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域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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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化的今天,交通廉政文化建设已不再是一个国内问题,借鉴和吸收域外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对当下我国交通廉政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综观国外和境外反腐斗争的历史与现状,我们发现,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交通廉政文化建设都有许多共性特征经验。
  
  一、反腐法制化: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反腐法制化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其它反腐形式无法比拟的优点,这是域外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律在交通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把有关反腐的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努力实现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法制化。整体而言,各国廉政立法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
  1.廉政立法历史悠久。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相适应,西方国家的廉政立法历史悠久。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等。英国在188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法,即《防治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以防范和控制腐败蔓延。瑞典政府为了确保公务员的廉洁,于1919年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
  2.廉政立法较为齐全。西方国家既有反腐的一般法律规定,又有反腐的专门法律规定;既有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又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例如,美国政府发布了大量的行政命令,确立廉政标准和廉政行为准则。而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就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而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除了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廉政立法之外,许多国家还十分重视在专门的交通立法中规定有关廉政方面的内容,或者至少可以说,立法中相关的制度规定事实上可以有效防止交通腐败的产生。例如,加拿大于1967年制定了《加拿大国家运输法》,这是加拿大议会所制订的第一部运输法。1987年联邦议会对该法进行修订,制定新的《国家运输法》,1996年又修改为《加拿大交通运输法》,该法强调尽可能利用竞争和市场作为提供经济有效的运输服务的基本手段,从而排除行政手段的任意干预。这样一来,交通行政权就得到了事实上的有效制约,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腐败必然随之减少。这充分体现了制度防腐的优势所在。事实上,加拿大的《交通部法》、《航空法》、《海洋运输法》、《海洋运输安全法》、《铁路运输安全法》、《货物空运法》、《危险品运输法》、《机动车安全法》等主要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有效防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3.廉政立法严肃有效。法律的效力是法律的生命。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注重廉政立法的法律效力。例如,美国1989年通过《廉政改革法案》,该法案把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卸职后重新就业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高级政府官员,这使美国廉政立法更加严密有效。新加坡是目前为数极少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新加坡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贪。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和机构的高效运作,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并多次修改、《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以及《公务员惩戒程序规则》等重要法律法规,从而有效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预防腐败的产生。
  4.注重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西方许多国家早就认识到廉政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更是一个道德规范和行政伦理问题,因而在反腐时十分重视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在美国,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成为70年代以来反腐立法浪潮的一个主要内容。这些反腐立法包括: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监察长法》和《政府道德法》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1978年制定了《政府道德法》,授权成立政府道德署,负责指导全国行政的廉政工作、制定行政系统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廉政计划。另外,行政系统的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道德署,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补充规定,与政府道德署协商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廉政计划。政府各主要部门和机构中还设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1]45
  需要强调的是,反腐法制化只是域外治理腐败最为有效的制度之一。除此之外,其他制度还包括财产申报制度、高薪养廉制度、公职人员轮换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审计制度、人事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官员问责制等,它们相互作用,共同防治腐败这颗社会毒瘤。
  
  二、监督社会化: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锐利武器
  
  加强社会监督无疑是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锐利武器。监督腐败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有赖于公民、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强大监督。尽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反腐工作的支持与合作,采取广泛措施吸引和组织公众直接参与反腐斗争,是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相当一部分腐败案件得益于新闻媒体的揭露。例如,1988-1989年日本里库路特股票案,竹下登首相下台,前首相中曾根康弘被传唤,宫泽喜一等一大批政要陷入股票受贿丑闻。披露此案并穷追不舍的就是日本发行量最大的《朝日新闻》。1972-1974年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窃听案,是《迈阿密先驱报》等媒体揭露出来的。1986-1991年美国“伊朗门”案,1986-1990年法国“发展路口”案,1989年希腊总理帕潘德里欧因经济和桃色丑闻下台等一系列腐败案件,都是由新闻媒体首先曝光的。[2]
  即使在发展中国家,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也不容忽视。根据2007年6月发布的“西非贸易和交通问题报告”,西非国家充分认识到交通对贸易的积极意义,以及交通腐败对经济的消极影响。在这些国家,交通警察对公路货物运输人员的索贿现象特别严重。对此,上述国家政府充分动员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例如,2007年4月《加纳时报》就披露了一位加纳交通警察向卡车司机索贿的情形。很快,加纳警察总长就公开表示谴责那些腐败行为,并承诺对那些接受贿赂之人实施严惩。这位司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并不是针对我一个人的新闻,在加纳,任何一位司机都会告诉你交通警察是如何执法的。不管你的卡车是一切正常还是有什么问题,警察都会向你索要钱财。我认为,政府必须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了。它正在毁灭加纳精神”。
  此外,随着民主化浪潮的推进,社会团体在反腐斗争中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韩国1994年成立的“参与联大”明确提出自己的活动宗旨:“开展反腐倡廉运动,建设廉洁透明政府”。1999年成立的“反腐败国民联大”提出的活动宗旨是:“建设无腐败现象的干净国家”。具体地说,这些市民团体开展的反腐败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廉政立法。韩国政府制定的《腐败防止法》正是通过市民团体的艰苦努力所取得的成果。二是对腐败案件的举报和监督。受理市民举报和监督腐败是韩国市民团体最为普遍的反腐方式。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市民团体纷纷利用因特网设立市民举报中心开展反腐行动。三是对市民开展反腐教育。公务员的廉洁意识教育是反腐运动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些市民团体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等方式积极开展相关教育活动,从而使人们不愿腐败。[1]252-255
  由此可见,以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化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有效形式。在遏制腐败的过程中,社会化监督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对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这既为交通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本身也能有效监督交通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诚信自觉化: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在动力
  
  按照透明国际的解释,腐败的本质就是滥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也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个人或机关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特殊利益,滥用公共权力,违反公共道德,侵害公共利益,从而牟取不正当私利。在这种情况下,权力被异化,诚信荡然无存。可以说,腐败的产生与诚信的缺失存在密切的联系。
  从世界上清廉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崇尚诚信、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价值理念对于预防腐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学者曾对瑞典和东欧国家的诚信度做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社会诚信度越高,腐败就越少,反之腐败就越多。可见,随着诚信的逐渐缺失,腐败就会不断延伸,反之亦然。
  目前,诚信自觉化最为成功的国家当属瑞典。因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腐败行为在瑞典被认为天理不容。健全的制度和严密的监督使得腐败不能,而且,腐败行为一旦被查处,涉案官员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更为重要的是,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被视为羞耻之举,谁要是背负此等罪名,将难以在瑞典社会乃至整个欧洲地区立足。瑞典的公民普遍认为,诚实守信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准则,也是一种美德,这样的荣辱观念深入人心。
  瑞典之所以能在透明国际每年度的清廉国家排名中始终位于前列,在相当程度上与其诚信自觉的价值理念是分不开的。理念是世界上最强大、最重要的现实力量。在诚信的价值理念指引下,国家公职人员必然会在内心深处自觉产生对腐败行为的鄙视而不愿介入其中。因此,对交通腐败防患未然的最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推广这种诚信自觉文化,它是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在动力。
  当然,树立诚信自觉的价值理念离不开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廉洁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不仅重视诚信自觉教育,而且从立法的高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诚信行为。例如,英国政府制定了《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基本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包括:无私、廉洁、客观、负责、公开、诚信和表率。日本于1999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韩国早在1981年就颁布实施了《公职人员伦理法》,该法对于推动韩国公职人员的诚信建设发挥了积
  极作用。
  
  四、市场化改革: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就改革趋势而言,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放松规制,探索在公共服务领域如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发挥市场的有效调节。采取这一做法的原因在于:主观上,西方国家深刻认识到资源垄断的危害。不可否认,交通腐败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交通部门对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垄断地位,而垄断极有可能导致腐败。客观上,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许多西方国家都面临严重的财政赤字,这迫使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寻找传统管理的替代形式,以适应现代化的管理需要。进行改革成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必然选择,改革是铲除腐败产生土壤、减少腐败产生机会的有效途径,属于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治本措施。
  英国采取了民营化模式,主要表现为引入顾客观念,将社会公众和企业这些政府服务对象视同市场上的顾客,政府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提供者,顾客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有自由选择权。双方角色变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政府只能通过改善服务水平,提高绩效来赢得顾客。瑞典则是在响应世界性公共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洪流下,开始自己的政府改革。针对原来主要由政府独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局面,着重强调引入竞争机制。他们提出一种“挑战权”理论,即主张私有企业如果认为自己能够提供有竞争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可以有权挑战每一个国有实体。在国家对于基础领域和公共事业领域的重要环节保持必要控制力的前提下,瑞典着手在公路、铁路、民航等基础领域让出一部分空间,改由私人投资和经营。[1]107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增加私有部门在交通领域的投资将会增强责任和提高效率,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尽管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失败的例证,但是,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项目的结果都证明,私人投资介入公共交通领域具有积极意义。随着私人资本的引入,效率和服务指数表明这种情形可以得到持续改善。
  与此同时,很多公私合营项目也有助于确立一些调控框架,这些框架对于保护公众免受垄断权滥用的危害、并确保满足安全和公众关注的其他事宜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
  应该说,公私合营的方式确实具有一些优势:首先,项目管理效率得到提高,因为风险同时由私营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国家单独承担。其次,由于私营企业的竞争,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适宜的价格,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项目总开支降低了。更为重要的是,公私合营方式可以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从而抑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目前,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已经充分认识到公私合营这种市场化方式对于杜绝交通领域腐败现象具有积极意义,并将之付诸实践。例如,美国交通运输业就热衷于公私合营模式,美国许多地区道路基建商目前都在重新评估他们的投资计划,以适应公私合营模式。美国至少有18个州在公开讨论交通项目的公私合营模式,这些项目为私有资本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法国高速公路也实现私有化。法国财政部于2006年发表声明,宣布法国政府以148亿欧元的价格将国内三大高速公路公司中的国有股份转让给法国或外国私有公司。巴西的很多公路项目也由巴西联邦政府首次采用公私合伙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克罗地亚也以公私合营的融资方式修建了通往斯洛文尼亚边境的一条公路,并正式通车。加拿大交通运输部更是确立了“整合紧固的交通运输政策框架内政府和私营部门间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关系”作为其可持续交通运输系统的指导原则。
  事实证明,凡是在交通领域采取公私合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腐败的发生率相对较低。这种改革模式的根本做法是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中打破传统的行政垄断,代之以引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以期运用竞争压力达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目的。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是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一股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腐败发生。
  
  五、决策民主化: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交通对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地位。近年来,世界各国对交通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例如,世界银行的一份最新研究表明,东亚发展中国家未来五年内需要超过1万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适应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私有部门不断增长的需求。巨大的投入,要求交通部门必须保持清廉,否则,腐败必然泛滥成灾。
  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和杜绝交通部门的腐败现象,必须强化民主决策过程,用好这些投入,用实这些投入。谁都无法否认,有相当一部分交通部门的腐败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决策专断造成的。这是西方国家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德国的经验充分证明:民主的交通决策能有效防止交通腐败,从而促进交通廉政文化建设。在德国,交通决策过程采取的步骤是先草拟决策内容,然后与股东商讨这些内容的可行性,最后由政治家做出决定。一方面,这种决策过程可以确保行政部门受民主程序的控制和指引,从而杜绝权力的滥用,有效防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决策执行过程的运行也是按部就班,并充分考虑地方的具体情形和现有预算,其目的在于实现某些衡量指标,实际上,这些指标本身就是决策内容的一部分。
  例如,在一份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发展决策中,交通决策部门会将所有交通工具的现有状况都纳入分析范围之内,并描述各自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所有被认为必要的措施,针对所有的这些措施,全面考虑其未来需求、经济发展、城镇发展以及预期目标(例如,城市环境质量、城镇发展等)。这份综合决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未来交通发展的方案,包括对环境、财政和城镇发展的所有后果。这使决策者有可能获得某种清晰的印象,并将之作为自己选择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交通工具都是评估过程的一部分,而且,一般来说,评估的目的就是在各种不同的交通工具之间寻求平衡。
  接下来,将详细地描述诸如公共交通或自行车这些专用交通工具的发展规划。如今,对德国城市而言,公共交通规划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们规定了公共交通供给的质量和数量,这种供给完全是基于竞标而实现的。限制性因素主要在于现有预算。自行车交通规划分析目前的形势,并描述各个城市试图采用哪些措施来增加自行车交通的占有份额。降噪规划则分析各个城市的噪音程度,这些噪音大多数是由交通造成的,尤其是汽车和货车交通。
  由此可见,这样一种决策过程完全符合形式民主化和内容科学化的原则,最终的决策结果也是高质量并切实可行的。这种民主的决策过程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决策者的信息、知识和能力不足,纠正他们价值、理性和观念的偏见。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有效避免领导者个人或者个别领导集体的专断行为,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不可否认,如果决策部门只有一个人说了算,就容易导致腐败,行贿者将以较小的成本贿赂该决策者。相反,如果集体决策,就会使行贿者的行贿成本、难度和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加强交通廉政文化建设必须重视和完善决策的民主化。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为领导的权威凌驾于民主之上而导致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需要指出的是,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进行交通决策时十分注重对文化因素的考量。它们在做出一项重大的交通决策时,都会充分考虑很多决定性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些因素是重要的,有些因素是必须的,而有些因素则无关紧要,其中,交通廉政文化是重大交通决策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李秀峰.廉政体系的国际比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朱向东.舆论监督是反腐败不可或缺的锐利武器[J].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3).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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