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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民商法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在民商法实践应用中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战略的实施,我国民商法得到不断完善,人们对民商法及其连带责任的重视程度得到提升。本文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述出发,就新阶段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节点改善对策,以期为民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提供有益指导,使民商法更好服务社会群体。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和对策
引言
民商法(civil and commercial law)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侧重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是推动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而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应用领域相对较多,尤其是在债务经济纠纷處理中。虽然连带责任由来已久,但是就目前我国民商法研究现状与执行情况来看,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成文法律规范中,关于“连带责任”尚未形成明确界定,连带责任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有必要加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认知连带责任问题,实现问题有效处理。
1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述
连带责任(Joint responsibility)通常又被称之为“连带债务”,是民商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连带责任”最早形成于战国时期,并在逐渐发展过程中,由商鞅纳入当时的法律体系中,用于政治治理,被称之为“连坐”,即嫌疑人产生犯罪事实或出现财产纠纷时,虽然与之相关的人并不具备犯罪行为,但是因为与犯罪者存在某种关系,需与犯罪者共同承担责任[1]。
到现代社会,“连带责任”在于社会发展不断融合下,其应用范围得到拓展,从政治领域逐渐发展到经济领域,内涵与表现形式皆产生巨大变化,成为同一债务中,数个债务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连带责任人需超过两人(包括两人);(2)连带责任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且连带责任人存在主观过错,产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3)连带责任人共同担负的债务必须存在“不可分割”的特征;(4)连带责任人搜承担的义务对象,需为“种类物”(种类物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经济意义与物理特征的物,能够用一定计量单位衡量,包括食材、建材、货币等);(5)连带责任需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或当事人明确为约定的责任,以实现利用法律保障债权人自身利益[2]。目前,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1)共同侵权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2)共同参与危险行时,所应对被侵害人承担的连带责任;(3)在无意识联络下分别产生侵权行为所应对被侵害人承担的连带责任;(4)高危险物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公共道路通行妨碍导致损害事实的产生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6)委托代理过程中出现损害事实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3]。由此可见,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在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避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影响法律公正公平性,有必要加强连带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
2 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关键问题
在对民商法成文法规进行解读以及连带责任有关事实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中发现,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连带责任人责任归属问题
由连带责任构成特征可知,连带责任人至少为两个。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连带责任人相对较多,且不同责任人之间皆存在相对复杂的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担责任时,个体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异性。例如,在一起酒后车祸纠纷案件中,李某为酒后车祸行为的发起者,而李某驾驶的车属于其朋友张某,当受害人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后,根据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有关规定,将李某与张某共同列为被告,应共同承担对王某的连带责任,且在李某无力承担王某医疗费用时,需由张某承担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在此过程中,张某并未真正对王某产生侵权行为,而是出于情谊将车借给李某,但却要与李某共同承担其所造成的过错。针对此类案件,如果无法根据连带责任人实际损害程度明确划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时,将会使连带责任人产生“不公平”心理,这与民商法连带责任“最大程度上保障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本质产生偏差,引发其他纠纷案件的产生[4]。
2.2民商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
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民商法需要与程序法进行有机结合,在相互协调下进行民事主体权益的维护与保障。但是就现阶段民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不协调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中出现不同的性质,在案件处理时产生矛盾与冲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应故意或无意过失出现致人损伤事实时,需与雇主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可向雇员进行追偿。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责任法》中“劳务者致害赔偿”有关规定产生了冲突。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针对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多以民商法为准则,进行审判。对此,为更好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需提升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性,对连带责任性质、界定进行准确定义与阐述。
2.3诉讼时效与适用体系问题
诉讼时效对法律规定的实施、法律责任的履行存在重要影响作用。但就目前民商法成文法规而言,关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尚未由明确的规定,影响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质量与效果。与此同时,虽然民商法成文法律对连带责任给予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从整体层面来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形成相对完善的适用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以导致连带责任认知偏差的产生,降低法律制度实施的科学水平。 3 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处理对策
针对现阶段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关键问题,建议采用如下对策进行改善与处理。
3.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连带责任相关概述可知,民商法连带责任类型相对较多,不同类型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经济纠纷案件中连带責任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限度保障与维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注重所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即根据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科学划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比重,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公正、公平正。
3.2完善程序制度,实现民商法与程序法的相协调
民商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发展对提升民事案件处理能力,增强法律制度实施质量与效率存在重要影响作用。对此,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遵循“立法统一”原则、“法律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程序法律制度与规范的完善与优化。在此过程中,可根据诉讼情景,进行诉讼程序多元化设计,尽可能的提升诉讼时效。同时,从民商法入手,进行连带责任制度、性质、应用范围、程序等的明确与完善,以实现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3.3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的完善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构建过程中,除注重一般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原则外,如“保障民主主体合法权益”、“法律公正公平性”、“法律透明性”、“法律权威性”等,应从连带责任主体定义、性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执行风险防范措施等层面出发进行完善,以避免认知偏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与此同时,由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工程,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通过深入探讨掌握民商法连带根本问题及形成原因,以更好的寻找问题改善对策,促进连带责任作用的最大化发挥。
结论
总而言之,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民商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下对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处理社会经济纠纷,保障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提升法律规范性、公正公平性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作用。对此,在提倡依法治国,注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应明确认知现阶段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如责任划分不明确、诉讼时效率低下等,采取行之有效对策进行改进与处理,以提升法律科学水平,增强法律实用性、适应性。
参考文献
[1]李宁.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观察,2018(04):93-95.
[2]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01):247.
[3]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J].法制博览,2017(35):209.
[4]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2017(15):45+44.
(作者单位:优华劳斯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和对策
引言
民商法(civil and commercial law)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侧重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是推动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而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应用领域相对较多,尤其是在债务经济纠纷處理中。虽然连带责任由来已久,但是就目前我国民商法研究现状与执行情况来看,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成文法律规范中,关于“连带责任”尚未形成明确界定,连带责任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有必要加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认知连带责任问题,实现问题有效处理。
1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述
连带责任(Joint responsibility)通常又被称之为“连带债务”,是民商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连带责任”最早形成于战国时期,并在逐渐发展过程中,由商鞅纳入当时的法律体系中,用于政治治理,被称之为“连坐”,即嫌疑人产生犯罪事实或出现财产纠纷时,虽然与之相关的人并不具备犯罪行为,但是因为与犯罪者存在某种关系,需与犯罪者共同承担责任[1]。
到现代社会,“连带责任”在于社会发展不断融合下,其应用范围得到拓展,从政治领域逐渐发展到经济领域,内涵与表现形式皆产生巨大变化,成为同一债务中,数个债务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连带责任人需超过两人(包括两人);(2)连带责任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且连带责任人存在主观过错,产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3)连带责任人共同担负的债务必须存在“不可分割”的特征;(4)连带责任人搜承担的义务对象,需为“种类物”(种类物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经济意义与物理特征的物,能够用一定计量单位衡量,包括食材、建材、货币等);(5)连带责任需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或当事人明确为约定的责任,以实现利用法律保障债权人自身利益[2]。目前,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1)共同侵权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2)共同参与危险行时,所应对被侵害人承担的连带责任;(3)在无意识联络下分别产生侵权行为所应对被侵害人承担的连带责任;(4)高危险物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公共道路通行妨碍导致损害事实的产生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6)委托代理过程中出现损害事实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3]。由此可见,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在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避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影响法律公正公平性,有必要加强连带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
2 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关键问题
在对民商法成文法规进行解读以及连带责任有关事实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中发现,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连带责任人责任归属问题
由连带责任构成特征可知,连带责任人至少为两个。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连带责任人相对较多,且不同责任人之间皆存在相对复杂的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担责任时,个体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异性。例如,在一起酒后车祸纠纷案件中,李某为酒后车祸行为的发起者,而李某驾驶的车属于其朋友张某,当受害人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后,根据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有关规定,将李某与张某共同列为被告,应共同承担对王某的连带责任,且在李某无力承担王某医疗费用时,需由张某承担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在此过程中,张某并未真正对王某产生侵权行为,而是出于情谊将车借给李某,但却要与李某共同承担其所造成的过错。针对此类案件,如果无法根据连带责任人实际损害程度明确划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时,将会使连带责任人产生“不公平”心理,这与民商法连带责任“最大程度上保障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本质产生偏差,引发其他纠纷案件的产生[4]。
2.2民商法与程序法协调问题
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民商法需要与程序法进行有机结合,在相互协调下进行民事主体权益的维护与保障。但是就现阶段民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不协调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中出现不同的性质,在案件处理时产生矛盾与冲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应故意或无意过失出现致人损伤事实时,需与雇主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可向雇员进行追偿。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责任法》中“劳务者致害赔偿”有关规定产生了冲突。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针对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多以民商法为准则,进行审判。对此,为更好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需提升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性,对连带责任性质、界定进行准确定义与阐述。
2.3诉讼时效与适用体系问题
诉讼时效对法律规定的实施、法律责任的履行存在重要影响作用。但就目前民商法成文法规而言,关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尚未由明确的规定,影响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质量与效果。与此同时,虽然民商法成文法律对连带责任给予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从整体层面来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形成相对完善的适用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以导致连带责任认知偏差的产生,降低法律制度实施的科学水平。 3 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处理对策
针对现阶段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关键问题,建议采用如下对策进行改善与处理。
3.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连带责任相关概述可知,民商法连带责任类型相对较多,不同类型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经济纠纷案件中连带責任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限度保障与维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注重所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即根据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科学划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比重,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公正、公平正。
3.2完善程序制度,实现民商法与程序法的相协调
民商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发展对提升民事案件处理能力,增强法律制度实施质量与效率存在重要影响作用。对此,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遵循“立法统一”原则、“法律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程序法律制度与规范的完善与优化。在此过程中,可根据诉讼情景,进行诉讼程序多元化设计,尽可能的提升诉讼时效。同时,从民商法入手,进行连带责任制度、性质、应用范围、程序等的明确与完善,以实现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3.3加强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的完善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构建过程中,除注重一般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原则外,如“保障民主主体合法权益”、“法律公正公平性”、“法律透明性”、“法律权威性”等,应从连带责任主体定义、性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执行风险防范措施等层面出发进行完善,以避免认知偏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与此同时,由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工程,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通过深入探讨掌握民商法连带根本问题及形成原因,以更好的寻找问题改善对策,促进连带责任作用的最大化发挥。
结论
总而言之,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民商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下对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处理社会经济纠纷,保障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提升法律规范性、公正公平性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作用。对此,在提倡依法治国,注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应明确认知现阶段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如责任划分不明确、诉讼时效率低下等,采取行之有效对策进行改进与处理,以提升法律科学水平,增强法律实用性、适应性。
参考文献
[1]李宁.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观察,2018(04):93-95.
[2]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01):247.
[3]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J].法制博览,2017(35):209.
[4]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2017(15):45+44.
(作者单位:优华劳斯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