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离婚时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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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某是个助人为乐的人,她的邻居是一位长期患病在床的孤寡老人董某,李某常年照顾董某的饮食起居,董某为了感激她,临终前将自己的8万元存款遗赠给了李某。李某的丈夫王某嗜赌成性,每次输了钱就回家问妻子要,李某不给,王某就动手打她,李某经常被打的鼻青脸肿。有一次,王某竟然把李某的头打破,到医院缝了5针,长此以往,夫妻感情日益恶化。今年初,李某提出离婚,丈夫王某也同意离婚,但是王某提出董某遗赠给李某的8万元是婚后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4万元。李某认为那是董某给她的钱,是她的个人财产,应当属于她自己。那么,这8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在其婚后所接受的董老太太赠与的8万元,应已明确只给李某一人,故应当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的王某赌博恶习不改,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家庭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本着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适当多分给李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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