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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