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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实施的一种犯罪,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其主观心理的探索,能更好的侦查突破犯罪心理防线,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观心理;侦查对策
一、职务犯罪概述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具有国家管理职能、依法从事公务这种特定身份的个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依刑律予以处罚的行为。[1]职务犯罪的出现是基于公共权利只能掌握于特定的个体手中这样一种现实可能性,而掌握有权力的人客观上滥用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主客观过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特征的形成亦不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即转化为职务犯罪。笔者所要探索的,仅从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展开。
二、职务犯罪的主观心理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一)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理。这部分人的年龄有显著特点既均在49岁或59岁左右,从政治上基本上没有升迁的希望,他们更多地考虑,如果手中的权利没有了怎么办,把手中的权利视作私有,又认为自己对社会对单位贡献很大,丧失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而产生了此时不捞再无机会的邪恶心态。一般来讲,这部分人作案胆大妄为,手段比较简单,次数多,数额大,犯罪心理特贪婪,往往铤而走险,公然实施犯罪。[2]
(二)投资回报心理。有人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三)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四)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目前出现的“集体腐败”,“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五)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后台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六)贪图享乐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三、突破职务犯罪的侦查策略
(一)攻敌之虚,从心理和行动上洞悉犯罪嫌疑人的飘忽不定的内心世界,舍强用弱,避实击虚。这是避开案件强、实之处,利用或攻击薄弱环节的一种侦查谋略。任何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强,实之处,也有其弱点或薄弱环节,侦查人员要抓住弱点或薄弱环节做文章:一是要利用弱点,如对多疑的犯罪嫌疑人要加以迷惑,以加重其怀疑;对细心的犯罪嫌疑人耍善于用语言、神态、动作进行暗示,使其产生联想或猜测;对急躁的犯罪嫌疑人要故意拖延时间,使其在急不可耐中交代犯罪事实,等等。二是攻击薄弱环节。案件的薄弱环节,往往就是案件的突破口,攻击薄弱环节,就能打开、缺口,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设防。运用舍强用弱、避实击虚谋略,关键要找准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和案件的薄弱环节,找得不准,就有可能弄巧成拙。
(二)扬己之长,抢先出击,压倒犯罪嫌疑人的嚣张侥幸气焰。首先,先声夺人,意为造成声势以破坏敌人的士气。这是一种首先大张自己的声威,威慑压倒对方,或是在舆论上抢先一步、争取主动的一种侦查谋略。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有不少是领导干部,平时受人尊敬,保持着干部的尊严,有的甚至颐指气使。受审时,往往难以接受现实,官架子十足,一副不屑一顾;徒奈我何的样子。如不打掉其威风,拉下其架子,他就不可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审查,更不可能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首先有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以严肃的态度和有分量的言词,打掉其威风,拉下其架子,使他摆正位置,真正认识到自己在这里已不是领导干部,而是犯罪嫌疑人,从而以正确的态度接受审查。其次,洞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国家工作,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占上风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捕捉失误,迫其就范。在审讯中,即使是诡计多端、老谋深算的被告人也会有疏于防备、有失周全的地方。这种失误有的表现为一句话,有的表现为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并且稍纵即逝。侦查人员只要仔细观察,善于捕捉,突然进攻,就能造成对方惊恐慌张、手足无措的被动局面。
(三)内糅外捏,构建侦查立体网络,推垮犯罪嫌疑人脆弱的心理。一是面对犯罪后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晓以利害,挖掘利用。利用犯罪嫌疑人避“大害”趋“小害”的心理特点,从案件中找出能够说服犯罪嫌疑人避“大害”的理由和事实,促使其供述罪行。针对犯罪嫌疑人都存在的抗拒和坦白这两种矛盾心理,采用威慑、施压与关心、引导相结合的办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方法。它是政治范畴中“德威并用”、“拉打结合”方法在讯问中的运用。另一种,针对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要掌握受审人的性格特点、弱点、不交代的症结所在以及心理需求,因人施策,对症下药,构建侦查立体网络,不使犯罪嫌疑人有丝毫抗拒的幻想,迅速击垮对方的心理防线,迫使其最快交待事实真相。
(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融情于法。主要针对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恃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尤为突出。一是借威施压,催垮防线。侦查人员应当在深入了解、分析案情后,找准讯问的突破点,抓住要害,用事实和证据加大讯问力度,增强讯问威严,以对犯罪嫌疑人施压,并做到适时点到为止,使其感觉讯问人胸有成竹,掌握充分的证据,以催垮其试探观望防线。二是杀鸡儆猴,增强威慑。侦查人员可以用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来警示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刚”就是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及从严惩处的典型案例等,以震慑和威严对受审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感到罪行严重,法网难逃,只有坦白交代,才是惟一出路。没有“刚”这一手,受审人一般不会如实交代。“柔”就是运用法律、政策、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以及示以关心、心理温暖等,特别对犯罪嫌疑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开导感化,教育挽救,唤起良知,指出希望。没有“柔”这一手,往往会使讯问陷入僵局,特别是那些吃软不吃硬的。审讯当中,审讯人员要善于发觉犯罪嫌疑人心理较为薄弱的一面,设法从心理上、道义上征服犯罪嫌疑人,进而做好政策攻心和法律教育工作。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做到客观公正、灵活多变、耐心说教。在其叙述出错,要求更改的时候,不要过分指责,要从容地允许;当其有认罪或悔改表现时,审讯人员要及时给予肯定;必要时,可以顺势以坦白从宽的典型案例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帮其坚定坦白的信心。
注释:
[1]刘建清《论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政法学刊》20073
[2]龙剑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http://www.hl.jcy.gov.cn/detail.cfm?newsid=248E479229&id=2288438539EDFDDD0EC4FBF3473C86D9C4DD13FF
参考文献: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
[2]邹志强:《受贿案的司法调查》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2期
[3]周刚健《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理论与实务》方正出版社2003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0)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观心理;侦查对策
一、职务犯罪概述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具有国家管理职能、依法从事公务这种特定身份的个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依刑律予以处罚的行为。[1]职务犯罪的出现是基于公共权利只能掌握于特定的个体手中这样一种现实可能性,而掌握有权力的人客观上滥用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主客观过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特征的形成亦不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即转化为职务犯罪。笔者所要探索的,仅从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展开。
二、职务犯罪的主观心理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一)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理。这部分人的年龄有显著特点既均在49岁或59岁左右,从政治上基本上没有升迁的希望,他们更多地考虑,如果手中的权利没有了怎么办,把手中的权利视作私有,又认为自己对社会对单位贡献很大,丧失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而产生了此时不捞再无机会的邪恶心态。一般来讲,这部分人作案胆大妄为,手段比较简单,次数多,数额大,犯罪心理特贪婪,往往铤而走险,公然实施犯罪。[2]
(二)投资回报心理。有人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三)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四)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目前出现的“集体腐败”,“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五)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后台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六)贪图享乐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三、突破职务犯罪的侦查策略
(一)攻敌之虚,从心理和行动上洞悉犯罪嫌疑人的飘忽不定的内心世界,舍强用弱,避实击虚。这是避开案件强、实之处,利用或攻击薄弱环节的一种侦查谋略。任何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强,实之处,也有其弱点或薄弱环节,侦查人员要抓住弱点或薄弱环节做文章:一是要利用弱点,如对多疑的犯罪嫌疑人要加以迷惑,以加重其怀疑;对细心的犯罪嫌疑人耍善于用语言、神态、动作进行暗示,使其产生联想或猜测;对急躁的犯罪嫌疑人要故意拖延时间,使其在急不可耐中交代犯罪事实,等等。二是攻击薄弱环节。案件的薄弱环节,往往就是案件的突破口,攻击薄弱环节,就能打开、缺口,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设防。运用舍强用弱、避实击虚谋略,关键要找准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和案件的薄弱环节,找得不准,就有可能弄巧成拙。
(二)扬己之长,抢先出击,压倒犯罪嫌疑人的嚣张侥幸气焰。首先,先声夺人,意为造成声势以破坏敌人的士气。这是一种首先大张自己的声威,威慑压倒对方,或是在舆论上抢先一步、争取主动的一种侦查谋略。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有不少是领导干部,平时受人尊敬,保持着干部的尊严,有的甚至颐指气使。受审时,往往难以接受现实,官架子十足,一副不屑一顾;徒奈我何的样子。如不打掉其威风,拉下其架子,他就不可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审查,更不可能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首先有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以严肃的态度和有分量的言词,打掉其威风,拉下其架子,使他摆正位置,真正认识到自己在这里已不是领导干部,而是犯罪嫌疑人,从而以正确的态度接受审查。其次,洞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国家工作,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占上风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捕捉失误,迫其就范。在审讯中,即使是诡计多端、老谋深算的被告人也会有疏于防备、有失周全的地方。这种失误有的表现为一句话,有的表现为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并且稍纵即逝。侦查人员只要仔细观察,善于捕捉,突然进攻,就能造成对方惊恐慌张、手足无措的被动局面。
(三)内糅外捏,构建侦查立体网络,推垮犯罪嫌疑人脆弱的心理。一是面对犯罪后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晓以利害,挖掘利用。利用犯罪嫌疑人避“大害”趋“小害”的心理特点,从案件中找出能够说服犯罪嫌疑人避“大害”的理由和事实,促使其供述罪行。针对犯罪嫌疑人都存在的抗拒和坦白这两种矛盾心理,采用威慑、施压与关心、引导相结合的办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方法。它是政治范畴中“德威并用”、“拉打结合”方法在讯问中的运用。另一种,针对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要掌握受审人的性格特点、弱点、不交代的症结所在以及心理需求,因人施策,对症下药,构建侦查立体网络,不使犯罪嫌疑人有丝毫抗拒的幻想,迅速击垮对方的心理防线,迫使其最快交待事实真相。
(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融情于法。主要针对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恃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尤为突出。一是借威施压,催垮防线。侦查人员应当在深入了解、分析案情后,找准讯问的突破点,抓住要害,用事实和证据加大讯问力度,增强讯问威严,以对犯罪嫌疑人施压,并做到适时点到为止,使其感觉讯问人胸有成竹,掌握充分的证据,以催垮其试探观望防线。二是杀鸡儆猴,增强威慑。侦查人员可以用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来警示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刚”就是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及从严惩处的典型案例等,以震慑和威严对受审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感到罪行严重,法网难逃,只有坦白交代,才是惟一出路。没有“刚”这一手,受审人一般不会如实交代。“柔”就是运用法律、政策、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以及示以关心、心理温暖等,特别对犯罪嫌疑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开导感化,教育挽救,唤起良知,指出希望。没有“柔”这一手,往往会使讯问陷入僵局,特别是那些吃软不吃硬的。审讯当中,审讯人员要善于发觉犯罪嫌疑人心理较为薄弱的一面,设法从心理上、道义上征服犯罪嫌疑人,进而做好政策攻心和法律教育工作。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做到客观公正、灵活多变、耐心说教。在其叙述出错,要求更改的时候,不要过分指责,要从容地允许;当其有认罪或悔改表现时,审讯人员要及时给予肯定;必要时,可以顺势以坦白从宽的典型案例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帮其坚定坦白的信心。
注释:
[1]刘建清《论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政法学刊》20073
[2]龙剑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检察院http://www.hl.jcy.gov.cn/detail.cfm?newsid=248E479229&id=2288438539EDFDDD0EC4FBF3473C86D9C4DD13FF
参考文献: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
[2]邹志强:《受贿案的司法调查》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2期
[3]周刚健《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理论与实务》方正出版社2003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