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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保险营业税税制的现状,提出了税率偏高、税基不合理等问题,并阐述了对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合理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营业税 税率 税基
一、我国保险营业税税制发展现状
1983年之后我国现行的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开始建立。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11种,其中有主要影响因素的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种,占据了比较主要的比例。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为5 %,其中计税依据为营业额,也就是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的总数,加上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我国保险业享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保险公司可以免缴营业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目前我国对寿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主要指保期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这些业务。
2.农牧业保险,包括对养殖业、种植业、牧业种植提供的保险业务。
3.出口信用保险免营业税。
二、我国保险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的保险业的营业税无论是相对于国际的平均水平,还是相对于国内的其他服务业,税负均偏高。就国内比较而言,保险企业5%的税率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3%的营业税高出近70%。保险行业与银行业相比,虽然说税率是相同,但是税基有很大的差别,因为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有很大部分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收入,而应该是负债,因此保险公司的税负远高于银行。
就国际水平而言,各国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着不同的征税制度。例如,有部分国家征收营业税(称为保费税),有一些征收增值税,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保险公司不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比如瑞典,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企业承受的税负是比较重的。
(二)税基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计税依据是按照总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但是保险行业有自身的特殊性,保费收入中的很大部分需要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取出来,来负责对投保人的赔偿或者给付,所以说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收入,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负债。换句话说,在保单的有效期间内,保费收入的很大比例会作为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这一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不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不应算在计税依据以内。
(三)没有分险种设计税制
目前我国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免税待遇比较少,从整个行业来说来说存在税基过宽,总体税负偏高等问题。由于产险公司经营非寿险业务,险种多,风险复杂,受自然灾害和巨灾影响较大,几乎都是短期险种。近年来寿险公司的总体税负呈下降趋势,而产险公司有较大波动。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除了寿险等一些业务免税外,其他所有的险种都以5%作为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不符合税收制度公平合理的基本要求,也不能体现国家对各种险种的政策导向。由于不同的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险种之间没有差别,没有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保费收入应该按险种不同,分别规定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税。很多西方国家对对非寿险业务的税率划分相当细,在这方面我国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三、我国保险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降低税率
由于保险业有经济补偿功能,能防止国民经济大幅度的波动,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国家应该采取较为倾斜税收政策,扶持行业发展。如果降低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总体来说不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造成太大的损失,更可以促进保险业更好地发展。由于降低营业税,会缓解保险公司的税负,有利于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其承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鼓励企业产品创新,降低保费,从而提高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建议将营业税税率下调至3%,这样可以与国内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保持一致。降低后的税率会带动保费的降低,从而刺激市场上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优化税基
首先,不应该将“应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税基,建议将税基中的“应收保费”调整为“实收保费”来作为计税依据。应收保费应当从保费收入中单独列支出来,并且可以实行延税政策,对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收缴的应收保费应免税。我国营业税采用的税基是以保险业务的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的,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法对营业额的税前扣除很少,可以考虑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寿险和非寿险业务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有利于税基的合理化。
此外,对于一些有投资、分红功能的险种,目前对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集保障、投资为一身的新险种,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计税依据不应该包含这一部分。
(三)分险种设计税基
保险企业由于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 所承受的风险也存在差异, 通过制定多层次的税率结构, 可以体现保险企业运行的内在规律。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营业税都分险种规定税率, 即实行差别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建议按照各险种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对社会保障的作用及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制定不同的差别税率。对于一些需要国家扶持发展的险种、特别是有市场需求但是又缺乏承保能力的险种,为了体现出国家的税法对不同险种的政策导向,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征一些险种的营业税。比如地震险、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学生平安责任保险等,可以考虑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减免政策。
参考文献
[1]周冬梅.改革保险税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3.
[2]赵嘉佳,张凤华.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的优化[J].上海保险,2008.
作者简介:曹维洋(1988-),女,四川成都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会计。
【关键词】保险营业税 税率 税基
一、我国保险营业税税制发展现状
1983年之后我国现行的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开始建立。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11种,其中有主要影响因素的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种,占据了比较主要的比例。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为5 %,其中计税依据为营业额,也就是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的总数,加上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我国保险业享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保险公司可以免缴营业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目前我国对寿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主要指保期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这些业务。
2.农牧业保险,包括对养殖业、种植业、牧业种植提供的保险业务。
3.出口信用保险免营业税。
二、我国保险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的保险业的营业税无论是相对于国际的平均水平,还是相对于国内的其他服务业,税负均偏高。就国内比较而言,保险企业5%的税率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3%的营业税高出近70%。保险行业与银行业相比,虽然说税率是相同,但是税基有很大的差别,因为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有很大部分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收入,而应该是负债,因此保险公司的税负远高于银行。
就国际水平而言,各国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着不同的征税制度。例如,有部分国家征收营业税(称为保费税),有一些征收增值税,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保险公司不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比如瑞典,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企业承受的税负是比较重的。
(二)税基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计税依据是按照总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但是保险行业有自身的特殊性,保费收入中的很大部分需要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取出来,来负责对投保人的赔偿或者给付,所以说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收入,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负债。换句话说,在保单的有效期间内,保费收入的很大比例会作为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这一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不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不应算在计税依据以内。
(三)没有分险种设计税制
目前我国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免税待遇比较少,从整个行业来说来说存在税基过宽,总体税负偏高等问题。由于产险公司经营非寿险业务,险种多,风险复杂,受自然灾害和巨灾影响较大,几乎都是短期险种。近年来寿险公司的总体税负呈下降趋势,而产险公司有较大波动。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除了寿险等一些业务免税外,其他所有的险种都以5%作为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不符合税收制度公平合理的基本要求,也不能体现国家对各种险种的政策导向。由于不同的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险种之间没有差别,没有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保费收入应该按险种不同,分别规定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税。很多西方国家对对非寿险业务的税率划分相当细,在这方面我国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三、我国保险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降低税率
由于保险业有经济补偿功能,能防止国民经济大幅度的波动,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国家应该采取较为倾斜税收政策,扶持行业发展。如果降低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总体来说不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造成太大的损失,更可以促进保险业更好地发展。由于降低营业税,会缓解保险公司的税负,有利于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其承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鼓励企业产品创新,降低保费,从而提高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建议将营业税税率下调至3%,这样可以与国内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保持一致。降低后的税率会带动保费的降低,从而刺激市场上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优化税基
首先,不应该将“应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税基,建议将税基中的“应收保费”调整为“实收保费”来作为计税依据。应收保费应当从保费收入中单独列支出来,并且可以实行延税政策,对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收缴的应收保费应免税。我国营业税采用的税基是以保险业务的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的,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法对营业额的税前扣除很少,可以考虑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寿险和非寿险业务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有利于税基的合理化。
此外,对于一些有投资、分红功能的险种,目前对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集保障、投资为一身的新险种,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计税依据不应该包含这一部分。
(三)分险种设计税基
保险企业由于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 所承受的风险也存在差异, 通过制定多层次的税率结构, 可以体现保险企业运行的内在规律。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营业税都分险种规定税率, 即实行差别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建议按照各险种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对社会保障的作用及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制定不同的差别税率。对于一些需要国家扶持发展的险种、特别是有市场需求但是又缺乏承保能力的险种,为了体现出国家的税法对不同险种的政策导向,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征一些险种的营业税。比如地震险、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学生平安责任保险等,可以考虑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减免政策。
参考文献
[1]周冬梅.改革保险税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3.
[2]赵嘉佳,张凤华.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制的优化[J].上海保险,2008.
作者简介:曹维洋(1988-),女,四川成都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