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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以及在案件诉讼中的相关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事宜,分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伤害事故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
素质教育实施以来,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肯定。但是学校体育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据定了其发生事故的不确定性和频繁性,而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时,学生的监护人往往会把全部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解决的难度。所以,厘清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类型,对于正确处理好学校体育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的教学顺序具有重要意义。
1、学校有责任的体育伤害
学校及体育教师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责任的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学校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引起的伤害
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材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还有部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管理使用规定,器材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主要的责任。[1]
1.2教师过错
指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流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做造成的伤害事故。目前,这类伤害事故也是比较典型的,比如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设置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学生的正常身体接受能力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在一些学校运动训练、运动竞赛过程中由于教师的错误指令做造成的学生伤害。这类伤害出现以后,学校就是主要的责任人。而且在这类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认定学校为责任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1.3教师过失
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能及时要求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能充分进行上课前的热身,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抑或如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者制止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此类实践中,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3]
1.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指组织学生参加具有风险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是未在可预见的活动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主要责任。[4]
2、学校无责任的体育伤害
学生无责任的体育伤害指虽然学生伤害是在学校期间或者与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包括意外事故、受害人及其监护人责任的伤害、第三人责任的伤害、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责任的伤害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发生在学校外非学生意志能控制,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的结果,如雷击、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2来自学校以外的偶发性、突然性侵害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如:某大学校门外路口是一个高速公路,傍晚学生无事,有一男一女两同学为情侣关系,想到学校外面高速路口处买点地摊上的烧烤,正在过公路的时候正好也有一辆大货车经过,而且不巧火车在此时发生了爆胎,爆炸的轮胎正好弹到这对学生身上,导致女生当场死亡,男生送往医院经抢救治疗后成了植物人,造成此种情况纯属偶发、突发性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5]
2.3学生具有异常心里状态或者具有异常身体状态,但是学生本人并没有告知学校或者学校很难知道此种情况,并由此造成的学生人体伤害事故
在学校体育实践中,这类案件也时有发生,而且在这类事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认定学校无过错责任,比如在某案件中,某某学生参加学校的军训活动,学校事先已经告知有重大疾病的学生可持医院证明不参加军训,在训练中某某晕倒,教官及教师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军训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军训活动前就已经将学生不可以参加军训活动的事项告知了学生,尽到了告知义务,在某某晕倒以后对其进行了抢救措施,尽到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原告与作为教育管理者的被告均不知情,故被告不承担责任。这一案例为典型的学生具有异常身体状况但学生监护人没有事先通知学校,故造成的后果学校不负责任。
3、第三方完全责任
第三方完全责任即它的出现和发生既不是由学生造成的,也不是由学生自己造成的,而是除了学校、受伤害学生意外的第三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此种类型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则由第三方完全承担,第三方完全责任事故不是本文所陈述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它属于一般民事伤害事故,该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方来承担。例如,学生正在上体育课,并且在自由活动的时候,一辆专供学校货物的运输车由于开车速度过快,正好撞伤了一位正在穿越行车道的学生,这次事故的发生时司机在开车的时候由于速度过快造成的,那么这起伤害事故中所要承担的就是第三方完全责任。
4、混合型的责任
混合型责任的发生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因为是多方面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事故的承担后果应该是按照过错当事人在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责任,分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包括学校、学生、第三方或者保险公司等,在实践中,混合型责任事故比较常见,需要由多个人或单位来承担责任,属于多元规则问题。
5、结语
校方在体育伤害中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认定问题,它对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明确赔偿的数额以及学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新梅.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4):5-15
[2]周兰领.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制化论纲[M].北京: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63
[3]蒋超..学校法通论[M].北京:四川集团巴蜀书社,2006,19
[4]余洪.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
[5]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伤害事故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
素质教育实施以来,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肯定。但是学校体育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据定了其发生事故的不确定性和频繁性,而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时,学生的监护人往往会把全部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解决的难度。所以,厘清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类型,对于正确处理好学校体育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的教学顺序具有重要意义。
1、学校有责任的体育伤害
学校及体育教师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责任的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学校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引起的伤害
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材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还有部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管理使用规定,器材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主要的责任。[1]
1.2教师过错
指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流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做造成的伤害事故。目前,这类伤害事故也是比较典型的,比如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设置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明显超过学生的正常身体接受能力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在一些学校运动训练、运动竞赛过程中由于教师的错误指令做造成的学生伤害。这类伤害出现以后,学校就是主要的责任人。而且在这类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认定学校为责任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1.3教师过失
指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因为存在某种过失,如未能及时要求提醒学生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未能充分进行上课前的热身,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抑或如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者制止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此类实践中,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3]
1.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指组织学生参加具有风险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是未在可预见的活动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主要责任。[4]
2、学校无责任的体育伤害
学生无责任的体育伤害指虽然学生伤害是在学校期间或者与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包括意外事故、受害人及其监护人责任的伤害、第三人责任的伤害、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责任的伤害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发生在学校外非学生意志能控制,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的结果,如雷击、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2来自学校以外的偶发性、突然性侵害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如:某大学校门外路口是一个高速公路,傍晚学生无事,有一男一女两同学为情侣关系,想到学校外面高速路口处买点地摊上的烧烤,正在过公路的时候正好也有一辆大货车经过,而且不巧火车在此时发生了爆胎,爆炸的轮胎正好弹到这对学生身上,导致女生当场死亡,男生送往医院经抢救治疗后成了植物人,造成此种情况纯属偶发、突发性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5]
2.3学生具有异常心里状态或者具有异常身体状态,但是学生本人并没有告知学校或者学校很难知道此种情况,并由此造成的学生人体伤害事故
在学校体育实践中,这类案件也时有发生,而且在这类事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认定学校无过错责任,比如在某案件中,某某学生参加学校的军训活动,学校事先已经告知有重大疾病的学生可持医院证明不参加军训,在训练中某某晕倒,教官及教师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军训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军训活动前就已经将学生不可以参加军训活动的事项告知了学生,尽到了告知义务,在某某晕倒以后对其进行了抢救措施,尽到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原告与作为教育管理者的被告均不知情,故被告不承担责任。这一案例为典型的学生具有异常身体状况但学生监护人没有事先通知学校,故造成的后果学校不负责任。
3、第三方完全责任
第三方完全责任即它的出现和发生既不是由学生造成的,也不是由学生自己造成的,而是除了学校、受伤害学生意外的第三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此种类型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则由第三方完全承担,第三方完全责任事故不是本文所陈述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它属于一般民事伤害事故,该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方来承担。例如,学生正在上体育课,并且在自由活动的时候,一辆专供学校货物的运输车由于开车速度过快,正好撞伤了一位正在穿越行车道的学生,这次事故的发生时司机在开车的时候由于速度过快造成的,那么这起伤害事故中所要承担的就是第三方完全责任。
4、混合型的责任
混合型责任的发生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因为是多方面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事故的承担后果应该是按照过错当事人在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责任,分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包括学校、学生、第三方或者保险公司等,在实践中,混合型责任事故比较常见,需要由多个人或单位来承担责任,属于多元规则问题。
5、结语
校方在体育伤害中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认定问题,它对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明确赔偿的数额以及学生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新梅.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4):5-15
[2]周兰领.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制化论纲[M].北京: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63
[3]蒋超..学校法通论[M].北京:四川集团巴蜀书社,2006,19
[4]余洪.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
[5]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