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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闲置土地退出法。针对部分企业“占而不用、开而不发”的现状,要求企业退出闲置土地,并按相关政策处理好经济关系。二是投资密度增量法。未达到省定双控标准的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增加投入,尽快达到规定标准。三是业主合作法。要求富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建成的闲置厂房出租给生产用房紧张或无地可用的企业,或寻找合作伙伴,在闲置土地上建造标准厂房,追加投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