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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为背景,认为营改增降低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并指出其税负降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实现时间不匹配。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垫资施工行为导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从而使得进项税产生时间早于销项税,造成了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二是购买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导致建筑业用自有资金"购买"进项税,从而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