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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中所欲达到的“破产隔离”状态,使得原始权益人向SPV转让拟证券化资产时须做到“真实出售”。但在信托模式下,需要构建一种“对价他益信托”,才能同时满足信托法和破产法对财产转移的要求。但无疑,此种架构与信托基本法理相互冲突。所以,“信托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天然契合,是一种亟待祛魅的幻象。在此基础上,须重构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模式,解决好“能否仅以债权出资设立公司”、“股权众筹的可行性与政策红线”及“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回购自身股份”三个问题,为今后的研究及实践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