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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私人代购的涌现,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关于代购方和购买方二者之间形成的合同类型认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认定为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情形较多,而不认定为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学理上提出的以“代购方是否有现货”为区分标准,并不能很好地区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二者。笔者从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实质特征入手,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及利益衡量,提出该类合同原则上应受到买卖合同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