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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水权具有物权性与公共性。目前水权物权性的法律保障集中在水权取得、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水权公共性的法律保障集中在水权母权的公共产权安排、水权取得、行使、转让、终止等方面。从整体上看,由于水权公共性过于充分、物权性不足,水资源短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今后,在水权法律保障的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增加水权的物权性,适度转换水权的公共性,正确处理物权性与公共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促进两者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