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大数据平台与爆发式信息交融的时代,网络碎片化信息日益渗透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方方面面。碎片化信息分散性、不特定性以及无形性等特点致使碎片化信息利用和保护的空白而失衡。朱烨诉百度侵权案例案件焦点虽不同于本篇主要探讨的内容,然其侧面也反映出了司法实践中对碎片化信息的认定,“上网轨迹”虽无特定对象也未指向特定终端,就碎片化信息本身而言,即使不至于达到个人隐私的程度,也应作为已经独立于本人而存在的实体性信息仍受个人信息自主权的支配,同时就个人信息的本质和内涵而言,其应当具备个人信息的属性。尤其在当前信息与互联网结合的爆发式发展下,碎片化信息的利用和发掘也会更加具有前瞻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界定,如何平衡此种特殊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是当前信息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大数据 碎片化信息 上网轨迹 个人信息
作者简介:张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政府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73
一、案例简要评析
朱烨诉百度一案作为cookies技术的第一案,一审二审法院所采用的裁判根据所运用的法律逻辑是截然相反甚至针锋相对的,两者在论证说理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一审法院虽聚焦于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做出了详细的论证说明,但并没有直接做出“上网轨迹”这一碎片化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判断问题。而在二审法院中虽然以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论证了这一碎片化信息既不属于个人隐私也不属于个人信息,同时又陈述其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同时法院以“上网轨迹”信息是以cookies技术收集利用,精准定位于特定的浏览器而并未达到指定特定用户的程度,由此来否认该信息的可识别性也属于过于狭隘。在判决中,二审法院援引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个人信息 的定义,然两级人民法院都未能对诸如“上网轨迹”这一类的碎片化信息作出恰当适合的法律界定。通过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便会发现根据其本身的立法意图,个人信息的识别性应作更广义的解释。“上网轨迹”这一碎片化信息应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在信息所有者因受到侵犯而遭受损害时即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如若诸如“上网轨迹”、“购物记录”、“浏览记录”等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碎片化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那公众的信息自决权又将何去何从呢?公民的基本权利需求又该如何满足?虽该案已落下帷幕,然余留下来的争论仍在沸腾发酵,新现象和新问题的产生都在促使着司法理论和实践作出相应回应,以期构建出碎片化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更加统一且平衡的路径。
二、碎片化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一)碎片化信息的法律界定
在二审法院判决当中认定未指向特定终端的“上网轨迹”等分散式信息属于网络碎片化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然就本文观点来谈,网络碎片化信息的属性应当界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为关于个人的一切资料、数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特定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碎片化信息本就作为电子信息的一种,本就具有信息属性,与此同时有特定的人主观意志上发出指令,碎片化信息在行为的传播过程本就是具有特定性的个人信息的交流,购物信息、浏览信息以及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等碎片化信息都代表着发出指令者的信息共享和流向,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保持信息的真实度和可信度也是推动互联网发展所应支付的代价。碎片化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本就带有特定个人的烙印,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同时对信息控制者而言,其所拥有的信息大数据库中包含着纷繁众多的数据信息,不具有直接的识别性,却能在利用中辨识对象。在朱烨诉百度一案中基于cookies的精准广告投放原理,精准广告凭借“上网轨迹”不仅能定位到浏览器,也能定位到安装浏览器的电脑,使得与特定电脑相关联的用户在某种程度上也承担着个人隐私被窥视的负面心理影响。就其结果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网络碎片化信息所应具备的可识别性要求。简而言之,就信息发出而言,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就利用现状而言,不能否认当前或许以后的技术水平根据仅有的信息碎片也能辨别识人,从利用后果而言,网络碎片化信息聚集起来也能精准反映其所定位对象的特性,不仅使个人主观意识上也易产生出被人窥视之感,也是对“自主决定”范围的一种侵入。
(二)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等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大数据与碎片化信息的糅合碰撞本就充满技术性和戏剧性,网购记录、阅读记录、观影记录等碎片化信息作为虚拟而又实在的个人信息,对他人而言可能只是复杂晦涩难懂的符号,然对专业数据编程师来说,每個符号都代表特定的信息内涵,极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在如今互联网浪潮汹涌澎湃的形势下,大数据、云存储、以及云计算等迅猛发展,使得碎片化信息王国愈加庞大而负有价值。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在信息控制者掌握之中汇聚成一片信息之海,对这些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适当利用不仅拓宽着彼此之间交流和共享的途径,也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和价值。然在商业利益的引诱之下,过度利用所带来的困惑和不安已超出人们所预想的范围和程度,触碰到个人隐私的禁区,突破法律的底线,致使原先的平衡状态逐渐偏斜。个人碎片化信息保护权显得软弱而无力。在互联网成为行业主力军的当头,解决碎片化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失衡问题才能促进该行业发挥更大的潜力和作用。正如在朱烨诉百度侵权一案中,二审中院所阐释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 只有平衡协调双方在网络碎片化信息上的权利和利益,双方各自做出适当的妥协,才能保持碎片化信息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的圆满状态,实现互联网时代实现经济发展与网络碎片化信息保护的共赢。
三、网络碎片化信息利用与保护平衡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大数据 碎片化信息 上网轨迹 个人信息
作者简介:张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政府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73
一、案例简要评析
朱烨诉百度一案作为cookies技术的第一案,一审二审法院所采用的裁判根据所运用的法律逻辑是截然相反甚至针锋相对的,两者在论证说理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一审法院虽聚焦于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做出了详细的论证说明,但并没有直接做出“上网轨迹”这一碎片化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判断问题。而在二审法院中虽然以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论证了这一碎片化信息既不属于个人隐私也不属于个人信息,同时又陈述其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同时法院以“上网轨迹”信息是以cookies技术收集利用,精准定位于特定的浏览器而并未达到指定特定用户的程度,由此来否认该信息的可识别性也属于过于狭隘。在判决中,二审法院援引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个人信息 的定义,然两级人民法院都未能对诸如“上网轨迹”这一类的碎片化信息作出恰当适合的法律界定。通过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便会发现根据其本身的立法意图,个人信息的识别性应作更广义的解释。“上网轨迹”这一碎片化信息应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在信息所有者因受到侵犯而遭受损害时即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如若诸如“上网轨迹”、“购物记录”、“浏览记录”等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碎片化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那公众的信息自决权又将何去何从呢?公民的基本权利需求又该如何满足?虽该案已落下帷幕,然余留下来的争论仍在沸腾发酵,新现象和新问题的产生都在促使着司法理论和实践作出相应回应,以期构建出碎片化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更加统一且平衡的路径。
二、碎片化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一)碎片化信息的法律界定
在二审法院判决当中认定未指向特定终端的“上网轨迹”等分散式信息属于网络碎片化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然就本文观点来谈,网络碎片化信息的属性应当界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为关于个人的一切资料、数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特定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碎片化信息本就作为电子信息的一种,本就具有信息属性,与此同时有特定的人主观意志上发出指令,碎片化信息在行为的传播过程本就是具有特定性的个人信息的交流,购物信息、浏览信息以及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等碎片化信息都代表着发出指令者的信息共享和流向,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保持信息的真实度和可信度也是推动互联网发展所应支付的代价。碎片化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本就带有特定个人的烙印,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同时对信息控制者而言,其所拥有的信息大数据库中包含着纷繁众多的数据信息,不具有直接的识别性,却能在利用中辨识对象。在朱烨诉百度一案中基于cookies的精准广告投放原理,精准广告凭借“上网轨迹”不仅能定位到浏览器,也能定位到安装浏览器的电脑,使得与特定电脑相关联的用户在某种程度上也承担着个人隐私被窥视的负面心理影响。就其结果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网络碎片化信息所应具备的可识别性要求。简而言之,就信息发出而言,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就利用现状而言,不能否认当前或许以后的技术水平根据仅有的信息碎片也能辨别识人,从利用后果而言,网络碎片化信息聚集起来也能精准反映其所定位对象的特性,不仅使个人主观意识上也易产生出被人窥视之感,也是对“自主决定”范围的一种侵入。
(二)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等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大数据与碎片化信息的糅合碰撞本就充满技术性和戏剧性,网购记录、阅读记录、观影记录等碎片化信息作为虚拟而又实在的个人信息,对他人而言可能只是复杂晦涩难懂的符号,然对专业数据编程师来说,每個符号都代表特定的信息内涵,极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在如今互联网浪潮汹涌澎湃的形势下,大数据、云存储、以及云计算等迅猛发展,使得碎片化信息王国愈加庞大而负有价值。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在信息控制者掌握之中汇聚成一片信息之海,对这些数据的挖掘和分析,适当利用不仅拓宽着彼此之间交流和共享的途径,也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和价值。然在商业利益的引诱之下,过度利用所带来的困惑和不安已超出人们所预想的范围和程度,触碰到个人隐私的禁区,突破法律的底线,致使原先的平衡状态逐渐偏斜。个人碎片化信息保护权显得软弱而无力。在互联网成为行业主力军的当头,解决碎片化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失衡问题才能促进该行业发挥更大的潜力和作用。正如在朱烨诉百度侵权一案中,二审中院所阐释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 只有平衡协调双方在网络碎片化信息上的权利和利益,双方各自做出适当的妥协,才能保持碎片化信息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的圆满状态,实现互联网时代实现经济发展与网络碎片化信息保护的共赢。
三、网络碎片化信息利用与保护平衡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