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研究

来源 :克拉玛依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rkelf69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夫妻之间具有共同订立遗嘱之物质基础,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遗嘱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遗嘱真实性难以判断,所以共同遗嘱在形式上应当限定在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两种形式下。夫妻共同遗嘱在生效和失效、变更和撤销问题上由于涉及具体的遗嘱类型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 共同遗嘱;私法意思自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8.05.13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李荣光,丁一.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8(5)69-74.
  一、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概述
  (一)共同遗嘱问题产生的背景
  共同遗嘱问题最早在中世纪后期被罗马人意识到,当时罗马的法学研究者怀疑是否允许夫妻或者推而广之的多数主体“得在同一文书(由同一公证人及见证人办理)做成遗嘱” [1]65。14世纪,德国大量继受较为先进的罗马法,因此在当时法律上肯定了共同遗嘱的存在。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相关继承法律中都积极肯定了夫妻共同遗嘱制度,此类国家主要是偏重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基于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遗嘱的设立、变更也应该是自由的,共同遗嘱由于在处分财产时受到其他共同遗嘱主体的制约,其在变更、撤销问题上显然不符合这一私法的精神。[2]45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
  1.夫妻共同遗嘱主体的复合性[3]50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之间经过相互协商、妥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在主体上需要两位遗嘱人共同做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又因为遗嘱订立主体不是单个人,因而这种遗嘱主体具有复合性。这种两名主体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思表示决定了其内容上相互牵制,并且在生效、失效、撤销、变更等诸多问题上都不同于一般遗嘱。
  2.夫妻共同遗嘱的客体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多在《婚姻法》《继承法》中加以规定,并基于夫妻关系而订立。夫妻间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为了家庭共同劳作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会得以分割,这些是共同财产作为共同遗嘱客体的基础。共同遗嘱是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决定其为实现共同的遗嘱目的,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所有遗嘱人意思表示一致。不同的遗嘱人做出的财产处分不同,要将其融合到一张遗嘱中,遗嘱内容就会具有相互制约的特征,这一共同遗嘱的内容包括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3.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更为复杂
  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涉及多位遗嘱人,当所有的遗嘱人均过世时共同遗嘱生效无疑。绝大多数共同遗嘱从第一位遗嘱人死亡到最后一位遗嘱人死亡都会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差,这就与一般遗嘱的生效在时间上产生较大的不同。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但是在共同遗嘱中并非如此。所以,夫妻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相比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更为复杂,这需要根据每种遗嘱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
  4.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受限制
  共同遗嘱的内容多是夫妻协商一致或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内容是相互制约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一方遗嘱人都不能任意地对共同遗嘱这一整体进行变更、撤销。尤其是在一方共同遗嘱人去世后,其他遗嘱人如果有变更、撤销共同遗嘱的意图,或者即将进行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不符合共同遗嘱的内容时,考虑已过世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已经不能再发生改变而又不应当违背其遗愿进行财产处分,故应严格限制这种变更权、撤销权的行使。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
  夫妻共同遗嘱是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意思表示的角度理解,可以发现夫妻共同遗嘱从主体的复合性和内容的相互制约上并非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是由配偶双方订立,是为了实现共同处分遗产这一同向一致的目的,这就排除了双方法律行为。所以,各遗嘱人共同行使财产的处分权,夫妻双方为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做出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遗嘱应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二、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不足
  (一)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1985年《继承法》采取模糊主义立法例,对于共同遗嘱制度未作设计,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判决都否定了共同遗嘱。2000年,为适应《继承法》的需要,颁行了《遗嘱公证细则》,在这一细则中提到了共同遗嘱问题,[6]35但是对于该制度并未作出详尽的体系性规定。该细则对于共同遗嘱的形式也没有作出严格限制,结合《继承法》的态度,让人难以把握立法中到底是认可还是不认可共同遗嘱的效力,或者说共同遗嘱能不能同一般遗嘱一样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的遗嘱形式在立法上得以承认。若认可,是否应当修正法律承认未经公证的共同遗嘱,并且既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共同遗嘱经过公证的意义又是什么;若不认可,那为何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又能生效,其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有待回答。
  (二)夫妻共同遗嘱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
  1.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不明确
  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中没有相关共同遗嘱问题的立法;《遗嘱公证细则》也只是作为法律适用细则提及并明确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然而,一些比较重要的涉及变更、撤销以及时效的具体问题并未作具体、系统的阐述。所以,无论是从法的位阶上,还是从具体条文的阐述上都无法找到一个从法律层面认定共同遗嘱效力的具体审查规则,这就导致了实务中出现此类问题时难以判断。
  2.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間不确定
  将共同遗嘱同一般遗嘱作比较后不难发现,基于共同遗嘱订立主体上由两人构成决定了其相对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更为复杂。依照郭明瑞先生的观点,[7]65由于涉及两位遗嘱人且可能死亡时间不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而这些在立法中都没有规定。   3.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及变更形式未作规定
  由于遗嘱继承在民法中是一种典型的死因行为,它是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遗嘱效力发生依据的法律行为。遗嘱生效或被执行时,意味着遗嘱人早已不在人世,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难以考证。国外立法通常对遗嘱的变更、撤销形式进行特别规定,非依一定方式作出的对共同遗嘱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决定,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也不能得到执行。共同遗嘱是基于夫妻间合意而形成的,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碍于夫妻关系更容易受到妨害。[8]41因此,要想确保严格按照已故遗嘱人的遗愿进行遗产处分就需要严格限定遗嘱变更、撤销的形式,而《遗嘱公证细则》中并未对这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遗嘱理论研究已经日益深化,考虑到我国长期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传统和遗嘱自由精神,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以夫妻为主体的共同遗嘱制度。
  三、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完善的思考
  (一)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
  1.共同遗嘱的主体应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成为夫妻后,其关系就具有了相对稳定性。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积累的共同财产成为订立同一份遗嘱的物质前提。承认这种夫妻间的共同遗嘱就可以体现其特有优势:[9]52保护配偶以及子女财产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且夫妻关系的稳定性还可以体现在任意变更、撤销的情形较少,这有利于遗愿的最终实现。参照《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主体限定为夫妻之间,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涵义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是共同遗嘱有效的时间条件,也是其赖以依存的身份基础。夫妻共同遗嘱设立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夫妻;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或无效、或只存在事实婚姻,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将不复存在。
  2.遗嘱人应具备遗嘱能力且订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夫妻设立遗嘱时须具有遗嘱能力。按我国《继承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遗嘱能力。[10]25遗嘱以其专属性与其他民事行为相区别,要求遗嘱人设立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理,目的在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该要件要求遗嘱人必须在设立遗嘱的时刻具有遗嘱能力,意味着即使以后不具备行为能力也不影响当时所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夫妻的共同遗嘱涉及两方主体,为确保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共同订立遗嘱,要求双方必须同时具备遗嘱能力,才能合立一份遗嘱。遗嘱自由体现的是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法律允许遗嘱人在去世后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法治国家对自由的保护、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表现。
  3.夫妻共同遗嘱的客体应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中,将其主体严格限定在了夫妻之间。客体上由于共同遗嘱具有整体性,所处分的财产是夫妻之间达成合意的结果。一对夫妻在其共同遗嘱中处分由他们分别所有的财产,跟他们各自订立处分私人财产的遗嘱的效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即使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只要夫妻之间的处分具有相关性、是相互处分,那么这种处分就具有相互制约的效力。夫妻一方不能因为某项处分不涉及对方财产,就任意变更或撤回该项处分。可见,无论是处分个人财产、还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所订立的契约中体现了夫妻双方对于处分财产时具有相互制约、相互拘束的精神,[11]55就能够确立为共同遗嘱。
  (二)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生效、失效的时间
  1. 明析不同类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1)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确:夫妻双方订立遗嘱均明确指定以对方作为自己遗嘱的继承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子女在内都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这一类型的共同遗嘱一旦立遗嘱人一方去世,遗嘱立即生效,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它具有很强的优势性:一方死亡后其全部遗产可以由其配偶取得,比较符合我国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的继承顺序,可以有效减少子女作为继承人时取得父母财产后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发生,这是配偶的继承权受到尊重的重要体现,也从侧面体现了我国重视男女平等、利用继承的遗产保证生者物质生活无忧。在配偶双方都过世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仍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或再立的遗嘱取得财产,[12]25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遗产的整体性。
  (2)相关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相关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特征是配偶一方的遗嘱内容都成为另一方订立共同遗嘱的条件,一方失效或撤回,另一方也随之失效;一方执行,另一方也必须执行。[13]20这一类型遗嘱在夫或妻一方死亡后,该方遗产发生继承,另一方虽已经订立遗嘱但是其财产仍可以归自己处分,当遇有儿女不孝、孤苦无依的情况发生时,仍然有对遗嘱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余地,有利于保障在世配偶晚年生活的稳定。但是在世配偶如果随意撤销、变更遗嘱,就不利于保护已故配偶所做出最后财产处分的遗愿。所以,这一类型的共同遗嘱在一方死亡时,死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生效,另一方的遗嘱如无特别情况也应当得到执行。
  (3)为第三人利益设置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为第三人利益设置的夫妻共同遗嘱是完全为子女未来考虑而形成的共同遗嘱的类型,配偶双方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能够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夫妻一方去世后,该部分生效,但是尚且在世的配偶不能够任意处分离世者的遗产,且继承人此时也不能获得该份财产,等到所有的遗嘱人都过世后,遗嘱才能由其指定的继承人完成继承。这类共同遗嘱现实发生的较多,其优势在于,共同遗嘱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继承人能够按照已经制定遗嘱的内容获得遗产。
  (4)混合型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依据共同遗嘱的内容,还有一种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相似的情况,我们将其称为混合型共同遗嘱。他们也有自己的特别之处:配偶双方订立遗嘱时将对方的继承权放在首位。配偶双方首先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财产或共同财产的继承人,同时约定双方都过世后由共同指定的第三人继承该财产的共同遗嘱,可以看成先发生了一个相互型共同遗嘱,接著又发生一个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因此,其生效时间应当出现两次。[13]20第一次是配偶一方死亡,在先的相互遗嘱生效,在世的一方继承死亡的一方的遗嘱内容;第二次是配偶双方均死亡后,在后的继承遗嘱生效,即该共同遗嘱全部生效,遗嘱中所指定的第三人继承所剩余的全部遗产。[14]18   2.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时间
  (1)夫妻共同遗嘱自动失效的失效时间。在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时间上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条件下自动失效。依照此前分析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订立主体应当缔结婚姻并在合法婚姻期间做出。所以,当结婚后又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时,他们之间订立的共同遗嘱也应当认定为不具备效力。共同遗嘱绝大多数是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共同遗嘱也是对夫妻共有财产这一整体作出的处分。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订立共同遗嘱,而后婚姻破裂,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分家析产,共同财产得以分割。出现这一结果就会使共同遗嘱丧失其能够处分的物质前提,其只能作出以处分私人财产为内容的普通遗嘱,原遗嘱也会因主体条件不符合而失效。此外,继承人可能为了继承利益不择手段地侵害遗嘱人的权益,此时应当规定共同遗嘱自动失效。对自始未履行婚姻手续而以“夫妻”之名同居的男女所立的共同遗嘱,因我国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其主体要件不符合规定,这种共同遗嘱内容上相互牵连又不符合各自订立的单独遗嘱的特征,所以应归于无效。
  (2)夫妻共同遗嘱约定失效的失效时间。夫妻共同遗嘱成立后一般可以规定的失效条件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均未过世或者未全部过世时,遗嘱还未生效或未全部生效,但是作为遗嘱内容的财产已经灭失或者不存在,则夫妻共同遗嘱涉及该财产部分失效;如果夫妻共同遗嘱中的财产全部不存在则该遗嘱全部失去效力。第二,夫妻共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早于遗嘱人去世,具体有:相互指定型的遗嘱,配偶一方去世后,其遗嘱生效而另一方的失效;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混合型共同遗嘱中,该第三人若早于配偶一方死亡不影响首次的在配偶之间的遗嘱生效,但是由该第三方继承的部分失效;一旦夫妻共同指定的子女或者第三人早于所有遗嘱人去世,应当认为该遗嘱全部失效。第三,继承人明确做出拒绝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因遗嘱内容已无法实现而失效。
  (三)完善夫妻共同遗嘱变更与撤销的制度
  由于夫妻共同遗嘱的主体、客体以及形式上受约束的性质与遗嘱自由原则相矛盾,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普通遗嘱拥有随时变更撤销的自由,但夫妻共同遗嘱并非如此。夫妻共同遗嘱主体的复合性,决定了同一般遗嘱相比,它的生效、失效时间更为复杂,[15]21因此共同遗嘱一经订立,夫妻共同遗嘱中的任一方能否獨自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内容,如果必须变更或者撤销需要采取何种形式尚有必要探究。
  1.明确变更、撤销事由
  我们将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事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共同遗嘱在订立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经法院审理,欺诈、胁迫成立,那么该夫妻共同遗嘱应当被撤销。另外,如果夫妻共同遗嘱订立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法院也可以强制撤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推定该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同遗嘱人订立了数份遗嘱,同时这些遗嘱在内容上具有相互抵触的部分;二是共同遗嘱人生前经协商一致的共同处分行为背离了原遗嘱的内容;三是夫妻共同遗嘱人经过合议,最终决定共同销毁遗嘱。
  2.完善变更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遗嘱分为多种类型并且每种类型都有自身的独特性,所以要具体分析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问题并分情况处理。[16]15
  第一,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只要一方死亡遗嘱即可生效,在世配偶继承遗产。相同步的是,继承遗嘱一方所立的遗嘱内容则因其目的已经实现而失效。
  第二,为第三人利益的遗嘱的生效时间是理论争议较多的类型。因为这种遗嘱明确规定配偶之间不能够互相继承对方财产。所以,配偶一方去世后,在世配偶可能会在任意时间变更或撤销自己当时所立的遗愿。但是鉴于遗嘱已部分生效,在世的配偶的权利仅能在自己的私产范围内行使,他(她)是没有权利变更或撤销已生效部分的遗嘱。如果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经过协商这份共同遗嘱也可以按照两份普通遗嘱处理。
  第三,混合型夫妻共同遗嘱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具有相关性的继承,在配偶一方去世后由另一方继承其遗产,另一方配偶也去世后,再由他们共同指定的第三人继承。所以,在第一次继承完成时,在世的配偶就已经完全获得了遗产所有权,也就拥有了对共同遗嘱进行变更、撤销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是有前提的,他们必须都认为最后的继承人应当是共同指定的第三人。所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如果必须行使此权利,那他(她)应变更自己应得的那份遗产,而已过世者的遗产可以由第三方继承。
  第四,相关的夫妻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后即可对夫妻所立遗嘱内容相关联的财产进行继承。但是出于尊重过世者的遗愿的角度和为子女物质利益的角度考虑,应当严格限制在世配偶的变更撤销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其变更、撤销。
  3.明确变更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共同遗嘱人合意的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须采用明示的形式进行,应当用书面形式表现,或采用前文所述的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形式中自书、公证的形式表现,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行为无效;已经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若需要变更或撤销,涉及的文件应当由各方遗嘱人再次经过公证程序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共同遗嘱的,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正式文件;改变共同遗嘱的,共同遗嘱人可在原共同遗嘱上增改相应内容,但必须在增改处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结语
  目前,民法典的编纂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专门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急需对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尽量在理论上达成一致,并最终在未来的民法典或者《继承法》中以确定的法条形式进行肯定,只有这样才能够稳定地为司法实践指明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曹诗权,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吴国平,张影.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5]郭明瑞,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4(3).
  [6]张淞.共同遗嘱中的两难抉择及立法探讨[J].现代交际,2012(8).
  [7]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8]李天琪.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9]张永香.论共同遗嘱[D].西南政法大学,2011.
  [10]孙晓龙.共同遗嘱公证实务探究[J].安徽法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5).
  [11]邵燕萍.夫妻共同遗嘱可行性浅析[J].法商从论,2009 (4).
  [12]谢淑敏.共同遗嘱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2010 (23).
  [13]马骏.夫妻共同遗嘱探析[D].复旦大学,2009.
  [14]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其立法建议[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01(2).
  [15]陈碰有.英国遗嘱继承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2).
  [16]谭恩惠,李玲芳.我国港澳台地区与大陆遗嘱继承制度比较及大陆的借鉴[J].法学杂志,2009(9).
其他文献
摘要: 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下应对“三农”问题的新战略,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性必然选择。田园综合体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而提出的,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沿阵地和重要抓手,具有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意义。文章立足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花香漓渚”田园综合体的建设,进行个案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田园综合体的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和进一步探讨,并得出田园综合体
期刊
摘 要: 电子政务时代,西部地区政务微博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扶贫信息发布和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媒体平台,同时也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重要舆论场。以西部地区政务微博“@湘西网”“@微博贵州”“@陇南发布”为例,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政务微博的扶贫信息内容发布以及互动认同力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发现其扶贫信息发布存在政府视角过多、题材分配不均、框架叙事欠缺、互动认同
期刊
摘 要:文章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具有鲜明的世界眼光:首次在报告中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世界社会主义的历史性意义。站在世界社会主义的视野中,我们党在新时代要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变得更加清晰。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定位: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世界社会主义思想谱系、制度谱系与改革谱系中的大时代定位;二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社会矛盾的历史变化、伟大梦想的历史工程
期刊
摘要: 文章以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研究对象,通过灰色关联度模型得出2004-2017年阿拉山口口岸与载体城市经济发展的关联度和协调度。结果表明,载体城市第三产业、地区生产总值是影响口岸发展的主要因素,阿拉山口口岸对载体城市经济增长的带动能力有待提高,现阶段阿拉山口口岸与载体城市经济之间处于不协调的发展状态。作者基于实证分析的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新疆边境口岸;阿拉山口;区域经济;
期刊
2019年8月28日,第七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年会在北京召开,今年年会继续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中电标协)等联合主办,中电标协社责委和《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共同承办,主题是“守初心、负责任、担使命、强产业”。这是我第5年参加电子信息行业的社会责任年会,这些年来见证了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如火如荼的发展历程与变化,回味起来,感慨万千。  初心与责任同行,远见与未来共振。在中国电子信息行业
期刊
摘 要: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三个方面内容之一。新时代,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新疆的“访惠聚”工作探索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新的实践形式。文章基于对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W社区的考察,从群众路线层面总结了当前“访惠聚”活动中取得的一些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用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教育群眾和发动群众、用社区文化引领群众、完善体制机制等。  关键
期刊
摘 要: 文章运用马丁·布伯的“对话”理论,从高校辅导员实际工作出发,剖析传统管理工作中“我-它”关系带来的困境,探讨如何实现“我-你”和谐的高效学生管理工作。“我-你”对话关系,是实现彼此平等、信赖、和谐、高效的管理模式的保障。营造“我-你”对话的民主、平等、和谐的学生管理模式,要求作为管理者的辅导员自身至少要具备三个素质:平等尊重,學会倾听;宽容接纳;积极介入。  关键词: 马丁·布伯;对话理
期刊
摘 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对象,利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测算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产品出口效率,并分析制度距离等主要因素对出口效率的影响,对促进双边农产品贸易发展、提高中国农产品出口效率及平衡贸易逆差具有重要意义。结果表明:2006-2019年农产品出口平均效率为0.373,处于较低水平;国别差异性明显,中国对俄罗斯、菲律宾、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国的出口效率较高,对土
期刊
摘 要: 文章基于宏观、微观角度的深层分析发现,我国供需错配的乡村人才管理机制、不均衡的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以及辐射力度有限的乡风文明导致农村返乡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引不进”“留不住”“干不好”。作者认为通过坚持党对乡村人才的引导、加大乡村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多维度重塑文明乡风等举措可以有效补齐乡村人才供给短板,真正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从而助推乡村振兴相关进程。  关键词
期刊
摘 要:理论修养是共产党员提升能力、提升党性修养的首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是领导干部素质的核心和灵魂,不断加强理论修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是党克敌制胜的根本法宝、是每位党员的必备素质和基本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先进的政党首先指的是理论上的先进,在先进的理论指导下,以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在革命和建设中取得胜利,才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中保持清醒并带领人民群众取得举世瞩目的成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