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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保护模式,即通过政府以外部力量的推动;二是自下而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保护模式进行传承和保护,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理论实践研究则远远不足。因此在研究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先要立足于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再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比借鉴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