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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定位农民和国家的关系,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使其成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在实施村民自治体制的过程中却普遍存在偏离这一价值取向的情况,出现了各种侵害农民权利主体地位的行为,“自治”进而相应的表现出各种畸形状态。上述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历史上长期的依附关系及宗族意识的内化严重阻碍了农民主体意识的萌发;另一方面,将村民自治工具化、手段化的认识倾向则为各种侵害行为做了理论上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