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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自身特点,但终究还是属于民事诉讼,故其程序设计应在此特点下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既注意程序的特殊性,又保持程序的安定性;2.在实体权利处分上,既要体现国家干预,也要兼顾私法自治;3.在程序权利设置上,要注意保持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4.遵循节制原则,实现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协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