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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调整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新政策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鼓励创业,新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吸纳人员就业,新政策同时规定,对商贸企业、相关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2011年将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增强就业稳定性。 (北京 颜维琦)
为鼓励创业,新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吸纳人员就业,新政策同时规定,对商贸企业、相关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2011年将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增强就业稳定性。 (北京 颜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