的目的,及时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的评价机制,在合作实践中使专业设置始终于最实用、合理状态。
(3)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强化教师的“双师”素质
校企合作的培养对象不仅针对学生,同时也包括职校青年教师。职业院校的青年教师大多都来自本科院校,缺少企业实际的工作锻炼,对企业的实际生产了解不够,实际动手能力普遍欠缺,达不到现代职业教育要求的“双师”素质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和实习,提高了教师的工艺和动手操作水平,为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4.学生应珍惜机会努力学习
职校学生要正确定位自己的人生观,看清自已的优势,珍惜在学校和企业的学习锻炼机会,不要气馁,相信自己只要努力,职校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申荣卫.我国高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基本模式[J].邢台高职技术学院学报,2004(3).
[2]李定清.构建高职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思路[J].中国高职技术教育,2007(3).
[3]陈宝华,王中向.高职教育发展理念与实践选择[J].职教论坛,2007(2).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社会发展而需要的实用型人才,特别是企业所需求的生产一线技术型人才,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既要遵循教育规律,也要遵循企业的用人需求规律。改革传统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校企合作是有效途径之一。加强校企合作、校企双方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是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校企合作的意义
1.利于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由多种素质所组成的综合品质,如责任意识、团队意识、敬业精神等,这些素质在学校的教学环境中培养起来相对比较困难。经过学校课堂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作为铺垫,在校外实践教学中,学生深入企业相关岗位,在企业相关生产制度规范下,经过一定实践锻,感受企业文化,从而逐步养成企业所在求的职业素养。
2. 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竟争能力,各职业院校愈加重视对学生的动手能力的培养,如购买各种实验实践设备,建立实习车间等。但是培养的结果仍与企业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毕竟学校提供给学生锻炼的机会是有限的,而且学校的教学环境与企业的生产环境也是相差较大的,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到企业的生产一线去顶岗实习,才能使学生练就企业真正所要求的技能水平。
3.利于推进课程改革和双师建设
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和岗位需求需求灵活地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及时更新专业教材,调整评价机制,使专业课程教学更具有前瞻性和时效性。另外,专业教师可以深入合作企业,开展生产实践,同时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技术、新工艺等信息,从而不断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真正达到双师素质。
4. 利于加大教育投入
校企合作過程中,对开展实训教学环节及其设备的要求较高,目前各职校的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投入,对于实验、实训的投入经费有限;同时学校的实验、实训设备条件的更新速度与企业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因此学生的技能水平也不能达到企业的高要求。通过实行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中的实训环节可以放到企业实践教学中,甚至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职业院校的实验、实训教学,从而加大社会的教育经费投入。
二、目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职业院校与企业有各自的利益需求,他们通过校企合作谋求资源互补、实现共同发展。但是校企合作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远,同时由于学校与企业的理念、体制等因素,导致合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职业院校存在来者不拒现象
在校企合作中,大多职业院校处于“求”的地位,部分职业院校为了达成校企合作而饥不择食,凡是愿意合作的企业几乎来者不拒。有时学校明知企业的需求与自身所培养的学生适应度不大,却仍然与企业开展合作,这种“为完成任务的合作”导致了校企合作质量的降低,使校企合作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
2.校企合作的时间不合理
在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在什么时间段、合作多长时间应事先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大多企业处于主导地位,以及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存在时间方面的问题。比如企业要求院校学生“随叫随到”,使学生每次实习时间或过短或过长,实习效果不理想,也谈不上提高技能水平,同时也使院校的教学计划不能延续进行或者计划缩水,影响教学质量,也最终影响双方合作效果。
3. 校企合作程度不深
部分校企合作存在看重眼前利益的问题,双方合作多是根据自身短期利益需要形成的,合作形式仅仅限于捐助教学设备、提供实习基地、进行简单短期员工培训等,没有考虑长远的深度合作,缺乏长期合作的有效形式,合作形式偶然性多,合作关系难以巩固。
4.企业合作热情不高。
大多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认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责任,企业只需从优秀的毕业生中挑选人才,若没有合适的就通过职业猎头解决,或者干脆去同行企业去挖,绝大多数的校企合作都是在职业院校的单方热情下进行,这种不对称的双方关系使职业院校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多而出现上述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问题。
5.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教育与企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与校企合作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比如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的报酬、劳动工伤仲裁、工作时间长短、以及院校与企业签订的各种协议方面的纠纷等出现时,因为相应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对校企双方都缺少约束力。
三、完善校企合作模式的对策
可持续地促进校企合作、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职校、企业和学生自身应各尽其职。
1.政府推动政策支持
首先,国家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和规范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和制度等,教育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与职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形成一套具有现代特色的职前、职后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创新型的企业和职校,为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人才提供制度保证。其次,国家应该建立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激励补偿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经验,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等方面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2.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现阶段我国的人口红利正在趋于结束,企业的招工越来越难,企业更应该用长远的眼光来认识校企合作问题。校企合作中,在不影响企业现实利益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或创立相应的岗位配合职校开展实践教学。企业在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提升了学生的技能,同时也给自身提供了一个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平台,将优秀的人才留在企业,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职业院校做好各方面基础工作
(1)加强学生的职业素质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标非常明确,学生毕业后应进快胜任企业工作岗位要求,这取决于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更取决于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职校在校培养时就应以企业的职业规范,行业标准为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教育,如责任感、吃苦精神、团队协作、交流沟通等基础素质。
(2)加快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职
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应在企业的帮助和参与下,制定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更加符合企业需求的教学计划,实施更加符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从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校企合作模式的课程开发,需要职业院校、企业、专业教师等之间的互动,明确课程开发的目的,及时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的评价机制,在合作实践中使专业设置始终于最实用、合理状态。
(3)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强化教师的“双师”素质
校企合作的培养对象不仅针对学生,同时也包括职校青年教师。职业院校的青年教师大多都来自本科院校,缺少企业实际的工作锻炼,对企业的实际生产了解不够,实际动手能力普遍欠缺,达不到现代职业教育要求的“双师”素质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和实习,提高了教师的工艺和动手操作水平,为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4.学生应珍惜机会努力学习
职校学生要正确定位自己的人生观,看清自已的优势,珍惜在学校和企业的学习锻炼机会,不要气馁,相信自己只要努力,职校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申荣卫.我国高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基本模式[J].邢台高职技术学院学报,2004(3).
[2]李定清.构建高职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思路[J].中国高职技术教育,2007(3).
[3]陈宝华,王中向.高职教育发展理念与实践选择[J].职教论坛,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