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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渗透,公路系统也渐渐形成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数字化管理模式,并且在提升公路系统运行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文章积极从公路系统档案数字化的角度入手,探析档案数据量的法律保护问题,希望可以为引导公路系统数字化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档案数字化 档案数据库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348-01
当前档案数字化进程不断发展与我国档案数据库管理法律体系缺失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公路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是制约档案数据库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的瓶颈。因此,积极对于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视角出发,去探析档案数字化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视角审视档案数字化的必要性
1.1 档案数字化的基本含义
所谓档案数字化,是指在计算机技术,智能扫描技术,数字成像技术,多媒体基础,存储技术的协助下,将原始的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文档,并且依照一定的数字化规则将其进行重新的规划和安排,在此基础上构建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库,以便能够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效能。从其含义来看,档案数字化将更多的信息披露在更加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势必存在很多的信息安全问题,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强化保护。
1.2 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与档案数字化的关联
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档案信息的效能,是营造健康共享环境,实现其社会价值的环境;强化档案数据库的立法工作,能够使得档案数字化朝着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注重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能够构建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档案数据库;积极倡导以法律的角度去审视档案数据库档案管理工作,能够使得其朝着完整性和完全性的方向发展。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化档案数据库管理
相对于国外完善的档案数据库管理法制体系来讲,我国虽然在数据库法制化管理方面的投入不是很足,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能够给予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创设基础性的法制环境的。因此,我们在强化档案數据库法制管理的过程中,注重发挥现有法律制度的效能,是尤为重要的。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析:
2.1 《档案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首先,我国《档案法》对于档案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法中的档案指的是过去,现在的国家机构或者组织以及其他领域使用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信息需要进行记录的资料。其次,法律在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档案的公布形式多样化,其中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就是重要的一种,这样的法律界定,明确是对于当前档案信息内容多样化发展的尊重,也是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数据库形式的存在是合法的。再者,在法律的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凡是对于档案进行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的权利都应该归属于档案管理部门,并且一旦出现泄露的情况,系统部门的负责人应该接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很明显,这项条款是从档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上进行的限定。最后,在法律条文的第二十二条中,对于部分利用价值比较高,且消耗大量档案资源的档案使用行为,可以依照系统的规定,对于其进行价格管理,做到有偿开放。
2.2 《著作权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由于档案信息的整理和收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有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无论是档案的内容,还是档案的结构都有着明显的服务性,因此可以从《著作法法》的角度去审视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具体来讲,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时候,其著作权应该归改编者所有,并且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其二,汇编作品创作中,著作权的拥有者是汇编人,同样在行使其著作权的时候,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将档案数据库理解为作品的话,上述的各条款都是可以适用到数据库档案管理过程中去的。但是,从《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评定,从其对于档案内容的客观性要求来看,其对于档案数据库的保护程度不是很高。
2.3 《保密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保密法》明确提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实现,出现泄露可能对于国家各个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机密。对于公路系统来讲,其档案多数会依据其重要性进行分级划分,并且界定其保密级别,可以更加需求者的身份给予相应的界定,才能够允许其进行使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于相应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设定保密期限。对于没有达到期限,并且还没有使用权限就擅自使用,或者在网络中进行传播的行为,进行惩罚。
2.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着营造健康竞争环境,规避不良竞争行为为出发点,保障商业道德以及城市授信,避免因为档案数据库信息被非法获取的行为发生,以保证档案数据库使用者和创作者的权利,是此法律体系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体现。但是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并没有对于标准进行界定,因此在出现侵权案件的时候,沿用此法律也存在审理上的不便。
2.5 《合同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合同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超期,超权限等没有按照合同约束范围执行带来的纠纷;或者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而对于信息进行复制或者传播的行为加以控制;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合同法》的法律环境下,双方需要依照合同条款去进行,能够为档案数据库信息完整和安全奠定良好的条件。
三、积极借鉴国际上保护档案数据库的法律立法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档案数字化的管理,在法律层次上还存在滞后的情况,尤其是相对于国外先进的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来讲,我国的档案数字化背景下对于档案数据库的法律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和取向。因此,应该积极借鉴国家上保护档案数据库的法律立法经验,依照我国的基本国情,推动档案数据库保护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强调档案数据量版权和特殊权利的保护,倡导制作者在数据采集,核准和表达的时候,进行实质性投资,并且严格限制使用者对于其进行摘录或者应用,以保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商协会推出的档案数据库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保护,建立档案对象的数字资源,进行唯一命名的方式来识别,以保证系统能够实现档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具体来讲,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鼓励专家和学者在档案数字化法律方面的研究,为强化法律立法工作做好充足的市场调查,以保证具备健全的立法理论体系;其二,强化立法,针对于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规定,做好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档案数字化背景下档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公路系统来讲,应该深刻明白当前档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和实践,为推动档案数据库朝着法律保护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钱毅.档案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档案学通讯.2006(04).
[2] 张丽娜.论档案数据库开发与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J].档案管理.2008(05).
[3] 张玉娟.我国档案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兰台世界.2011(21).
[4] 秦爱华.网络环境下档案数据库安全管理研究[J].档案管理.2013(06)
[5] 于楠,崔红.关于开发档案数据库的思考[J].兰台世界.2008(S1).
[6] 王丹.从档案数据库结构的设计谈系统性能的优化[J].办公室业务. 2000(05).
[关键词]档案数字化 档案数据库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348-01
当前档案数字化进程不断发展与我国档案数据库管理法律体系缺失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公路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是制约档案数据库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的瓶颈。因此,积极对于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视角出发,去探析档案数字化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视角审视档案数字化的必要性
1.1 档案数字化的基本含义
所谓档案数字化,是指在计算机技术,智能扫描技术,数字成像技术,多媒体基础,存储技术的协助下,将原始的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文档,并且依照一定的数字化规则将其进行重新的规划和安排,在此基础上构建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库,以便能够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效能。从其含义来看,档案数字化将更多的信息披露在更加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势必存在很多的信息安全问题,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强化保护。
1.2 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与档案数字化的关联
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档案信息的效能,是营造健康共享环境,实现其社会价值的环境;强化档案数据库的立法工作,能够使得档案数字化朝着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注重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能够构建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档案数据库;积极倡导以法律的角度去审视档案数据库档案管理工作,能够使得其朝着完整性和完全性的方向发展。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化档案数据库管理
相对于国外完善的档案数据库管理法制体系来讲,我国虽然在数据库法制化管理方面的投入不是很足,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能够给予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创设基础性的法制环境的。因此,我们在强化档案數据库法制管理的过程中,注重发挥现有法律制度的效能,是尤为重要的。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析:
2.1 《档案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首先,我国《档案法》对于档案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法中的档案指的是过去,现在的国家机构或者组织以及其他领域使用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信息需要进行记录的资料。其次,法律在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档案的公布形式多样化,其中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就是重要的一种,这样的法律界定,明确是对于当前档案信息内容多样化发展的尊重,也是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数据库形式的存在是合法的。再者,在法律的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凡是对于档案进行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的权利都应该归属于档案管理部门,并且一旦出现泄露的情况,系统部门的负责人应该接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很明显,这项条款是从档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上进行的限定。最后,在法律条文的第二十二条中,对于部分利用价值比较高,且消耗大量档案资源的档案使用行为,可以依照系统的规定,对于其进行价格管理,做到有偿开放。
2.2 《著作权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由于档案信息的整理和收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有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无论是档案的内容,还是档案的结构都有着明显的服务性,因此可以从《著作法法》的角度去审视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具体来讲,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时候,其著作权应该归改编者所有,并且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其二,汇编作品创作中,著作权的拥有者是汇编人,同样在行使其著作权的时候,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将档案数据库理解为作品的话,上述的各条款都是可以适用到数据库档案管理过程中去的。但是,从《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评定,从其对于档案内容的客观性要求来看,其对于档案数据库的保护程度不是很高。
2.3 《保密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保密法》明确提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实现,出现泄露可能对于国家各个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将其界定为国家机密。对于公路系统来讲,其档案多数会依据其重要性进行分级划分,并且界定其保密级别,可以更加需求者的身份给予相应的界定,才能够允许其进行使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于相应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设定保密期限。对于没有达到期限,并且还没有使用权限就擅自使用,或者在网络中进行传播的行为,进行惩罚。
2.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着营造健康竞争环境,规避不良竞争行为为出发点,保障商业道德以及城市授信,避免因为档案数据库信息被非法获取的行为发生,以保证档案数据库使用者和创作者的权利,是此法律体系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体现。但是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并没有对于标准进行界定,因此在出现侵权案件的时候,沿用此法律也存在审理上的不便。
2.5 《合同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合同法》对于档案信息数据库的保护,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超期,超权限等没有按照合同约束范围执行带来的纠纷;或者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而对于信息进行复制或者传播的行为加以控制;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合同法》的法律环境下,双方需要依照合同条款去进行,能够为档案数据库信息完整和安全奠定良好的条件。
三、积极借鉴国际上保护档案数据库的法律立法经验教训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档案数字化的管理,在法律层次上还存在滞后的情况,尤其是相对于国外先进的档案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来讲,我国的档案数字化背景下对于档案数据库的法律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和取向。因此,应该积极借鉴国家上保护档案数据库的法律立法经验,依照我国的基本国情,推动档案数据库保护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强调档案数据量版权和特殊权利的保护,倡导制作者在数据采集,核准和表达的时候,进行实质性投资,并且严格限制使用者对于其进行摘录或者应用,以保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商协会推出的档案数据库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保护,建立档案对象的数字资源,进行唯一命名的方式来识别,以保证系统能够实现档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具体来讲,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鼓励专家和学者在档案数字化法律方面的研究,为强化法律立法工作做好充足的市场调查,以保证具备健全的立法理论体系;其二,强化立法,针对于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规定,做好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档案数字化背景下档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公路系统来讲,应该深刻明白当前档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和实践,为推动档案数据库朝着法律保护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钱毅.档案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档案学通讯.2006(04).
[2] 张丽娜.论档案数据库开发与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J].档案管理.2008(05).
[3] 张玉娟.我国档案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兰台世界.2011(21).
[4] 秦爱华.网络环境下档案数据库安全管理研究[J].档案管理.2013(06)
[5] 于楠,崔红.关于开发档案数据库的思考[J].兰台世界.2008(S1).
[6] 王丹.从档案数据库结构的设计谈系统性能的优化[J].办公室业务. 2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