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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结构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困难。"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区分设立环节和再流转环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行政许可规则不宜类推适用于"四荒地"。登记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