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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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约车平台法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再定位,最后从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这三方面阐述了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希望能为立法机构带来启示,提高网约车责任承担的合理性。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责任承担
  近年来,随着滴滴等网约车的兴起,国家也出台了关于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文件,肯定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网约车的法律定位和责任承担判定并不合理,这阻碍了网约车行业的进步发展,所以为了恢复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就要对平台进行法律地位的再定位并,合理分析责任承担。
  一、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约车平台的发展与法律定位和责任承担有着重要的关系,以空姐顺风车遇害案件为来说,这就是一起网约车事件,这次事件使得滴滴出现了负面效应,阻碍了网页车平台的发展。在2015年10月,我国交通部发布文件,说明网约车平台应该担负起承运人的责任,此后,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也逐渐规定出台了文件,肯定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1]。但是国家并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的,在发生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责任分配也不够明确,所以我国网约车一旦发生事故,平台承担责任过大,一些平台为了规避责任,就提高了司机和准入车辆的门槛,这都导致行业车内供给减少,网约车减少,阻碍行业发展。另外,一些监督不严的网约车平台可能会增加了黑车出现的频率,出现驾驶员技术不高或者车辆资质存不达标等问题,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都会得这一行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再定位
  其实网约车上平台与普通客运承运人是不一样的,国家需要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再定位,出台合理的标准,在法律上明确其责任。
  在具體定位时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约车平台并非居间人,其与传统居间商不同,已经超出了居间人的范畴,平台与乘客司机实际属于双方代理关系,乘客需要提前认可平台的价格和合同,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司机也要提升自己的技能和技术才可以在平台中任职。网约车平台是处在较高的法律地位上,不按委托人预约进行服务,是在司机和乘客匹配基础上进行服务的,所以我约车平台是资源的组织者,并非居间人。
  第二,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也并非承揽人,平台注重的不是结果而是在服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这就与普通的承揽不同。
  第三,在法律地位上,网约车平台应该为特殊承运人,因为网约车属于客运经营的一种方式,需要遵守市场秩序与乘客安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承担过重的责任又会显得不公平,所以其作为特殊承运人是最合理的,一方面可以具备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又可以具备一定的免责权利,不必承担过重的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
  (一)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
  当网约车平台出现违约行为的时候,是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例如,浙江曾经发生一起案件,该案件中的车主延误出行,但是因为网约车与一般出租车的合同不同,所以自在责任承担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划,最后案件不了了之,这都体现出目前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完善。乘客在约网约车的时候,会将相关数据发布在平台上,在司机可以选择接单或不接单,但是一旦司机接单以后,就会将自己的信息发送到乘客客户端,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所以如果司机发生延误,并没按时到达地点,就可以被认定是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给客户带来损失,就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特殊承运人,一但发生了司机违约事件,无论对错也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平台赔偿过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二)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中,说明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不具备连带责任,但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属于该法规中的网络平台还是值得商榷的事情。消费者通常会在信任网约车平台的基础上发送订单,从而获得服务,但是乘客往往并不会核查车辆及司机的情况。因为平台实力雄厚,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所以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问题,网络平台应该首先承担赔付义务,可以先维护消费者利益进行赔付,之后在按照具体情况对司机追究责任,进行内部赔付。但是如果只是让平台担负所有责任的话,平台就相当于替罪羊,会有很多车辆将风险转移其中,所以平台之后应该按照特殊的免责事由,向司机追究责任,要求赔偿[2]。另外,平台最好给司机缴纳保险,之后让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一定赔偿。另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还应该赋予乘客权利,通过乘客举证判定责任主体,从而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三)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
  网约车平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平台本身要明确法律地位和承担以外,为了促进平台的发展,还要完善其他的配套制度。首先可以完善保险制度,目前一些网约私家车并可能没有购买商业险,所以平台可以将整个服务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投保,分为司机接受订单、司机到达、行使过程这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投保,在一二阶段可以投入少量金额,在第三阶段发生事故的风险最大,可以投入更多的金额,这样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就可以为司机和平台承担大部分的损失。另外,国家还可以网约车平台提供救助资金制度,网约车平台也可以定期向救助基金缴纳费用,将人身损害纳入进救助基金的范围中,启动救助基金进行赔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网约车事故案件屡次发生,但是国家目前对平台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划分不明确,这都会影响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所以国家需要进行法律的再定位,就如文中所分析的那样,网约车并非居间人和承揽人,应该以特殊成员人判定责任,可以在承担一定的违约侵权责任下按情况免责。
  参考文献:
  [1]李凯蒙.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8(27):247-248.
  [2]王甜莉.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法律关系的再定位——兼评全国首例宣判“网约车”案[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20(03):48-53.
  作者简介:
  刘占忠(1968.10~ ),男,山东昌乐人,本科,现任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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