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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公有控股经济
110国有控股
111国有绝对控股
112国有相对控股
120集体控股
121集体绝对控股
122集体相对控股
200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私人控股
211私人绝对控股
212私人相对控股
220港澳台商控股
221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外商控股
231外商绝对控股
232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公有控股经济
110国有控股
111国有绝对控股
112国有相对控股
120集体控股
121集体绝对控股
122集体相对控股
200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私人控股
211私人绝对控股
212私人相对控股
220港澳台商控股
221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外商控股
231外商绝对控股
232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