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视野下的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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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迅猛发展,各地纷纷加强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其中山地旅游区的发展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由于一些景区过于注重经济效益以及游客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山地旅游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给当地的自然环境建设和社区居民带来不好的影响,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本文探讨了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相关理论,就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议
  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迅猛发展,各地纷纷加强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其中山地旅游区的发展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由于一些景区过于注重经济效益以及游客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山地旅游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给当地的自然环境建设和社区居民带来不好的影响。在此背景下,生态补偿思想开始萌芽,为促进山地旅游区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是一种以生态学、环境学等理论为基础的制度模式,也是与我国山地旅游区发展现实相符合,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有积极意义的促进手段。目前学术界关于山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仍处于初期阶段,亟待研究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和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一、建立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旅游生态是指适合旅游的生态环境,通过开发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这些地方的开发给部分利益相关者带来经济价值,同时也会给部分本地居民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相关获利者就需要对因环境旅游开发造成的居民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补偿,而且对其中一些生活困难居民加大补偿力度,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
  旅游生态补偿机制是市场化生态补偿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旅游产业对生态系统反哺。从目前看,从旅游层面探讨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分散。但从概念分析,能看到其内涵包含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旅游生态补偿涵盖物质和价值两个层面的补偿,不仅要对生态系统补偿,还要对涉及到的受影响的群体进行补偿,特别是对社区居民,他们本身就是眼前利益的损失者,应该得到旅游产业的补偿。另一方面,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惩罚,对保护旅游生态资源的行为给予奖励,这应该是旅游生态补偿应有之义。同时旅游产业应该担负起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的重任,进一步明确受益主体,划分产权界定,科学谋划旅游产业生态补偿机制和旅游产业未来发展方向。
  (一)环境资源价值论。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可以随意使用的,是取之不尽的。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暴露,严重威胁了生态系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向自然索取的生活方式,对自然资源无偿占有,浪费使用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会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理论认为环境也是一种资源,且具有较高的价值,环境资源的价值包含商品价值和服务价值两部分,其中商品价值是指环境的使用价值,能够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资源支持。服务价值是指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按照环境资源价值论的观念,在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就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山地旅游区的开发应以该理念为指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二)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是相对的概念,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任何个体都可以对公共物品消费,而且公共物品是自动提供给人们的,且不需要支付费用。山地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能够给国家、社会、企业和居民等带来一定的效益。积极推进山地旅游区开发对乡村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带动当地经济、文化、交通等的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最初的依靠自然、征服自然,发展为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追求更高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但为此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随着多种环境问题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性。人们开始寻找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法,提出可持续发展理论。该理论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是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维持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有限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二是要坚持持续性原则,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要以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三是要坚持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人、一个国家的任务,而应是全球发展的总目标,需要全球的联合行动。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前提,在维护好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健全补偿机制。
  (四)乡村治理理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村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学术界将乡村治理归结为三种模式,即“县政乡派村治”模式、“乡治村政社”模式和“乡镇自治”模式。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和社会现实,乡村治理的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通过对乡村社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构建乡村秩序,促进乡村地区的和谐发展。乡村治理强调村民自治,是一种新型基层政治理念的体现。乡村治理理论解释了“谁在治理,何以可能”的问题,乡村治理为当前如何实现自主管理提供了有益指导和理论支持。鉴于当前山地旅游区建设中面临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应以乡村治理理论为指导,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而促进生态服务价值的增值。
  二、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一)明确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主客体。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要有明确的主体和客体,主体是指在利益相关群体中的获益方,客体则指利益相关群体中的受损方,也就是补偿对象。具体而言,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主体一般包括市场、政府、公益组织,市场是山地旅游的直接获益者,包括旅游业相关从业者,旅行社等主体;政府主要是指旅游业管理等部门,通过税收等手段间接获取利益;公益组织具有公益性质,主要职责在于保護当地生态环境。生态补偿客体主要是指生态系统和社区居民,山地旅游区开发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他们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对象,乡村治理视角下更应加强对山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的补偿,一是要增强山地旅游区生态服务功能,二是要增强对当地居民的补偿。   (二)选择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模式。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模式有很多种,如专项基金、税收优惠、资源税费等,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模式的选择既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平衡,也要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从现有的学术成果来看,旅游生态补偿模式有完全市场化模式、市场与政府互动补偿模式、费用与效用结合模式。完全市场化补偿模式是指对社区居民进行引导,鼓励其参与旅游业相关的服务活动,增加居民收入,作为对当地居民的补偿。该模式也被称为社区参与补偿模式,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对山地旅游区居民素质和能力等要求较高。市场与政府互动补偿模式是将市场化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用市场机制弥补政府在资金和效率上的不足。该模式认为政府设置的生态补偿资金应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而不能完全拨给当地居民,强调对补偿基金的多元化用途。费用与效用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对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和社区居民的利益维护具有积极作用,将费用补偿与效用补偿结合,运用实物、技术、奖励等对效用补偿进行细分,结合费用补偿见效快、直接的优势,更有利于完善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
  (三)确立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原则。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推广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一是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原则。在保护山地旅游区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等前提下,做到不浪费、不破坏自然资源,不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山区旅游区建设要在尊重生态规律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政府要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设立专项资金,对当地居民和后代人进行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二是要坚持破坏主体和受益主体补偿原则。针对破坏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行为,破坏者和受益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当地居民提供适当补偿。这样,才能鼓励大家共同保护当地旅游资源和文化遗产等。三是要坚持政府补偿与民间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向补偿客体提供资金和实物补偿,单纯依靠政府补偿的力量很难满足现实需要,还应积极鼓励民间补偿方式的推广。民间补偿的主体包括社会、旅游行业、公众等,建立以政府补偿为主、民间补偿为辅的补偿格局。四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要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进行分析,按照不同的等级和标准实施分区补偿。此外,由于生态补偿的实施涉及的范围广、要素多,而且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新事物缺少经验参考,因而应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然后再扩大推广范围,积累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应有所侧重,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扎实稳妥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三、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最为关键的是要通过沟通、谈判方式保障居民的利益,这也意味着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需要变革,乡村治理视角下鼓励当地居民参与生态旅游服务经营模式是一种有效的补偿方式。社区居民参与的生态补偿模式有利于发挥乡村治理的重要作用,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体现,同时也是一种“造血式”的生态补偿方式。但是,基于乡村治理的社区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居民等各方面的力量。
  (一)加强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管理工作。一是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成立领导调研小组了解山地旅游区的具体情况,确立社区居民在对山地旅游区林地等资源的主体地位,保障居民参与生态旅游的核心地位。充分调动山地旅游区居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通过确定山地居民的林地权能,促进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保障居民参与的合法性。二是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山地分类定级,结合政策规定实施生态补偿,完善生态补偿。在这一环节要充分发挥生态补偿主体的作用,为平衡当地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等贡献力量。三是采用费用与效用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按照生态系统的效益进行分类,明确各等级补偿客体的补偿资金和份额,为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提供依据。四是成立山地旅游区主管部门,组建由相关科技专家和社区代表共同参与的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生态补偿的规划、管理,以及各方利益的协调工作。
  (二)完善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保障工作。乡村治理视角下,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要实现社区参与的自主管理机制,除了要加强生态补偿管理之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山地居民作为生态补偿的客体,在补偿机制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由于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具有复杂性,补偿标准的确立具有较高的难度,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因而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能够顺利实施,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具体而言,如按照不同旅游区的功能将其分为建设区、恢复区和保护区三个类别,针对不同类别设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同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以保障补償客体的合法权益。再如,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区建设,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生态移民等工程,鼓励山区居民积极参与,切实改善山地旅游区的生态环境。
  (三)健全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评价机制。在乡村治理理论指导下,旅游区生态补偿评价机制应具有动态性和科学性,山地旅游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既要考虑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山地居民带来效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区的开发能够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是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基本理论指导,也是旅游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建立动态的评价机制是保证生态旅游经营管理持续性的有效手段,生态补偿评价机制要综合考量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区效益的关系,提升山地居民的参与度,制定客观公平的评价指标。此外,评价机制建设要充分考虑乡村治理的特殊作用,引导居民做到合理利用资源,自觉保护环境,真正发挥政府、社会和居民的作用,促进生态系统与居民之间的良好互动。
  此外,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实施要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就要对其进行优化和创新,促进乡村治理的合理化发展。具体而言,一是要促进乡村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才能保证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才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相一致。二是应综合考虑乡村治理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尤其要在思想上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将眼光放长远。三是要增加山地居民参与治理的透明度,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机制,提升居民的参与能力,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营造和谐的氛围与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随着乡村旅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乡村旅游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山地旅游区的开发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丰富人们的生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性原则,维护好生态系统的平衡,切实保障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建立和完善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山地旅游区生态补偿主体、客体和补偿标准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可以从乡村治理的角度出发,引导补偿主体和客体积极参与,保证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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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农办)
  责任编辑: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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