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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藏政发[2013]19号(二○一三年二月五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众的关怀与照顺,让广大低收入群体充分享受我区改革发展的成果,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