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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扩招的步伐越来越大,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学校和学生对峙公堂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更是不胜枚举。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的6月下旬是高考成绩公布的时间,此时,不仅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和家长都在为了自身和家庭的未来而努力,数以千计的高校更是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生源争夺战。在考生及家长看来,能够凭借考生的分数争取读一个好一些的大学,上一个好一些的专业,成为了他们甚至是家中几代人的愿望;而在招生高校一方,争取好的生源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育质量,也能够使学校的整体竞争力获得提高,因此,一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无声竞争打响了。
据凤凰网7月23日消息报道,今年高考过后,南京大学招生办的老师就来到了作为安徽省老牌省级示范高中的无为中学进行招生宣传,鼓励部分高分考生报考南京大学。喻先生的女儿是安徽省无为中学高三理科班的学生,今年高考,她考了645分。分数出来之后,南京大学招生办在填报高考志愿之前,喻先生的女儿和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预录取协议,承诺第一批次A志愿填报南京大学,学校就能保证录取她。这份协议一式两份,盖上了南京大学的公章。收到了盖有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的预录取通知书,本来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这个预录取通知书真是不保险,7月18日,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科一本批次的结果出来之后,喻先生的女儿却得知,自己并没有被南京大学录取。而和喻先生的女儿有同样遭遇的,在无为中学,有7名学生。①
从该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招考双方在这个过程中都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高校为了获得优质的生源,保障招生录取的顺利进行而与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对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做出优先录取承诺后却无端失信,导致考生无校可读,损害了考生的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是考生家长在认为“铁板钉钉”后对其他志愿的掉以轻心而导致“鸡飞蛋打”的结局,原本的梦想化为泡影,彻底落空。由此,引起我们思考的是,高校在考生录取过程中所出台的录取承诺、预录取、减免学费、奖学金资助等一系列吸引考生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效,这种办学过程中的高校行为如何实现有效监督?而另一方面,考生和家长作为有权选择的另一方,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实现救济和保护?这些都因为这一“落空的承诺”而成为我们需要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二、高等教育视角下招考双方的权利分析
(一)高校权利义务分析
首先,高校出台“承诺录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上来说,《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因此,高校享有在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等基础之上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比例的招生权,同时招生权属于该法总则中规定的高校自主办学权中重要的一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考生签订协议并做出承诺的行为是不违反高校招生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何实现高校的承诺兑现?高校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源质量,保障招生数量,既然高校的招生承诺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何实现高校的承诺兑现,高校能否随意对自身承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我们认为,从合同成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的协议签订是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做出的,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即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義务。高校作为相对强势一方,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协议,违反了合同签订的诚实守信原则,侵害了考生及家长一方的信赖保护利益,学校应当承担没有履行协议后的法律责任。
同时,高校所侵害的考生利益可能是事后无法弥补的,因此,高校的责任承担除了事后的补救措施以外,事前的审批、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来,“生源大战”不断上演,,“预录取”三个字已经成为一个潜规则大行其道,其弊端也开始逐渐凸显。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对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的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招生承诺等可能影响严重考生利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
(二)考生权利义务分析
首先,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进行承诺录取,其后既不履行协议义务,也没有就不履行协议情况做出合理说明,导致考生在学校和专业选择上可能产生巨大落差,在今后所接受的教育思路、教育方法、教育质量上可能产生严重的偏差,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利。
其次,考生享有对录取过程中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就高考招生工作而言,考生对于高校基本信息、招录政策和投档情况都应享有知情权,这些知情权,更多的属于公法权利的属性。从本案而言,因高校与考生签订协议,导致更多带有民事属性。考生除了对以上信息具有了解的权利以外,对于个人录取信息、高校未录取的具体理由等应享有知情权。
第三,考生享有高校违约后的救济权。在高校违反合同规定义务之后,应该赋予考生一定的申诉和救济渠道。例如,考生可以向承诺招录的高校进行申诉,若申诉未获解决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新形势下保障学生权利的对策
近些年来,学生权利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齐玉玲案②,受处分未获学位证状告学校③、校园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等现象都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根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一路攀升:从1230万人,增长到1300万人、1500 万人、1900 万人和2000 万人,至2005年增长到2300万人。④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种种社会原因,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频频发生冲突,而虽然现在是法治社会,但学生终究还是弱势群体。
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大,都为高校法律工作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新形势下学生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成了新的课题之一。下面我们从高等教育的角度,就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学生享受合法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高校作为承担高等教育职责的单位,为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创造有利条件,理应成为题中之义。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明确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等方面积极听取和吸收学生的有益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上给予规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学生权利;三是要完善学校各类管理措施,在学生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等设立、选举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权利的行驶。
(二)注重思想引导,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权利
思想教育是高校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引导教育学生正确看待权利的重要途径。高校全体教职工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早在200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了高校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高校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在引导学生思想上的要求。
高校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要按照学校总体部署,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指导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要根据学科和课程的内容、特点,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广大教职员工都负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共青团、学生会组织要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竭诚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高等学校学生会作为大学生群众组织,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权利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正当反映渠道
权利是自身开展学习、生活的法律保障,也是自身责任承担的有机统一。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正常的学习、生活会受到影响;当自身不履行权利的时候,就必须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因此,完善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正当反映渠道,是保障学生权利正当履行,同时监督自身责任承担的必要措施。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可以组建学生事务中心,对学生的来信来访和各类申诉进行处理,同时,高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可以设置学生权益保护部门,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反应到学校,做好上传下达的诉求反映工作等。
(四)营造社会关爱,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营造社会关爱,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国家应该确定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的法律原则,全方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各级执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从社会正义方面来讲,社会各界都要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例如新闻传媒要勇于曝光侵犯学生权力的现象,并制造正面的舆论导向,给侵权方以无形的压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侵权事件,如果属实,要想方设法帮助学生进行补救和维护,并严惩事件相关负责人,给学生合理的解释和答复。总之,要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爱学生,促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
注释:
① 孙蓓玲,张建亚:《考生和南京大学签订预录取协议书,无人被录取》,http://edu.ifeng.com/news/detail_2011_07/23/7894747_0.shtml。
② 參见:《真假齐玉玲的不同命运》,http://news.sina.com.cn/society/1999-9-18/15624.html。
③ 参见:《天之骄子为何频频状告母校》,http://finance.sina.com.cn/temp/guest404.shtml。
④ 参见:《教育部门最新统计》:http://edu.sina.com.cn/exam/2006-04-28/132136468.html。
参考文献:
[1]赖纯胜.多维视野中的大学生权利保障措施[J].思想理论教育,2006(3).
[2]耿华昌.和谐校园视野中的大学生权利保障机制[J].江苏高教,2008(3).
[3]张红伟.大学生权利保障:权力和权利辨析的视角[J].高校教育管理,2008(4).
[4]朱巧芳.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5(3).
[5]张先梅.新时期大学生法律权利保障研究[J].职大学报,2010(3).
[6]郝占辉.大学生受教育权利救济体系的法治化建构[J].教育学术月刊,2011(1).
(作者简介:洪满春(1986-),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在就职于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的6月下旬是高考成绩公布的时间,此时,不仅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和家长都在为了自身和家庭的未来而努力,数以千计的高校更是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生源争夺战。在考生及家长看来,能够凭借考生的分数争取读一个好一些的大学,上一个好一些的专业,成为了他们甚至是家中几代人的愿望;而在招生高校一方,争取好的生源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育质量,也能够使学校的整体竞争力获得提高,因此,一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无声竞争打响了。
据凤凰网7月23日消息报道,今年高考过后,南京大学招生办的老师就来到了作为安徽省老牌省级示范高中的无为中学进行招生宣传,鼓励部分高分考生报考南京大学。喻先生的女儿是安徽省无为中学高三理科班的学生,今年高考,她考了645分。分数出来之后,南京大学招生办在填报高考志愿之前,喻先生的女儿和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预录取协议,承诺第一批次A志愿填报南京大学,学校就能保证录取她。这份协议一式两份,盖上了南京大学的公章。收到了盖有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的预录取通知书,本来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这个预录取通知书真是不保险,7月18日,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科一本批次的结果出来之后,喻先生的女儿却得知,自己并没有被南京大学录取。而和喻先生的女儿有同样遭遇的,在无为中学,有7名学生。①
从该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招考双方在这个过程中都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高校为了获得优质的生源,保障招生录取的顺利进行而与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对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做出优先录取承诺后却无端失信,导致考生无校可读,损害了考生的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是考生家长在认为“铁板钉钉”后对其他志愿的掉以轻心而导致“鸡飞蛋打”的结局,原本的梦想化为泡影,彻底落空。由此,引起我们思考的是,高校在考生录取过程中所出台的录取承诺、预录取、减免学费、奖学金资助等一系列吸引考生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效,这种办学过程中的高校行为如何实现有效监督?而另一方面,考生和家长作为有权选择的另一方,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实现救济和保护?这些都因为这一“落空的承诺”而成为我们需要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二、高等教育视角下招考双方的权利分析
(一)高校权利义务分析
首先,高校出台“承诺录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上来说,《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因此,高校享有在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等基础之上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比例的招生权,同时招生权属于该法总则中规定的高校自主办学权中重要的一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考生签订协议并做出承诺的行为是不违反高校招生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何实现高校的承诺兑现?高校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源质量,保障招生数量,既然高校的招生承诺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何实现高校的承诺兑现,高校能否随意对自身承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我们认为,从合同成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的协议签订是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做出的,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即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義务。高校作为相对强势一方,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协议,违反了合同签订的诚实守信原则,侵害了考生及家长一方的信赖保护利益,学校应当承担没有履行协议后的法律责任。
同时,高校所侵害的考生利益可能是事后无法弥补的,因此,高校的责任承担除了事后的补救措施以外,事前的审批、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来,“生源大战”不断上演,,“预录取”三个字已经成为一个潜规则大行其道,其弊端也开始逐渐凸显。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对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的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招生承诺等可能影响严重考生利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
(二)考生权利义务分析
首先,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进行承诺录取,其后既不履行协议义务,也没有就不履行协议情况做出合理说明,导致考生在学校和专业选择上可能产生巨大落差,在今后所接受的教育思路、教育方法、教育质量上可能产生严重的偏差,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利。
其次,考生享有对录取过程中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就高考招生工作而言,考生对于高校基本信息、招录政策和投档情况都应享有知情权,这些知情权,更多的属于公法权利的属性。从本案而言,因高校与考生签订协议,导致更多带有民事属性。考生除了对以上信息具有了解的权利以外,对于个人录取信息、高校未录取的具体理由等应享有知情权。
第三,考生享有高校违约后的救济权。在高校违反合同规定义务之后,应该赋予考生一定的申诉和救济渠道。例如,考生可以向承诺招录的高校进行申诉,若申诉未获解决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新形势下保障学生权利的对策
近些年来,学生权利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齐玉玲案②,受处分未获学位证状告学校③、校园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等现象都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根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一路攀升:从1230万人,增长到1300万人、1500 万人、1900 万人和2000 万人,至2005年增长到2300万人。④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种种社会原因,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频频发生冲突,而虽然现在是法治社会,但学生终究还是弱势群体。
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大,都为高校法律工作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新形势下学生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成了新的课题之一。下面我们从高等教育的角度,就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学生享受合法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高校作为承担高等教育职责的单位,为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创造有利条件,理应成为题中之义。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明确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等方面积极听取和吸收学生的有益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上给予规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学生权利;三是要完善学校各类管理措施,在学生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等设立、选举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权利的行驶。
(二)注重思想引导,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权利
思想教育是高校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引导教育学生正确看待权利的重要途径。高校全体教职工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早在200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了高校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高校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在引导学生思想上的要求。
高校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要按照学校总体部署,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指导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要根据学科和课程的内容、特点,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广大教职员工都负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共青团、学生会组织要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竭诚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高等学校学生会作为大学生群众组织,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权利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正当反映渠道
权利是自身开展学习、生活的法律保障,也是自身责任承担的有机统一。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正常的学习、生活会受到影响;当自身不履行权利的时候,就必须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因此,完善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正当反映渠道,是保障学生权利正当履行,同时监督自身责任承担的必要措施。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可以组建学生事务中心,对学生的来信来访和各类申诉进行处理,同时,高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可以设置学生权益保护部门,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反应到学校,做好上传下达的诉求反映工作等。
(四)营造社会关爱,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营造社会关爱,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国家应该确定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的法律原则,全方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各级执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从社会正义方面来讲,社会各界都要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例如新闻传媒要勇于曝光侵犯学生权力的现象,并制造正面的舆论导向,给侵权方以无形的压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侵权事件,如果属实,要想方设法帮助学生进行补救和维护,并严惩事件相关负责人,给学生合理的解释和答复。总之,要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爱学生,促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
注释:
① 孙蓓玲,张建亚:《考生和南京大学签订预录取协议书,无人被录取》,http://edu.ifeng.com/news/detail_2011_07/23/7894747_0.shtml。
② 參见:《真假齐玉玲的不同命运》,http://news.sina.com.cn/society/1999-9-18/15624.html。
③ 参见:《天之骄子为何频频状告母校》,http://finance.sina.com.cn/temp/guest404.shtml。
④ 参见:《教育部门最新统计》:http://edu.sina.com.cn/exam/2006-04-28/132136468.html。
参考文献:
[1]赖纯胜.多维视野中的大学生权利保障措施[J].思想理论教育,2006(3).
[2]耿华昌.和谐校园视野中的大学生权利保障机制[J].江苏高教,2008(3).
[3]张红伟.大学生权利保障:权力和权利辨析的视角[J].高校教育管理,2008(4).
[4]朱巧芳.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5(3).
[5]张先梅.新时期大学生法律权利保障研究[J].职大学报,2010(3).
[6]郝占辉.大学生受教育权利救济体系的法治化建构[J].教育学术月刊,2011(1).
(作者简介:洪满春(1986-),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在就职于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