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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实际可靠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保值增值;体制;管理
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一大重要而不可回避的课题,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虽然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最初阶段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以及效果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没有做到确实全面地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不完善
从世界范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从而确保其顺利实施。在我国,由于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度受挫。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依旧缺少专门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明确法律,而只是在相关法律中提及。在我国农村,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观念十分浓厚,如果没有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农村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经过数次的改革,但是始终没有出台一部高立法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来维护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化立法支持、缺乏可持续性及保障水平低等缺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交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
此外,农村居民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与干部領的法制观念教育工作仍待加强。一方面,农村居民对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的匮乏;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与干部领导法制观念不强,管理服务能力普遍较低,对工作的积极性不够大。
(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
虽然农村居民在中国总人口中占绝大部分比例,但是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仍显不足。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农民通过自愿的方式,选择与自身情况相符的内容进行投保,此过程并不具备强制性。从实际来看,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而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仍然无法参与其中。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收益的多数是城镇化程度较高地区的农村居民或者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农村居民。我国现在存在着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全国各地的管理模式也存在差异。从技术层面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要专业人员来参与管理。而我国这样的专业人才缺乏,加上管理体制不完善,从而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比如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监管机构不到位。县级的社保部门未能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使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的主要由政府负责,当地的政府全权负责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但是,有效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许多漏洞,这些漏洞可能导致当地政府机构出现挪用甚至贪污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现象,使农民的养老金失去了安全的保护。
除了这些,我国在養老基金风险管控方面,也面临很大的挑战。第一,我国的养老基金管理存在着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由于缺乏公正公开的规章制度以及有效监管,各种养老金的拆借和挪用现象时有发生。第二,管理体制方面不健全,管理状况等也存在问题,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各个问题的分析,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1.建立高层次农村养老保险法律
我国目前还未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为了保证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我国应建立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法律。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经验: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专项立法,如日本的《国民年金法》、《农民养老基金法》、《国民养老基金法》等
多层次立法。明确社会、政府、个人的职责,做到权责分明,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法制性、科学性与规范性。从不同层次来立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了一种指导的方针,使养老保险实施的过程中更合理、更科学。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对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官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她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社会法制、懂得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基础,也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广大农村居民需要法制观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关经办人员与领导干部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制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以现实为依据,这是一个必要前提。同时农民提供法律保障,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现在的养老保险金完全由政府在打理,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养老金的占用、挪用等现象。实时监测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状况说明、投资业绩情况分析和财务情况报表等主要因素,这些要素都需要监管体系严谨监测,在直接检测这些信息的同时间接的获得了资金运营机构在投资政策和举措上的大致信息,并对其实际收入的情况也有了相应了解。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德国的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德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是由各州独立运营管理。政府部门发挥立法、监管及调控的作用。我国也应当建立多层次的立体式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与个人的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们的政府、社会、公民齐心协力地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自身素质等方面。为了更多农村居民现在、未来的生活更有生活保障,生活地更幸福,我们应该从更多层次去完善我们的养老金制度,让整个社会更加地和谐、更有序。在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养老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真正为了人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注释:
①蒋蕾.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12):275.
参考文献:
[1]王晗.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6.
[2]安志华.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探析[J].经济评述.2016(3).
[3]张定乾.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出路[J].劳动保障世界.2015(5).
[4]常亮.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与文化反思[D].中国农业大学.2016.
[5]李向红.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北京农业.2016(2).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保值增值;体制;管理
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一大重要而不可回避的课题,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虽然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最初阶段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以及效果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没有做到确实全面地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不完善
从世界范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从而确保其顺利实施。在我国,由于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度受挫。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依旧缺少专门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明确法律,而只是在相关法律中提及。在我国农村,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观念十分浓厚,如果没有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农村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经过数次的改革,但是始终没有出台一部高立法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来维护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化立法支持、缺乏可持续性及保障水平低等缺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交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
此外,农村居民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与干部領的法制观念教育工作仍待加强。一方面,农村居民对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的匮乏;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与干部领导法制观念不强,管理服务能力普遍较低,对工作的积极性不够大。
(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
虽然农村居民在中国总人口中占绝大部分比例,但是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仍显不足。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农民通过自愿的方式,选择与自身情况相符的内容进行投保,此过程并不具备强制性。从实际来看,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而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仍然无法参与其中。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收益的多数是城镇化程度较高地区的农村居民或者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农村居民。我国现在存在着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全国各地的管理模式也存在差异。从技术层面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要专业人员来参与管理。而我国这样的专业人才缺乏,加上管理体制不完善,从而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比如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监管机构不到位。县级的社保部门未能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使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的主要由政府负责,当地的政府全权负责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但是,有效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许多漏洞,这些漏洞可能导致当地政府机构出现挪用甚至贪污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现象,使农民的养老金失去了安全的保护。
除了这些,我国在養老基金风险管控方面,也面临很大的挑战。第一,我国的养老基金管理存在着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由于缺乏公正公开的规章制度以及有效监管,各种养老金的拆借和挪用现象时有发生。第二,管理体制方面不健全,管理状况等也存在问题,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各个问题的分析,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1.建立高层次农村养老保险法律
我国目前还未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为了保证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我国应建立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法律。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经验: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专项立法,如日本的《国民年金法》、《农民养老基金法》、《国民养老基金法》等
多层次立法。明确社会、政府、个人的职责,做到权责分明,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法制性、科学性与规范性。从不同层次来立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了一种指导的方针,使养老保险实施的过程中更合理、更科学。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对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官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她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社会法制、懂得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基础,也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广大农村居民需要法制观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关经办人员与领导干部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制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以现实为依据,这是一个必要前提。同时农民提供法律保障,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现在的养老保险金完全由政府在打理,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养老金的占用、挪用等现象。实时监测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状况说明、投资业绩情况分析和财务情况报表等主要因素,这些要素都需要监管体系严谨监测,在直接检测这些信息的同时间接的获得了资金运营机构在投资政策和举措上的大致信息,并对其实际收入的情况也有了相应了解。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德国的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德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是由各州独立运营管理。政府部门发挥立法、监管及调控的作用。我国也应当建立多层次的立体式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与个人的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们的政府、社会、公民齐心协力地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自身素质等方面。为了更多农村居民现在、未来的生活更有生活保障,生活地更幸福,我们应该从更多层次去完善我们的养老金制度,让整个社会更加地和谐、更有序。在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养老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真正为了人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注释:
①蒋蕾.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12):275.
参考文献:
[1]王晗.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6.
[2]安志华.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探析[J].经济评述.2016(3).
[3]张定乾.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出路[J].劳动保障世界.2015(5).
[4]常亮.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与文化反思[D].中国农业大学.2016.
[5]李向红.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北京农业.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