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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前不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公布了浙版《劳动合同书》新范本。与旧范本相比,新范本厚了不少。所涉及的内容从工作地点到休息休假,从试用工资到社保福利,亮点不少,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细致了不少。不过,劳动者到底能否从中受益,还得看企业落实情况。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各省市都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书》范本。
近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浙江省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zj.molss.gov.cn)上,也公布了我省的新版《劳动合同书》范本,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与我省的旧范本相比,新范本多了足足4页纸(A4纸),厚厚的9页合同里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都已明确写入。
值得一提的是,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该调整作息时间、发放清凉饮料费以及2008年实施的“带薪年休假”,也都被写入其中。据了解,这条内容是全国各版劳动合同范本中,我省独有的。
“新范本亮点不少,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细致,更加强调了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和带薪休假的权利,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处长丁国胜这样评价新版劳动合同范本。
不过,很多劳动者认为,虽然范本不错,但劳动者到底能否真正受益,关键还要看企业是否采用这个范本,如果采用了,又能否按照范本做到位。
劳动合同新范本亮点不少
翻开新的劳动合同范本,第一页就是“签约须知”,其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用人单位)不得为乙方(劳动者)代保管合同。据了解,旧范本的开头就是甲方、乙方的基本情况,“签约须知”是新范本新增的,它明确了双方签约的基本原则、如何签订和注意事项。
“这是新范本的亮点之一。”丁国胜说,以前,很多单位和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往往都是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常常会为拿不到证据犯难。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今后不能再为劳动者代保管合同了。
同时,新合同范本还要求明确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丁国胜解释说:“要求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将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工作的确定性和稳定感。”
邱学玉来自云南曲靖农村,在西湖大道一家写字楼的立体停车库当车库管理员,这段时间他一直为单位无故给他换岗而耿耿于怀。他说,2007年7月1日,他应聘到该写字楼当保安,也跟单位签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合同。可就在2007年12月10日,邱学玉却接到单位通知:调往车库当车库管理员。一想到因为单位无故换岗,让自己每个月少挣300元钱,邱学玉心里就堵得慌。可找单位理论,又担心因此连车库管理员也没得做了,所以只好忍气吞声。
丁国胜说,新范本之所以要增加这一项内容,就是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生。他说,如果邱学玉在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那单位在要求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时,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关于备受关注的试用期方面的内容,新范本不仅对试用期依法作出要求,还要求在劳动报酬条款中,把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作为专门条款列出来。“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把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压得很低。”丁国胜说,以后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随意压低了。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丁国胜介绍说,新范本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把带薪年休也作为劳动者的休假权列入合同文本。同时,对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要求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他说:“新范本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为专门条款列出,并强化特殊工时的行政审批,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充分的休息休假权。”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审批,单位就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是行不通的。
说起新范本的亮点,还有一个内容不可不说。近几年,我省不断发文调整清凉饮料费标准,但只具有指导作用,不具备强制性,很多单位都没执行。为此,新范本明确列出: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丁国胜说,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引导企业重视和尊重劳动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更是一种人文关怀。
困惑:新法律遇上老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浙版新劳动合同范本也已出台,但不少人在找工作时仍会碰上很多老问题。
郭宪成今年22岁,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专业毕业。刚来杭州3个月,他就已经应聘进过两家公司,每家公司都是“试用期三个月”,每次都是在一个月左右就离开了,所以从没拿到过工资。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郭宪成心想再也不用老是“试用”了。“上面规定好的,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合同期在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作为一名求职者,郭宪成把与试用期相关的条款记得格外清楚。
但2008年新年过后的第一场应聘面试,郭宪成仍然碰到了“试用期3个月,合格后签一年合同”的老问题。当他跟这家礼品销售公司说,试用3个月是违法时,老板告诉他试用3个月是便于考察他的真实工作能力。几经协商,老板才答应将试用期减到2个月。
郭宪成说,现在应届毕业生竞争太激烈,一场大型招聘会,适合无工作经验求职者的职位不到10个。所以,如果没有更好的去向,他只能硬着头皮接受两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行的话再签一年的合同。“就算有劳动合同法,很多时候我们还得受制于企业。为了找一份工作,很多苛刻的条件,我们没办法不接受。”郭宪成说。
事实上,跟郭宪成有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有两年工作经验的小余,前不久跳槽到一家公司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他说,新公司先和他签订3个月试用合同,这段时间里,无论干多干少他都只能拿900元,试用合格后才正式签合同。说起这件事,小余气愤中带着无奈:“那有什么办法呢?我闯过层层笔试面试,好不容易才获得的工作,难道还因为这点小事跟人家翻脸走人?反正是他们说了算,只能由他了。要是去维权打官司,成本太高,要回来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
对此,很多单位似乎也有苦衷。“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整个招聘工作带来了影响。对求职者来说,其实更不利。”周艳艳是杭州一家软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这话的时候,她正在杭州市人才市场一场招聘会上为公司选拔2008年第一批新员工。
周艳艳认为,劳动合同法里有些条款,企业执行起来很困难。比如试用期,一般企业不会与一个职场新人签3年以上的合同,这意味着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但2个月的试用期,对双方来说都是个极大的考验,求职者必须在短时间内熟悉工作并表现出一定的能力,用人单位也同样要在短时间内判断该员工是否能胜任本单位的工作。而对那些在短期内不能完全表现出工作能力的职场新人来说,就业形势将会更加严峻。
对此,一些企业开始寻求“变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1—3个月,但周艳艳所在的公司决定“不走寻常路”,自定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的合同年限相应从原来的2年增加到3年。“一两个月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出一个人对企业发展到底有多大价值,试用期长一点,则可以营造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也减少公司用人成本。”周艳艳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企业招聘都变得更加谨慎,“以前觉得这个人还可以,就要进来,现在不轻易给机会了,以往可以先要5个人进来试用的,现在只敢要3个了。”
对策:劳动者要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对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荣华非常肯定地表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旦用人单位出现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介绍说,浙江省的劳动者如果遇上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和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处理。
至于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困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表示,现在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除非作出改变,否则这一两年内,那些固守‘传统’的企业会很痛苦。”陈诗达说,面对变化,企业应该率先作出改变。虽然,目前可能会有一些束缚和损失,但是在经过了这次“阵痛”之后,企业的发展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比如说,过去一些企业在管理员工的时候,一味地依赖“高压政策”,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而劳动合同法促使企业的管理方式向激励式的方向转变,采用人性化管理手段,让员工从“要我干”转变成“我要干”,这样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益,而且管理效果会更好。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更要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丁国胜说,新的劳动合同范本,企业可以参考使用,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劳动合同书范本,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丁国胜强调,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使用浙版新合同范本时,劳动者在拿到合同后,可以自己对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看看是否遗漏了什么。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这些必备条款,或者条款不符合规定的,那这份合同就是非法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签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了这些必备条款外,劳动者还可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提醒劳动者,如果你们拿不准自己拿到的合同是否合法,可以拨打我省新开通的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各省市都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书》范本。
近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浙江省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zj.molss.gov.cn)上,也公布了我省的新版《劳动合同书》范本,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与我省的旧范本相比,新范本多了足足4页纸(A4纸),厚厚的9页合同里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都已明确写入。
值得一提的是,高温条件下用人单位应该调整作息时间、发放清凉饮料费以及2008年实施的“带薪年休假”,也都被写入其中。据了解,这条内容是全国各版劳动合同范本中,我省独有的。
“新范本亮点不少,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细致,更加强调了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和带薪休假的权利,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处长丁国胜这样评价新版劳动合同范本。
不过,很多劳动者认为,虽然范本不错,但劳动者到底能否真正受益,关键还要看企业是否采用这个范本,如果采用了,又能否按照范本做到位。
劳动合同新范本亮点不少
翻开新的劳动合同范本,第一页就是“签约须知”,其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用人单位)不得为乙方(劳动者)代保管合同。据了解,旧范本的开头就是甲方、乙方的基本情况,“签约须知”是新范本新增的,它明确了双方签约的基本原则、如何签订和注意事项。
“这是新范本的亮点之一。”丁国胜说,以前,很多单位和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往往都是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常常会为拿不到证据犯难。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今后不能再为劳动者代保管合同了。
同时,新合同范本还要求明确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丁国胜解释说:“要求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将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工作的确定性和稳定感。”
邱学玉来自云南曲靖农村,在西湖大道一家写字楼的立体停车库当车库管理员,这段时间他一直为单位无故给他换岗而耿耿于怀。他说,2007年7月1日,他应聘到该写字楼当保安,也跟单位签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合同。可就在2007年12月10日,邱学玉却接到单位通知:调往车库当车库管理员。一想到因为单位无故换岗,让自己每个月少挣300元钱,邱学玉心里就堵得慌。可找单位理论,又担心因此连车库管理员也没得做了,所以只好忍气吞声。
丁国胜说,新范本之所以要增加这一项内容,就是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生。他说,如果邱学玉在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那单位在要求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时,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关于备受关注的试用期方面的内容,新范本不仅对试用期依法作出要求,还要求在劳动报酬条款中,把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作为专门条款列出来。“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把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压得很低。”丁国胜说,以后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随意压低了。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丁国胜介绍说,新范本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把带薪年休也作为劳动者的休假权列入合同文本。同时,对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要求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他说:“新范本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为专门条款列出,并强化特殊工时的行政审批,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充分的休息休假权。”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审批,单位就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是行不通的。
说起新范本的亮点,还有一个内容不可不说。近几年,我省不断发文调整清凉饮料费标准,但只具有指导作用,不具备强制性,很多单位都没执行。为此,新范本明确列出: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丁国胜说,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引导企业重视和尊重劳动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更是一种人文关怀。
困惑:新法律遇上老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浙版新劳动合同范本也已出台,但不少人在找工作时仍会碰上很多老问题。
郭宪成今年22岁,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专业毕业。刚来杭州3个月,他就已经应聘进过两家公司,每家公司都是“试用期三个月”,每次都是在一个月左右就离开了,所以从没拿到过工资。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郭宪成心想再也不用老是“试用”了。“上面规定好的,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合同期在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作为一名求职者,郭宪成把与试用期相关的条款记得格外清楚。
但2008年新年过后的第一场应聘面试,郭宪成仍然碰到了“试用期3个月,合格后签一年合同”的老问题。当他跟这家礼品销售公司说,试用3个月是违法时,老板告诉他试用3个月是便于考察他的真实工作能力。几经协商,老板才答应将试用期减到2个月。
郭宪成说,现在应届毕业生竞争太激烈,一场大型招聘会,适合无工作经验求职者的职位不到10个。所以,如果没有更好的去向,他只能硬着头皮接受两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行的话再签一年的合同。“就算有劳动合同法,很多时候我们还得受制于企业。为了找一份工作,很多苛刻的条件,我们没办法不接受。”郭宪成说。
事实上,跟郭宪成有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有两年工作经验的小余,前不久跳槽到一家公司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他说,新公司先和他签订3个月试用合同,这段时间里,无论干多干少他都只能拿900元,试用合格后才正式签合同。说起这件事,小余气愤中带着无奈:“那有什么办法呢?我闯过层层笔试面试,好不容易才获得的工作,难道还因为这点小事跟人家翻脸走人?反正是他们说了算,只能由他了。要是去维权打官司,成本太高,要回来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
对此,很多单位似乎也有苦衷。“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整个招聘工作带来了影响。对求职者来说,其实更不利。”周艳艳是杭州一家软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这话的时候,她正在杭州市人才市场一场招聘会上为公司选拔2008年第一批新员工。
周艳艳认为,劳动合同法里有些条款,企业执行起来很困难。比如试用期,一般企业不会与一个职场新人签3年以上的合同,这意味着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但2个月的试用期,对双方来说都是个极大的考验,求职者必须在短时间内熟悉工作并表现出一定的能力,用人单位也同样要在短时间内判断该员工是否能胜任本单位的工作。而对那些在短期内不能完全表现出工作能力的职场新人来说,就业形势将会更加严峻。
对此,一些企业开始寻求“变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1—3个月,但周艳艳所在的公司决定“不走寻常路”,自定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的合同年限相应从原来的2年增加到3年。“一两个月我们根本无法判断出一个人对企业发展到底有多大价值,试用期长一点,则可以营造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也减少公司用人成本。”周艳艳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企业招聘都变得更加谨慎,“以前觉得这个人还可以,就要进来,现在不轻易给机会了,以往可以先要5个人进来试用的,现在只敢要3个了。”
对策:劳动者要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对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荣华非常肯定地表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旦用人单位出现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介绍说,浙江省的劳动者如果遇上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和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处理。
至于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困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表示,现在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除非作出改变,否则这一两年内,那些固守‘传统’的企业会很痛苦。”陈诗达说,面对变化,企业应该率先作出改变。虽然,目前可能会有一些束缚和损失,但是在经过了这次“阵痛”之后,企业的发展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比如说,过去一些企业在管理员工的时候,一味地依赖“高压政策”,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而劳动合同法促使企业的管理方式向激励式的方向转变,采用人性化管理手段,让员工从“要我干”转变成“我要干”,这样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益,而且管理效果会更好。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更要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丁国胜说,新的劳动合同范本,企业可以参考使用,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劳动合同书范本,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丁国胜强调,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使用浙版新合同范本时,劳动者在拿到合同后,可以自己对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看看是否遗漏了什么。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这些必备条款,或者条款不符合规定的,那这份合同就是非法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签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了这些必备条款外,劳动者还可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提醒劳动者,如果你们拿不准自己拿到的合同是否合法,可以拨打我省新开通的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