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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耿某某,系原案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二)基本案情申诉人耿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分别是某生物制品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该生物制品公司在业内颇具知名度,是一家名星企业。朱某某创建公司后邀请耿某某加盟共同发展,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二人逐渐产生矛盾并积怨日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