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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以国资发(1996)5号文颁发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专门设置了“资源性资产”一节,用以规范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界定、监督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相关国家法规出台谨慎,且资源性资产的概念、形成和界定比较复杂,致使在我国对这一特定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仍处于探索性阶段,并未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