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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婧(1992-),女,陕西省安康市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摘要:知识产权的发展增强了国家的综合实力,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本文从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改革浅谈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技术性;审判制度构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科教兴国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效应日益显现。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案件审判周期过长,审判标准不一等。2013年11月15日国家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此外,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14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开幕前,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接受新华网、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中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要加大,2014年我国将探索试点建立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成立专门法院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①因此,知识产权的审判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首先,知识产权审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高的专业性。在著作权领域,网络新媒体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多且更为复杂,抄袭、剽窃、歪曲作品的手段层出百变等问题的发生成为版权纠纷处理难度加大的重要原因。此外,专利所涉及的各个复杂专业领域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为常见也是最难处理的纠纷,尤其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对于风险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于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判断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进行专业的评定。②第二,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知识产权案件在很多情况下会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刑事犯罪,行政确权。以专利案件为例,我国对专利纠纷案件实行的是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制度,专利侵权案件由有关的中级法院审理,被诉侵权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一般先通过专利确权再进行诉讼程序,复审决定做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现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缺陷“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是将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统一到一个法庭审理,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统一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将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统一到“大知识产权审判庭”。③然而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多与案件的复杂性加大,这种传统的“三审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第一,案件审理效率低下。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交叉,民事程序需等待行政程序中的纠纷解决结果,造成程序的相互等待和拖延,进而使纠纷解决程序冗长且效率不高。第二,整体平衡性不足。对于目前大多数法院来说,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数是民事纠纷,而行政纠纷与刑事纠纷只占少数,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理念被民事案件所同化,造成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执法尺度的偏离。此外,虽然一审法院的审理模式是“三审合一”,但二审时采用的仍是三种案件分离审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没有形成对接,导致案件审理的脱节与审理秩序的混乱。第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人员配置有待强化。为了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需要,近年来国内外都曾从法院的审判体制改革入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其中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和德国。日本设立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将发明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的一审集中到两个地方法院,二审集中到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通过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审判权,并在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分工上做了更明确的规定。相较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较为完善的日本和德国,我国法院现有管理体制中的民事、行政、刑事分管于不同的领导,每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从不同的审判庭临时调集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使得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存在问题。三、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国际律〖JP3〗师协会将“知识产权法院”定义为:“法律赋予独立司法权力的永久性组织,由一个以上法官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知识产权法院区别于该国家或地区一般性质的法院”。④对于仍处在探索道路上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立法部门应该出台《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法》,从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操作运行机制。⑤相关立法应当确立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法院,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解决法律层面上下级法院不衔接的问题。此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机构的权责,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保护机关的职权,形成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二)完善知识产权的审级制度和地域管辖根据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特点有二:第一,知识产权法院通常是二审法院;第二,知识产权法院主要〖JP3〗管辖有关专利纠纷的案件。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在不断增长,为了保证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与效率的保证,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于重大案件或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可向高级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普通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范围,应结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将全国半数以上的普通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在经济更为发达的东部城市。考虑到方面当地群众诉讼、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等因素,并可设置若干普通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法庭,便于案件更好更快得到解决。(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官的选任制度首先,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大多涉及不同学科领域,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做法,即纳入技术法官制度。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不仅要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并且擅长某一自然科学领域中的知识,一般可以从高校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或者专利局、商标局中资深的技术审查员中筛选,此外,也可以任用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具备相关科学领域知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第二,建立法官定期培训制度,通过经验交流会议或者专家讲座等学习方式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素养。第三,建立法官考评机制,对于审判工作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而对于一些不合格的法官予以辞退,从而强化整个法官队伍的建设。
注释: ①苏向东.政协委员田力普:今年探索试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新华网,2014年3月4日. ②曹雄风.论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的建制与完善[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01-15. ③甘海涛.论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D].青岛大学,2009-04-27. ④刘远山、余秀宝、于正.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独立设置[J].襄樊学院学报,2012-01-15,2012年01期. ⑤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思考[J].知识产权,2010-07-25.
摘要:知识产权的发展增强了国家的综合实力,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本文从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改革浅谈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技术性;审判制度构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科教兴国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效应日益显现。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案件审判周期过长,审判标准不一等。2013年11月15日国家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此外,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14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开幕前,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接受新华网、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中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要加大,2014年我国将探索试点建立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成立专门法院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①因此,知识产权的审判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首先,知识产权审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高的专业性。在著作权领域,网络新媒体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多且更为复杂,抄袭、剽窃、歪曲作品的手段层出百变等问题的发生成为版权纠纷处理难度加大的重要原因。此外,专利所涉及的各个复杂专业领域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为常见也是最难处理的纠纷,尤其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对于风险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于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判断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进行专业的评定。②第二,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知识产权案件在很多情况下会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刑事犯罪,行政确权。以专利案件为例,我国对专利纠纷案件实行的是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制度,专利侵权案件由有关的中级法院审理,被诉侵权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一般先通过专利确权再进行诉讼程序,复审决定做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现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缺陷“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是将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统一到一个法庭审理,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统一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将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统一到“大知识产权审判庭”。③然而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多与案件的复杂性加大,这种传统的“三审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第一,案件审理效率低下。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交叉,民事程序需等待行政程序中的纠纷解决结果,造成程序的相互等待和拖延,进而使纠纷解决程序冗长且效率不高。第二,整体平衡性不足。对于目前大多数法院来说,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数是民事纠纷,而行政纠纷与刑事纠纷只占少数,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理念被民事案件所同化,造成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执法尺度的偏离。此外,虽然一审法院的审理模式是“三审合一”,但二审时采用的仍是三种案件分离审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没有形成对接,导致案件审理的脱节与审理秩序的混乱。第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人员配置有待强化。为了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需要,近年来国内外都曾从法院的审判体制改革入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其中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和德国。日本设立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将发明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的一审集中到两个地方法院,二审集中到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通过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审判权,并在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分工上做了更明确的规定。相较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较为完善的日本和德国,我国法院现有管理体制中的民事、行政、刑事分管于不同的领导,每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从不同的审判庭临时调集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使得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存在问题。三、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国际律〖JP3〗师协会将“知识产权法院”定义为:“法律赋予独立司法权力的永久性组织,由一个以上法官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知识产权法院区别于该国家或地区一般性质的法院”。④对于仍处在探索道路上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立法部门应该出台《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法》,从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操作运行机制。⑤相关立法应当确立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法院,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解决法律层面上下级法院不衔接的问题。此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机构的权责,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保护机关的职权,形成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二)完善知识产权的审级制度和地域管辖根据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特点有二:第一,知识产权法院通常是二审法院;第二,知识产权法院主要〖JP3〗管辖有关专利纠纷的案件。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在不断增长,为了保证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与效率的保证,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于重大案件或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可向高级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普通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范围,应结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将全国半数以上的普通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在经济更为发达的东部城市。考虑到方面当地群众诉讼、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等因素,并可设置若干普通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法庭,便于案件更好更快得到解决。(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官的选任制度首先,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大多涉及不同学科领域,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做法,即纳入技术法官制度。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不仅要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并且擅长某一自然科学领域中的知识,一般可以从高校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或者专利局、商标局中资深的技术审查员中筛选,此外,也可以任用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具备相关科学领域知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第二,建立法官定期培训制度,通过经验交流会议或者专家讲座等学习方式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知识素养。第三,建立法官考评机制,对于审判工作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而对于一些不合格的法官予以辞退,从而强化整个法官队伍的建设。
注释: ①苏向东.政协委员田力普:今年探索试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新华网,2014年3月4日. ②曹雄风.论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的建制与完善[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01-15. ③甘海涛.论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D].青岛大学,2009-04-27. ④刘远山、余秀宝、于正.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独立设置[J].襄樊学院学报,2012-01-15,2012年01期. ⑤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思考[J].知识产权,201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