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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辞职采用什么表决方式应以依法作的相关规定为准,原因如下:其一,在现行法律并未对各级人大或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选举或任命人员的辞职到底采用什么具体形式予以明规的前提下,人大或其常委会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还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接受其选举或任命人员的辞职,皆应视其为依法表决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