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阶段的新“中国观”与新去处

来源 :现代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zheng197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E
  
  我写过或讲过几次“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这是早些年就提出的问题,至今为什么还作为问题提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邓正来教授的专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发表,使这个问题大大加热升温。我想这固然与他深层次的独到思考发人猛省有关,恐怕还意味着中国法学已面临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任务只有产生任务的历史条件业已成熟,才会提出。这也是他的专著由此应运而生并得到强烈反响的客观缘由。
  中国法学是否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阶段有些什么特点和哪些需要解决的课题?这是讨论和回答 “法学向何处去” 的前提。邓正来教授提出的“中国法律(法学)理想图景”,就是经过对前一阶段中国法学状况的反省,而得出的中国法学应有的走向(虽然他并没有为我们勾画、设计具体的图景)。他强调了“中国的” (而不是西方的),提出“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观”。这正好反映了在经历“空前的浩劫” 到改革开放以来革故鼎新的巨大变化之后,所谓“站起来了的中国人”的“中国意识”的觉醒。
  
  一、新的“中国观”要明确当今中国所处的新阶段
  
  新加坡《联合早报》一篇标题为《世界改变中国,中国改变世界》的文章,在评论“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和平崛起”时,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似乎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外开放,让世界进入中国;第二个阶段还是对外开放,但中国开始走向世界;第三个阶段依然是对外开放,中国已经开始改变世界了。”[1]
  的确,开放的中国吸引世界改变中国,开放的中国也应当而且有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担当世界性的责任,改变世界。这应当说也就是现阶段和未来发展中中国人应有的“中国观”,而这种“中国观”又是立足中国而具有全球化眼光和世界意识的中国观。我想,这或许是邓正来教授之所以提出“主体性的中国”的背景之一。
  不过,我认为,中国现在的经济还只是处在吸引世界改变中国和开始走向世界的过渡阶段。而中国的政治和法治现状也有待完善。这也许是邓正来所以要质疑“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 以及提出要有“中国理想图景” 的缘故。
  至于中国的法学,我认为它还停留在“世界改变中国”的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迄今快有3 0 年,我国法学的进步,主要是突破了“阶级斗争法学” 的藩篱,所运用的武器是西方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反封建专制的法治思想,以及引进但尚未消化的形形色色现代乃至所谓“后现代”的法学流派的知识。从荆棘丛中崭露头角的中国法学,虽然可以说已艰难地初步迈出了启蒙阶段,得来不易;但毕竟还只是一些幼苗,其理论多属于法学ABC。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从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到要求实现政治、社会的民主转型阶段。随着经济的非平衡发展和政治改革的滞后,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危机亦已凸现。中央近年不断提出一系列口号,诸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型国家”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今年还提出了“八荣八耻” 的“荣辱观”,等等。这反映出执政党面对新阶段层出不穷的新矛盾、新问题而在寻求各种应对处方。而法学界一些学者却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新阶段、新情势的来临,也没有明确中国法学应当向何处去。
  譬如,有的学者思想上可能还停留在“反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初始阶段,尚未觉察现阶段的中国已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势,社会阶层结构已有重大变化:一些暴发户和权贵,事实上已形成一个特权群体,而一些普通民众则被边缘化为弱势群体,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群体性抗争事件频繁发生。在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 的口号时,有的学者跟着说“要转变阶级斗争观念为社会和谐观念”,虽然其用意无可指责,其效应则是否定了现今存在社会矛盾斗争客观事实与弱势群体依法进行“斗争”的被迫性、必要性、正义性。产生这种认识偏差,恐怕是对新阶段的形势与任务的变化,尚缺乏明晰的体认。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一切工作、包括法制建设,有两个口号或指导思想是贯穿一切的,这就是: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稳定压倒一切。体现在法制建设中即是:以经济立法为重心;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优先;法制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对适应改革开放初期恢复和发展经济和遏制无法无天乱局,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延续到今天,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单轨运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社会保障立法的失衡,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威胁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沉重的问题:新阶段的法制,是固守“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还是应当统筹兼顾?是稳定压倒一切,还是以人为本,建立“人权至上”的和谐的 “宪政秩序” ?在当今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的情势下,不能只是以一个中心去“压倒”其他任务,而应当是多中心。特别是当某些方面、某些群体被边缘化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中心或重心就应当适度向他们倾斜。这就要求法学和法学者在新阶段的关注点和兴奋点要有所转移:要大力弘扬共和精神,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鼓与呼,为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助推社会权力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制衡国家和社会强势权力不法行为的扩张,提供理论的支持和切合人民需要的制度策议。
  
  二、在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观”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新“中国观”不能回避的时代挑战。中国法治和法学要走向世界,必须进一步同世界“接轨”。
  加拿大处理“中国走私犯赖昌星遣返案”,历时多年,未得解决,最近本来遣返指日可待,却又被延缓,仍是卡在是否遣返后被判死刑的风险评估上(加拿大已废除死刑,而我国对财产性犯罪仍适用死刑)。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其中明定“承诺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该条约规定,“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是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也是在双边引渡条约上)一大突破,将有助于国内刑法在死刑问题上的改革。举一反三,这也预示着我国法制必须进一步与世界接轨,“世界改变中国”仍是新阶段不可阻挡的趋势。中国的法治和法学仍当继续为适应此趋势作出努力。借口所谓“国情”或恐惧被“西化”而拒绝继续引进现代民主法治的制度新成果和先进的法学理论为我所用,是愚昧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仅关注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社会问题,已经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趋势和要求了。由于经济全球化,使各种生产要素和贸易金融、贫困、犯罪及毒品等等国内问题日益国际化;全球化还导致了自由、民主、人权和平等等政治价值的普遍化。这些都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公民开始超越原来国家观念的局限,而萌发出“全球意识”。
  这样,一国之内的国家公民延伸为世界公民,公民社会也越过国界进入世界范围。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个号称“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的概念日益流行起来,成为人们追求的愿景。少数国际环境保护主义者甚至已经以“全球公民”自居。有人提出,未来一国的公民和世界性非政府组织,可以不必经过本国的政党、议会、政府的过滤,直接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以地球村的村民、球民资格,享有自由移民权、人类共同财产权、作为国际诉讼主体权、和平权、环境权等等“球民权”——全人类共同的权利,在全球发生影响力乃至支配力。“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正成为热门话题。
  这些虽然还是“远景”,却并非遥不可及。欧盟的形成就是一个地区的先例。我国法学者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以未来审视现在”,为此做好理论准备,开展有关课题的研究。
  可惜,我国法学者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还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前些年法学界还在争论法能否全球化;还停留在将“市民社会”只当作私人社会、私权社会,论证如何排拒国家权力的干预;而不了解民间社会除私权社会外,还应当形成享有“公权利(政治权利)” 的“公民社会” ,其特性与权利不是排拒而是参与国家管理,参与政治[2];宪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将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 与具有特定涵义的、作为政治权利的“公民权”加以区分,以致不曾拿起“公民权”这一宪政法宝,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去大力促推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的落实,并从未来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趋势中,预示我国法治与法学的发展前景。
  
  三、 共同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与各法学学派的多元性
  
  邓正来教授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的命题,而且要求把握“主体性的中国”的理念。要完全体会这个哲理味较浓的语言的深意,有相当难度。我想其中包含的用意之一,简言之,可能是:中国法治与法学要以中国为中心、为主体,为出发点和归宿,不能限于跟随外国亦步亦趋。
  如同在经济上,伴随我国对外发展的需要,“中国制造”不能停留在只是仿制或组装外国的技术成品,而要打造自己的品牌,才能走向世界。中国的法治与法学也不能只是组装17-18世纪和现代西方已经提供的制度和理论构件,而需要在继续学习、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切合中国发展的需要,独特地解决中国人面临的诸多问题,从而生发出具有中国价值和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具有个性色彩的诸多法学派别,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谋取国际话语权。
  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发现梁治平教授现今对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的“同情的理解”,同他以前“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彻底批判”有矛盾。我认为,梁教授这种由“批判”到“同情”的“矛盾”,除了有自己的思维方法与视角的转换等原因以外,恐怕还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的情势和任务的变化。即上世纪80年代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批判否定,可能是为了清除旧的法制观对当时刚兴起的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而以现代的民主法治观去衡量古代法制的是非,因而要加以“彻底批判” ;而后来则是基于新阶段法治的发展,要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而注意吸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某些符合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积极因素,因而对之产生“同情的理解”,以便“古为今用”。这正如列宁在革命时期侧重揭露、批判美国工厂实行紧张的“泰罗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的一面;而在掌握政权进行工业建设的时候,则着重肯定泰罗制的工艺流程中合乎科学性与效率的一面。这种视角的转换,体现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任务的要求。
  梁治平教授的视角转换,可能与邓正来教授期望建立的“中国理想法律图景”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过,我认为,主体性“中国”与 中国的“国家”还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中国的”不等于是“国家的”。法制上生成划一的“中国图景” 或所谓“中国特色”,是可能的,因为他们都属于国家权力范畴,要从中国实践出发,并得到国家的确认;而法学固然要以“主体性的中国观”为凭借,但它对法治基本规律的认识,可以百家争鸣,生成具有不同个性的学派。如先秦时期的学术思想派别,虽然都是属于“中国的”,却不是“国家”(法定)的,也不是一统的“中国学派”,而是思想纷呈的诸子百家。法学中的学派一般不是以国别来划分,而是以学者个人独到的学术思维特色为标志。现今法学界一些学者主张建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虽也不失为“中国法学图景”之一,但我认为如果以之“定于一尊”,而排斥中国法学界法学派别的多元化,则是不可取的。
  再则,强调“主体性中国”或“中国图景”,不能理解为主要是从中国法律文化的故纸堆中或“本土资源”中生发出“中国特色”(虽然不排除这方面精华的吸取),毕竟,以我为主的中国观,不是回复到闭关自守的传统。仍然要借鉴和吸纳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精华,只是要立足于中国的需要,有中国自己的追求。
  我认为,要使中国法学具有中国主体性,在引进和借鉴国外法律和法学思想时,需要有独立思考的批判精神,不要像改革开放初始阶段有些人饥不择食地生吞活剥,不加怀疑地迷信外国经典并认为句句是真理。现在我们已经有条件独立思考、超越前人。像民法学界已开始有学者对视为经典的西方物权法基本理论提出了挑战。
  “中国的主体性” 还在于正确领会和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思维方法(而不是某些号称他的后继者自己所误读、曲解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 )[3],去解析、批判与整合古今中外法律文化,总结中国法治历程中的经验教训,逐渐形成中国的马克思法学学派。就像德国有著名的马克思学派——哈贝马斯那样,中国法学界也应当创立有特色的法学学派,能以之并立于世界法学派别之林。既然我们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应当以此作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应当能拿出合乎历史发展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马克思法学,而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学流派或胜过之。
  
  参考文献:
  [1] 司马达世界改变中国,中国改变世界[N]联合早报,2005-03-31
  [2] 郭道晖论公民权与公民社会[J]法学研究,2006,(1):79-88
  [3]郭道晖马克思法学在中国的命运——论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J]法学,2006,(4):3
其他文献
如今太阳能被认为是最有前景的新能源之一,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如何提高太 阳能的利用率,是当前国内外专家的研究热点,论文在太阳跟踪二维驱动光电
介绍如何利用GPS水准点加强和改善天文重力水准网的原理、方法及实现的途径。以单线推进路线为例 ,一般证明GPS水准点的控制作用。还着重讨论并验证间接平差方法的有效性 ,能
2018年3月,随着《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正式出台,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工资决定机制历来是劳动经济学最核心问题之一,不仅决定着劳动力资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
一、中国法理学的命运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法理学界的许多长者前辈孜孜以求,为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禁区,革故鼎新,奉献了毕生心血;一批又一批中青年学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中国法
针对子午线弧长反解计算过于繁琐的问题,文中利用复合函数的求导法则 ,变换变量进行幂级数展开,在近似情况下给出了通项公式,并严密推导了幂级数展开式,又设定子午线弧长反解公式
完美的廉价笔记本PC折衷了性能、功能和便携性以及可以承受的价格。价格:2700美元。
介绍了地理数据存储方法的特点 ,进行了一体化数据结构设计 ,并分别对文件形式和数据库管理地理数据在存取效率和查询速度方面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证明了地理数据一体化存储的先进性。
在企业中运用管理学理论是西方国家先实行的,我国国企单位在考核过程中结合相关管理学,工作人员提高自身对管理理论的认识程度,工作人员需要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