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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7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我院应勇院长所作的《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在充分肯定我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就继续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三项承诺”、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委员们所作的肯定是对我们工作的鼓励和鞭策,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发扬;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实事求是,富有针对性,是我们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我院党组对落实审议意见非常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决定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抓落实;并于9月7日在义乌专门召开全省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传达贯彻审议意见,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和进一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部署。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针对委员们提出的法院内部个案请示、减刑假释与罚金缴纳挂钩、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诉讼和执行收费、司法公开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规范法院内部个案请示。我们经自查发现,当前法院内部个案请示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准不严,主要是对个案的事实、证据认定进行请示;二是随意性大,主要是请示的提起和答复不规范,有的越级请示,有的口头请示,有的是庭对庭请示,个别为个人答复,等等。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级独立,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容易造成超期羁押、超法定期限办案。因此,我院要求全省法院把解决个案内部请示不规范问题,作为当前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目前,我院正在制定规范内部请示的具体制度,将于近期下发,主要内容是:严格限制请示范围,请示仅限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严格规范请示程序,请示应逐级进行,请示前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请示时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并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待该文件正式下发后,我院将认真加以督促落实,确保法院内部请示严格、规范。
(二)一律停止减刑假释与罚金缴纳挂钩。在去年省人大组织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州、宁波等地将减刑假释与罚金刑缴纳情况相挂钩,提出了整改要求。我院派调查组进行调查后,明确要求停止这种做法。
我们认为,严格来说,有能力缴纳罚金的罪犯,理应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很难说明其已认罪服法,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但是,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罚金的缴纳与罪犯认罪服法的关系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则。为此,我院要求全省法院切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做到令行禁止,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前,一律不得将减刑假释与罚金刑缴纳情况相挂钩。在我院督促下,湖州中院已从7月1日起将减刑假释案件与财产刑执行彻底脱钩。省人大内司委在对该市进行专项整改活动执法检查时,对该院的做法表示肯定。宁波中院也停止了将减刑假释与罚金缴纳挂钩的做法。我院将适时组织检查,防止出现反复。
(三)加强对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监督。2004年3月,最高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法院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这几年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中,有的就是由于没有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今年省人大内司委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就听到反映,有的法官接受律师吃请,为当事人推荐律师,帮律师分析案情;有的法官与作为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过往甚密,一起吃饭、打牌;有的法官退休后利用原来的影响代理诉讼业务,为案件打招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我院要求各级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把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来抓。在加强教育、强调自律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设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加强防范。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凡因工作需要,法官一律在律师接待室接待,不得将律师带入办公区和办公室。要求法官严格遵守“三项承诺”实施意见中有关不得接受律师的宴请或收受礼品、礼券、礼金;不得参加律师出资安排的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向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的规定。二是要求各业务庭出台制约措施,减少或杜绝承办法官与律师庭外接触的机会。如主动回避、庭前证据由书记员代行等。同时,推行随机滚动分案制,避免发生“人找案”现象。三是结合案件督查和信访举报,发现与律师不正当接触和不正当利益交往的,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加强对离退休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对离退休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老干部支部活动等形式加强教育和提醒,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制度。同时,严格限制法院离任人员从事诉讼业务,法官、执行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五是加强与律师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抓好《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诉讼和执行收费。我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有关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不得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认真做好诉讼费的结算、退费工作,当事人多预交和已经预交但判决不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应及时退回,不得以执行没到位为由要其垫付。出台《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费用一律不预收。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缓、减、免工作,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资费问题,我们已要求实行此项制度的法院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加以规范。
(五)加强对主审法官、独任审判员、执行员的监督制约。根据审议意见要求,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合议庭职责。细化合议庭议事规则,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力纠“合而不议”。出台实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力纠“陪而不审”,防止陪审制度走过场。二是加强院、庭长管理案件质量的职责。进一步严密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管理,强化院、庭长的监管职能,对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进行实时监督,把好案件质量关。三是实行裁判文书“读校”制度。裁判文书从拟稿层面实行由审判长首读、合议庭成员辅读、庭长审读;从印制层面实行由书记员首校、拟稿人复校、书记员再校,通过“三读三校”加强审核把关。四是改进审委会工作方法,逐步实行由审委会集体听庭定案,在严格 把好案件质量关的同时,指导办案,加强监督。五是合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监督管理,出台《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统一司法尺度。一些法院还在法定范围内,尝试制定刑事审判量刑规则,细化刑事量刑标准,规范类案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实现量刑平衡,从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制约。
(六)强化司法透明度公开性。我们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对诉讼收费办法、司法救助规定等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二是进一步提高案件公开开庭率,以公开促公正。一审案件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一律公开开庭,并着力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达到48.96%;死刑二审案件从6月1日起全部实现公开开庭审理,比最高法院要求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截止10月16日,已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92件,开庭率达100%,两项指标均位列全国第一。三是提高当庭宣判率。经过庭审,事实已经查清,法律适用明确,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尽可能当庭宣判。四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公开理由。继续采取完善办案质量评查、加强业务培训、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根据《2006-2008年全省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点》,全省法院将在规范司法礼仪和程序运行的基础上,把规范裁判文书作为一项专项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说理性。五是健全复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决定是否再审。六是借助互联网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8月8日,我院正式开通了互联网门户网站《浙江法院网》,逐步公布法院裁判文书,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和监督;同时,将省高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网站还设置有“举报信箱”等栏目,切实把司法权运行置于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
在抓好上述共性问题的整改的同时,我们还将人大审议意见、内司委调研报告和本院工作报告印发给各级法院,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改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个性问题的整改,确保司法行为规范、文明、有序。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没有正确的理念,必将导致行为失范。根据审议意见中关于“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开展教育活动,为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继续抓好学习。全省法院坚持把学习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始终,与学习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组织收看以宋鱼水为原型的影片《真水无香》及《法官司法礼仪规范》电教片,通过座谈研讨、主题征文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大讨论。同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之成为法官培训的常规课程。各地法院还创新载体,借助法院文化建设,深化学习效果。9月18日至29日,我院组织五名全国、全省模范法官组成“全省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全省各地作巡回报告,受到了热烈欢迎和普遍好评,共有政法系统干警代表近4000人听取了报告。
(二)认真清理思想。对照应勇院长提出的“三项承诺”和“三个统一”的要求,深入进行对照检查,清理思想。检查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中是否贯彻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是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认真清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的思想和行为。人人撰写出2000字以上的书面材料,找准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所在单位(或部门)干警的评议。各法院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深挖根源,形成剖析材料,提出整改措施,上报上级法院和同级政法委,并予以公示,接受干警和群众的监督。
(三)强化指导监督。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调研指导工作。我院9名班子成员先后到16个联系点法院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中级法院班子成员共83人次先后到120多个联系点法院开展调研指导。同时,各级法院在派员配合政法委开展督查的同时,有6个中级法院组织开展了对下级法院的明查暗访,查找司法活动中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地方,及时指出和整改,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就法院干警经商办企业和干警亲属利用干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情况,干警配偶、子女、近亲属违反从业规定开办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如绍兴对检查出来的嵊州法院一名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干警给予了行政警告并待岗三个月的处分。在加强内部自查自纠的同时,主动通过走访、书面征求、设立意见箱、开通电子信箱和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将按照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继续扎实推进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发展教育活动成果,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体现在规范行为之中,体现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
省委、最高法院对我院在省人代会上作出的努力做到“三个不使”的承诺给予充分肯定。对此,委员们在审议中也表示了高度赞赏。根据审议意见中关于“要切实抓好‘三项承诺’意见的落实”和“切实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我们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司法为民的能力。
(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积极为有诉求但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降低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提起诉讼。
1、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简化司法救助的程序。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一律免交诉讼费。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因假种子、假化肥等受损害以及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农村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律予以准许。
2、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将直接给予司法救助。
3、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建设。完善设施,丰富功能,扩大服务面,实行“一站式”服务,使之成为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传递诉讼材料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窗口。截止目前,已有57个法院建成符合标准的立案接待大厅,33个法院正在 积极改建中。
4、建立导诉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而串请法院取证的,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
5、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坚持巡回审判制度,在不设人民法庭的地方设置审判站(点),实行“假日法庭”、夜间法庭,预约开庭等制度,便利群众诉讼。在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排除各种非法律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和影响,杜绝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加强立案管理。大力推行“随机滚动分案”,防止“人选案”、“案选人”现象的发生。全省已有64个法院初步实现了随机分案。
2、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大科技手段的应用,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等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预防司法随意性,杜绝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的发生。许多法院还对案卷移送、鉴定、评估等非审限用时出台规定,尽量缩短非审限用时。
3、实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宣判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主审法官负责解答说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对首次来院申诉的当事人,由原主审法官与立案庭法官共同接待,负责答疑释理。今年来,通过一手抓联合接访处理案件,一手抓源头预防,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越级访、过激访、群体访得到初步遏制,信访工作呈现五个下降的可喜局面。1-9月,全省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比去年同期下降12.03%,其中申诉、申请再审同比下降22.22%;省高院处理来信来访同比下降20.17%;进京到最高法院上访同比下降50%,排位从13位降至24位。9月18日,我院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4、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采取案件检查、重点案件评析、定期考评等多种方式,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直接挂钩,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功能和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加强对审判、执行的事后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目前,全省法院普遍建立起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三)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强依法执行的能力。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1、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9月5日,省委转发了我院党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进一步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制度支持。9月13日,我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召开有各市政法专职书记和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院长参加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座谈会,对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和省委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做出部署。我院还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协助执行的文件。
2、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出台了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规范执行和解、强制申报财产、实行悬赏执行、穷尽执行措施、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请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或抗拒、逃避执行的,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手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加大打击的力度。
3、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未结案活动和争创“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活动。着重抓好超期限一年以上、受到各种非法干扰、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等五类案件的执行,防止产生新的积案,有效缓解执行压力。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已清理此类案件1727件。
4、完善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机制。适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全面推行和完善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制度,真正形成分权制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保证质量和效率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公正。
5、规范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程序。凡涉及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等工作,一律由各级法院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委托和管理,执行人员和部门不得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
6、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债务人名录和执行信息网,在全省范围整合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和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今年来,全省法院共对339件案件通过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予以了曝光,其中已得到执行275件,执结标的金额1377万元。
7、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导致生活困难急需救助,或数额较小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必要的救助,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一律免交申请执行费。截止9月,全省已有72个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到位金额3502万元,对1021名当事人实施了救助,救助金额411.3万元。
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三项承诺”的同时,全省法院还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全面推进法院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四)强化教育廉政管理,增强廉洁自律的能力。根据审议要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筑牢防腐拒变防线。
1、加强培训考核。制定了《2006—2010年全省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展分类培训,确保每名法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切实增强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实践技能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建立“时政讲坛”制度,每两月举办一次。届时,还将认真组织全体法院干警参加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
2、强化队伍管理。对领导职务,积极推行综合评定、竞争上岗等方法,注重素质,注重实绩,突出能力,不搞论资排辈;对非领导职务则体现资历,兼顾工作实绩,从而充分调动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法官绩效考评制度,作为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条件,严格入口,疏通出口。进一步推进法院内部轮岗交流,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加强廉政建设。大力开展“八荣八耻”等学习教育,强化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我们已对2001年以来全省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开展了调研,将选择部分反面典型制作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加大案件督查力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督查工作的决定》,对案件督查工作提 出了明确要求,实行由案查人,由人查案,进一步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发挥家属、子女、社区的监督作用,共筑防腐防线。加大对违法违纪审判的查处力度,纯洁法官队伍,1至8月,共对7名违纪违法干警进行了查处。
4、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目前,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出台了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方面的制度性文件,对陪审员的任期、参与陪审案件的类型数量、经费补贴、培训考核奖惩等都作了一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我院已起草了《浙江省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待党组讨论通过后即下发实施,以进一步推动我省陪审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以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对于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我们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部署好、安排好。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我们于今年3月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观念,确保接受监督落实在法院工作中。监督法颁布后,我们即要求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抓住贯彻监督法的契机,改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各项衔接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等具体监督活动中,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认真接受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指示。今年2月,我院成立了督查联络办公室,专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处理来信来电,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催办、统一答复,同时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工作,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均要建立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员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三级法院的工作网络。
(三)加强建章立制,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出台了《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来信和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办理建议、提案、来信工作的原则、期限、程序、催办、通报、惩戒机制等均作了明确的要求;明确责任,形成了院分管领导总抓、办公室主任具体抓督促、承办部门负责人直接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对未办结情况分法院、分部门进行通报;建立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中、办后与代表委员见面制度,规定承办部门在答复前,要与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当面沟通,通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把对监督法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切实内化为本职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方法。今年来,我院先后举行了由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法官司法礼仪规范》首映式暨“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主题日视察活动等活动。同时,选择案情重大、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5月30日、9月20日分别在杭州、丽水旁听了卜建飞故意杀人上诉案和丽水金碟磨具公司与丽水侯氏胖仔美食公司出售资产协议纠纷上诉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同时,充分利用在浙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开设的人大代表信箱,丰富联系方式,畅通沟通渠道。
五、深入贯彻省人大审议意见,抓好明年司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我院全省法院三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点,明年重点是规范程序运行,初步考虑是,在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落实“三项承诺”为主线,重点抓好“五个一”工程,即:树牢一个理念——程序公正理念;建立一个大厅——立案接待大厅;完善一项管理——办案流程管理;规范一项活动——开庭审判活动;健全一项机制——权力监督机制。
(一)树牢一个理念——程序公正理念。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实行程序优先,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通过开展规范程序运行活动,进一步规范审判和执行活动,促进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任务是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依程序办案、平等、中立、公正、公开、效率、效益等观念。
(二)建立一个大厅——立案接待大厅。按照我院《加强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继续抓好全省法院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工作,丰富功能,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工作,强化责任,使之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体现公正效率,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主要任务是实现立案接待大厅硬件设施便民化、大厅功能综合化、人员配备专门化、接待工作规范化。
(三)完善一项管理——办案流程管理。进一步加强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使办案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公开、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主要任务是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统一管理模式。
(四)规范一项活动——开庭审判活动。进一步强化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提高开庭审判水平,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充分体现庭审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树立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主要任务是做到庭审言行规范、庭审技能娴熟、庭审指挥得当、庭审程序合法。
(五)健全一项机制——权力监督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审判权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运行。主要任务是健全审判质量和效率监督机制、执行工作监督机制、队伍监督制约机制和接受社会监督机制。
以上是我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我们将遵照省人大常委会指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审议意见,把全省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7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我院应勇院长所作的《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在充分肯定我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就继续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三项承诺”、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委员们所作的肯定是对我们工作的鼓励和鞭策,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发扬;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实事求是,富有针对性,是我们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我院党组对落实审议意见非常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决定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抓落实;并于9月7日在义乌专门召开全省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传达贯彻审议意见,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和进一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部署。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针对委员们提出的法院内部个案请示、减刑假释与罚金缴纳挂钩、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诉讼和执行收费、司法公开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规范法院内部个案请示。我们经自查发现,当前法院内部个案请示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准不严,主要是对个案的事实、证据认定进行请示;二是随意性大,主要是请示的提起和答复不规范,有的越级请示,有的口头请示,有的是庭对庭请示,个别为个人答复,等等。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级独立,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容易造成超期羁押、超法定期限办案。因此,我院要求全省法院把解决个案内部请示不规范问题,作为当前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目前,我院正在制定规范内部请示的具体制度,将于近期下发,主要内容是:严格限制请示范围,请示仅限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严格规范请示程序,请示应逐级进行,请示前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请示时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并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待该文件正式下发后,我院将认真加以督促落实,确保法院内部请示严格、规范。
(二)一律停止减刑假释与罚金缴纳挂钩。在去年省人大组织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州、宁波等地将减刑假释与罚金刑缴纳情况相挂钩,提出了整改要求。我院派调查组进行调查后,明确要求停止这种做法。
我们认为,严格来说,有能力缴纳罚金的罪犯,理应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很难说明其已认罪服法,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但是,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罚金的缴纳与罪犯认罪服法的关系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则。为此,我院要求全省法院切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做到令行禁止,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前,一律不得将减刑假释与罚金刑缴纳情况相挂钩。在我院督促下,湖州中院已从7月1日起将减刑假释案件与财产刑执行彻底脱钩。省人大内司委在对该市进行专项整改活动执法检查时,对该院的做法表示肯定。宁波中院也停止了将减刑假释与罚金缴纳挂钩的做法。我院将适时组织检查,防止出现反复。
(三)加强对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监督。2004年3月,最高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法院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这几年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中,有的就是由于没有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今年省人大内司委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就听到反映,有的法官接受律师吃请,为当事人推荐律师,帮律师分析案情;有的法官与作为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过往甚密,一起吃饭、打牌;有的法官退休后利用原来的影响代理诉讼业务,为案件打招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我院要求各级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把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来抓。在加强教育、强调自律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设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加强防范。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凡因工作需要,法官一律在律师接待室接待,不得将律师带入办公区和办公室。要求法官严格遵守“三项承诺”实施意见中有关不得接受律师的宴请或收受礼品、礼券、礼金;不得参加律师出资安排的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向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的规定。二是要求各业务庭出台制约措施,减少或杜绝承办法官与律师庭外接触的机会。如主动回避、庭前证据由书记员代行等。同时,推行随机滚动分案制,避免发生“人找案”现象。三是结合案件督查和信访举报,发现与律师不正当接触和不正当利益交往的,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加强对离退休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对离退休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老干部支部活动等形式加强教育和提醒,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制度。同时,严格限制法院离任人员从事诉讼业务,法官、执行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五是加强与律师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抓好《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诉讼和执行收费。我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有关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不得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认真做好诉讼费的结算、退费工作,当事人多预交和已经预交但判决不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应及时退回,不得以执行没到位为由要其垫付。出台《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费用一律不预收。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缓、减、免工作,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资费问题,我们已要求实行此项制度的法院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加以规范。
(五)加强对主审法官、独任审判员、执行员的监督制约。根据审议意见要求,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合议庭职责。细化合议庭议事规则,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力纠“合而不议”。出台实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力纠“陪而不审”,防止陪审制度走过场。二是加强院、庭长管理案件质量的职责。进一步严密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管理,强化院、庭长的监管职能,对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进行实时监督,把好案件质量关。三是实行裁判文书“读校”制度。裁判文书从拟稿层面实行由审判长首读、合议庭成员辅读、庭长审读;从印制层面实行由书记员首校、拟稿人复校、书记员再校,通过“三读三校”加强审核把关。四是改进审委会工作方法,逐步实行由审委会集体听庭定案,在严格 把好案件质量关的同时,指导办案,加强监督。五是合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监督管理,出台《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统一司法尺度。一些法院还在法定范围内,尝试制定刑事审判量刑规则,细化刑事量刑标准,规范类案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实现量刑平衡,从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制约。
(六)强化司法透明度公开性。我们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对诉讼收费办法、司法救助规定等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二是进一步提高案件公开开庭率,以公开促公正。一审案件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一律公开开庭,并着力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达到48.96%;死刑二审案件从6月1日起全部实现公开开庭审理,比最高法院要求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截止10月16日,已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92件,开庭率达100%,两项指标均位列全国第一。三是提高当庭宣判率。经过庭审,事实已经查清,法律适用明确,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尽可能当庭宣判。四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公开理由。继续采取完善办案质量评查、加强业务培训、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根据《2006-2008年全省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点》,全省法院将在规范司法礼仪和程序运行的基础上,把规范裁判文书作为一项专项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说理性。五是健全复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决定是否再审。六是借助互联网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8月8日,我院正式开通了互联网门户网站《浙江法院网》,逐步公布法院裁判文书,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和监督;同时,将省高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网站还设置有“举报信箱”等栏目,切实把司法权运行置于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
在抓好上述共性问题的整改的同时,我们还将人大审议意见、内司委调研报告和本院工作报告印发给各级法院,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改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个性问题的整改,确保司法行为规范、文明、有序。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没有正确的理念,必将导致行为失范。根据审议意见中关于“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开展教育活动,为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继续抓好学习。全省法院坚持把学习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始终,与学习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组织收看以宋鱼水为原型的影片《真水无香》及《法官司法礼仪规范》电教片,通过座谈研讨、主题征文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大讨论。同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之成为法官培训的常规课程。各地法院还创新载体,借助法院文化建设,深化学习效果。9月18日至29日,我院组织五名全国、全省模范法官组成“全省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全省各地作巡回报告,受到了热烈欢迎和普遍好评,共有政法系统干警代表近4000人听取了报告。
(二)认真清理思想。对照应勇院长提出的“三项承诺”和“三个统一”的要求,深入进行对照检查,清理思想。检查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中是否贯彻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是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认真清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的思想和行为。人人撰写出2000字以上的书面材料,找准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所在单位(或部门)干警的评议。各法院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深挖根源,形成剖析材料,提出整改措施,上报上级法院和同级政法委,并予以公示,接受干警和群众的监督。
(三)强化指导监督。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调研指导工作。我院9名班子成员先后到16个联系点法院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中级法院班子成员共83人次先后到120多个联系点法院开展调研指导。同时,各级法院在派员配合政法委开展督查的同时,有6个中级法院组织开展了对下级法院的明查暗访,查找司法活动中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地方,及时指出和整改,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就法院干警经商办企业和干警亲属利用干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情况,干警配偶、子女、近亲属违反从业规定开办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如绍兴对检查出来的嵊州法院一名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干警给予了行政警告并待岗三个月的处分。在加强内部自查自纠的同时,主动通过走访、书面征求、设立意见箱、开通电子信箱和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将按照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继续扎实推进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发展教育活动成果,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体现在规范行为之中,体现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
省委、最高法院对我院在省人代会上作出的努力做到“三个不使”的承诺给予充分肯定。对此,委员们在审议中也表示了高度赞赏。根据审议意见中关于“要切实抓好‘三项承诺’意见的落实”和“切实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我们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司法为民的能力。
(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积极为有诉求但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降低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提起诉讼。
1、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简化司法救助的程序。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一律免交诉讼费。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因假种子、假化肥等受损害以及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农村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律予以准许。
2、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将直接给予司法救助。
3、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建设。完善设施,丰富功能,扩大服务面,实行“一站式”服务,使之成为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传递诉讼材料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窗口。截止目前,已有57个法院建成符合标准的立案接待大厅,33个法院正在 积极改建中。
4、建立导诉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而串请法院取证的,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
5、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坚持巡回审判制度,在不设人民法庭的地方设置审判站(点),实行“假日法庭”、夜间法庭,预约开庭等制度,便利群众诉讼。在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排除各种非法律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和影响,杜绝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加强立案管理。大力推行“随机滚动分案”,防止“人选案”、“案选人”现象的发生。全省已有64个法院初步实现了随机分案。
2、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大科技手段的应用,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等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预防司法随意性,杜绝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的发生。许多法院还对案卷移送、鉴定、评估等非审限用时出台规定,尽量缩短非审限用时。
3、实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宣判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主审法官负责解答说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对首次来院申诉的当事人,由原主审法官与立案庭法官共同接待,负责答疑释理。今年来,通过一手抓联合接访处理案件,一手抓源头预防,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越级访、过激访、群体访得到初步遏制,信访工作呈现五个下降的可喜局面。1-9月,全省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比去年同期下降12.03%,其中申诉、申请再审同比下降22.22%;省高院处理来信来访同比下降20.17%;进京到最高法院上访同比下降50%,排位从13位降至24位。9月18日,我院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4、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采取案件检查、重点案件评析、定期考评等多种方式,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直接挂钩,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功能和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加强对审判、执行的事后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目前,全省法院普遍建立起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三)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强依法执行的能力。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1、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9月5日,省委转发了我院党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进一步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制度支持。9月13日,我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召开有各市政法专职书记和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院长参加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座谈会,对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和省委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做出部署。我院还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协助执行的文件。
2、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出台了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规范执行和解、强制申报财产、实行悬赏执行、穷尽执行措施、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请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或抗拒、逃避执行的,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手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加大打击的力度。
3、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未结案活动和争创“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活动。着重抓好超期限一年以上、受到各种非法干扰、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等五类案件的执行,防止产生新的积案,有效缓解执行压力。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已清理此类案件1727件。
4、完善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机制。适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全面推行和完善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制度,真正形成分权制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保证质量和效率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公正。
5、规范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程序。凡涉及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等工作,一律由各级法院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委托和管理,执行人员和部门不得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
6、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债务人名录和执行信息网,在全省范围整合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和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今年来,全省法院共对339件案件通过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予以了曝光,其中已得到执行275件,执结标的金额1377万元。
7、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导致生活困难急需救助,或数额较小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必要的救助,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一律免交申请执行费。截止9月,全省已有72个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到位金额3502万元,对1021名当事人实施了救助,救助金额411.3万元。
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三项承诺”的同时,全省法院还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全面推进法院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四)强化教育廉政管理,增强廉洁自律的能力。根据审议要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筑牢防腐拒变防线。
1、加强培训考核。制定了《2006—2010年全省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展分类培训,确保每名法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切实增强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实践技能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建立“时政讲坛”制度,每两月举办一次。届时,还将认真组织全体法院干警参加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
2、强化队伍管理。对领导职务,积极推行综合评定、竞争上岗等方法,注重素质,注重实绩,突出能力,不搞论资排辈;对非领导职务则体现资历,兼顾工作实绩,从而充分调动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法官绩效考评制度,作为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条件,严格入口,疏通出口。进一步推进法院内部轮岗交流,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加强廉政建设。大力开展“八荣八耻”等学习教育,强化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我们已对2001年以来全省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开展了调研,将选择部分反面典型制作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加大案件督查力度,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督查工作的决定》,对案件督查工作提 出了明确要求,实行由案查人,由人查案,进一步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发挥家属、子女、社区的监督作用,共筑防腐防线。加大对违法违纪审判的查处力度,纯洁法官队伍,1至8月,共对7名违纪违法干警进行了查处。
4、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目前,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出台了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方面的制度性文件,对陪审员的任期、参与陪审案件的类型数量、经费补贴、培训考核奖惩等都作了一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我院已起草了《浙江省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待党组讨论通过后即下发实施,以进一步推动我省陪审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以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对于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我们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部署好、安排好。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我们于今年3月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观念,确保接受监督落实在法院工作中。监督法颁布后,我们即要求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抓住贯彻监督法的契机,改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各项衔接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等具体监督活动中,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认真接受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指示。今年2月,我院成立了督查联络办公室,专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处理来信来电,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催办、统一答复,同时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工作,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均要建立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员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三级法院的工作网络。
(三)加强建章立制,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出台了《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来信和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办理建议、提案、来信工作的原则、期限、程序、催办、通报、惩戒机制等均作了明确的要求;明确责任,形成了院分管领导总抓、办公室主任具体抓督促、承办部门负责人直接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对未办结情况分法院、分部门进行通报;建立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中、办后与代表委员见面制度,规定承办部门在答复前,要与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当面沟通,通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把对监督法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切实内化为本职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方法。今年来,我院先后举行了由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法官司法礼仪规范》首映式暨“礼仪促规范、规范保公正”主题日视察活动等活动。同时,选择案情重大、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5月30日、9月20日分别在杭州、丽水旁听了卜建飞故意杀人上诉案和丽水金碟磨具公司与丽水侯氏胖仔美食公司出售资产协议纠纷上诉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同时,充分利用在浙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开设的人大代表信箱,丰富联系方式,畅通沟通渠道。
五、深入贯彻省人大审议意见,抓好明年司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我院全省法院三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点,明年重点是规范程序运行,初步考虑是,在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落实“三项承诺”为主线,重点抓好“五个一”工程,即:树牢一个理念——程序公正理念;建立一个大厅——立案接待大厅;完善一项管理——办案流程管理;规范一项活动——开庭审判活动;健全一项机制——权力监督机制。
(一)树牢一个理念——程序公正理念。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实行程序优先,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通过开展规范程序运行活动,进一步规范审判和执行活动,促进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任务是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依程序办案、平等、中立、公正、公开、效率、效益等观念。
(二)建立一个大厅——立案接待大厅。按照我院《加强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继续抓好全省法院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工作,丰富功能,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工作,强化责任,使之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体现公正效率,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主要任务是实现立案接待大厅硬件设施便民化、大厅功能综合化、人员配备专门化、接待工作规范化。
(三)完善一项管理——办案流程管理。进一步加强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使办案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公开、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主要任务是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统一管理模式。
(四)规范一项活动——开庭审判活动。进一步强化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提高开庭审判水平,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充分体现庭审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树立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主要任务是做到庭审言行规范、庭审技能娴熟、庭审指挥得当、庭审程序合法。
(五)健全一项机制——权力监督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审判权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运行。主要任务是健全审判质量和效率监督机制、执行工作监督机制、队伍监督制约机制和接受社会监督机制。
以上是我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我们将遵照省人大常委会指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好审议意见,把全省法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