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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搜索新闻热门词汇,传销又成为了热门之中的热门,先有赵作海身陷宁夏传销组织,自己用11年冤狱换来的二十多万国家赔偿款打了水漂,又有广西来宾的非法传销活动猖獗,甚至惊动了中央,还有湖南小伙在山西,和传销组织合伙导演了“菜刀砍手指”向父母索钱……这些匪夷所思的事件无不提醒我们非法传销的无孔不入的“本领”,那么是什么让非法传销如此猖狂,打而不死,又是什么让人们一次又一次的被传销欺骗,将自己的血汗钱交给别人?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症结在何处?这些疑问促使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讨其中的深层次原因。
非法传销人员自身的原因
1、传销活动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高额利润的销售谋利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对我国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众多的传销人员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加入进来,在加上非法传销组织不断发展变化,层出不穷的宣传方式,使参加传销的人员对传销的危害不但不能有清醒的认识,反而认为那些劝告他们的人是嫉妒他们有了发财的门路,一种不劳而获的思想占据了他们的头脑从而让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去延续非法传销活动的链条,骗更多的人加入进来。
2、犯罪心理学中有一种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习性是通过学习身边的人而得来,同样当一些人看到身边的人通过传销“发财”后就对非法传销人员的行为进行模仿学习,试图也通过这样的发财捷径“发财”。从而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传销组织不能自拔。
3、一些传销组织能够抓住人的心理进行“洗脑”。由于绝大多数传销人员的学历不高,造成对传销的危害不能认识清楚,而传销组织也利用了人们迷信权威,相信政府的心理进行欺骗。近日,在广西某地就发现传销组织伪造国务院文件,试图造成传销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假象,大肆进行宣传。
4、一些人存在扭曲心理。许多参加传销组织发现被骗之后,不但不醒悟,反而“要捞回本钱”接着去骗别人。许多传销人员就以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为对象,因为他们比较信任传销人员,没有防范心理。例如赵作海加入传销组织就是因为他的老婆骗他加入(但他被解救出来以后,却并不很自己老婆)。
传销活动的屡禁不止虽有传销人员自身的原因,但是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国家的各项制度措施却没有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也是造成目前这种情况不可忽视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直销本身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直销逐步发展的同时衍生了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因此在我们谴责传销人员的同时,应更多反思我们的社会,法律和各种制度在传销活动屡禁不止中扮演的角色。
社会及制度的原因
1、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越来越多的人下岗待业。他们的生活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这就给了传销组织可乘之机。人们想着把钱投进传销组织,期望得到一定回报能使自己的生活也多一份保障。大量无业人员找不到工作也使传销组织在这部分人群中有市场。以赵作海为例,他获得国家赔偿六十多万,因为无业才会跑到宁夏去参加传销组织,试想如果他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应该不会去参加传销。
2、地方政府的打击不力,甚至希望在传销活动中分得一杯羹。因为大量传销人员的到来使当地的经济能够得到一定的刺激,大量传销人员的日常消费对一些小城市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传销活动的打击雷声大雨点小,对非法传销的放纵使传销组织大肆宣传传销“是得到政府支持的”。一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也更加明目张胆。
3、以法律手段打击传销的力度不够。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也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由于传销活动的隐秘性及分散性极强,所以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使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成了“轰麻雀”,使传销组织变成了“马蜂窝”,只在打击时分散,过后却又卷土从来,时聚时散。而且,修正案(七)规定只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处以刑罚,但尚未对“组织、领导”的具体标准做出司法解释,至今追诉标准也不明确。最让人不解的是“积极参加者”却在修正案中没有规定。同时各地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识、法律量刑意见不统一导致批捕难、起诉难,出现抓了放、抓了不判、罚款了事的现象。法律的严肃性无法体现,反而使那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抓住“把柄”,对其他人员进行“反宣传”,这样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的目的不但没有达到,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4、没有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的态势。我们可以在相当多的新闻报道当中看到许多传销组织藏身于城乡结合部或者城中村的出租屋,那么多人在一起同吃同住,居然没有引起房东的“注意”,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也毫无反应。这只能说明当地政府对传销的危害宣传不够,许多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传销组织的活动不闻不问,只顾个人的利益。
结语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非法传销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但有传销人员自身的原因,更有社会的责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从犯罪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如果把犯罪堪称是一个社会的客观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是各方面因素造成的。那么非法传销活动产生和存在也不例外。针对非法传销屡禁不止,正如王牧先生所言,“人的行为从根源上受制于社会,而直接实施时,又有主体的一定的独立自主的自由选择性。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必然有一定的人要进行犯罪,这是必然的;而具体到那些人会进行犯罪,这又是一定程度上由每个具体的人自己选择决定的,这对整个社会来说,又是偶然的”。可见,在对待非法传销的态度上,我们不但要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本身入手,更要从社会变革下手,治标更要治本。而且要加强对非法传销危害性的宣传力度(现在宣传力度好像比以前小了很多),改变人们“只要自己不参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态度,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非法传销的态势。各个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合作,打开思路,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同时也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打击活动有法可依,形成对非法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思想觉悟的提高,根除非法传销活动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非法传销人员自身的原因
1、传销活动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高额利润的销售谋利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对我国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众多的传销人员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加入进来,在加上非法传销组织不断发展变化,层出不穷的宣传方式,使参加传销的人员对传销的危害不但不能有清醒的认识,反而认为那些劝告他们的人是嫉妒他们有了发财的门路,一种不劳而获的思想占据了他们的头脑从而让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去延续非法传销活动的链条,骗更多的人加入进来。
2、犯罪心理学中有一种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习性是通过学习身边的人而得来,同样当一些人看到身边的人通过传销“发财”后就对非法传销人员的行为进行模仿学习,试图也通过这样的发财捷径“发财”。从而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传销组织不能自拔。
3、一些传销组织能够抓住人的心理进行“洗脑”。由于绝大多数传销人员的学历不高,造成对传销的危害不能认识清楚,而传销组织也利用了人们迷信权威,相信政府的心理进行欺骗。近日,在广西某地就发现传销组织伪造国务院文件,试图造成传销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假象,大肆进行宣传。
4、一些人存在扭曲心理。许多参加传销组织发现被骗之后,不但不醒悟,反而“要捞回本钱”接着去骗别人。许多传销人员就以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为对象,因为他们比较信任传销人员,没有防范心理。例如赵作海加入传销组织就是因为他的老婆骗他加入(但他被解救出来以后,却并不很自己老婆)。
传销活动的屡禁不止虽有传销人员自身的原因,但是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国家的各项制度措施却没有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也是造成目前这种情况不可忽视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直销本身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直销逐步发展的同时衍生了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因此在我们谴责传销人员的同时,应更多反思我们的社会,法律和各种制度在传销活动屡禁不止中扮演的角色。
社会及制度的原因
1、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越来越多的人下岗待业。他们的生活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这就给了传销组织可乘之机。人们想着把钱投进传销组织,期望得到一定回报能使自己的生活也多一份保障。大量无业人员找不到工作也使传销组织在这部分人群中有市场。以赵作海为例,他获得国家赔偿六十多万,因为无业才会跑到宁夏去参加传销组织,试想如果他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应该不会去参加传销。
2、地方政府的打击不力,甚至希望在传销活动中分得一杯羹。因为大量传销人员的到来使当地的经济能够得到一定的刺激,大量传销人员的日常消费对一些小城市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传销活动的打击雷声大雨点小,对非法传销的放纵使传销组织大肆宣传传销“是得到政府支持的”。一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也更加明目张胆。
3、以法律手段打击传销的力度不够。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也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由于传销活动的隐秘性及分散性极强,所以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使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成了“轰麻雀”,使传销组织变成了“马蜂窝”,只在打击时分散,过后却又卷土从来,时聚时散。而且,修正案(七)规定只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处以刑罚,但尚未对“组织、领导”的具体标准做出司法解释,至今追诉标准也不明确。最让人不解的是“积极参加者”却在修正案中没有规定。同时各地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识、法律量刑意见不统一导致批捕难、起诉难,出现抓了放、抓了不判、罚款了事的现象。法律的严肃性无法体现,反而使那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抓住“把柄”,对其他人员进行“反宣传”,这样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的目的不但没有达到,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4、没有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的态势。我们可以在相当多的新闻报道当中看到许多传销组织藏身于城乡结合部或者城中村的出租屋,那么多人在一起同吃同住,居然没有引起房东的“注意”,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也毫无反应。这只能说明当地政府对传销的危害宣传不够,许多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传销组织的活动不闻不问,只顾个人的利益。
结语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非法传销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但有传销人员自身的原因,更有社会的责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从犯罪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如果把犯罪堪称是一个社会的客观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是各方面因素造成的。那么非法传销活动产生和存在也不例外。针对非法传销屡禁不止,正如王牧先生所言,“人的行为从根源上受制于社会,而直接实施时,又有主体的一定的独立自主的自由选择性。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必然有一定的人要进行犯罪,这是必然的;而具体到那些人会进行犯罪,这又是一定程度上由每个具体的人自己选择决定的,这对整个社会来说,又是偶然的”。可见,在对待非法传销的态度上,我们不但要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本身入手,更要从社会变革下手,治标更要治本。而且要加强对非法传销危害性的宣传力度(现在宣传力度好像比以前小了很多),改变人们“只要自己不参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态度,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非法传销的态势。各个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合作,打开思路,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同时也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打击活动有法可依,形成对非法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思想觉悟的提高,根除非法传销活动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