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施行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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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法》施行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影响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体现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
  修正后《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对于有效解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特别是解决侦查环节会见问题提供了有力保证。应当说,《律师法》的修正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律师法》的修正施行,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加强规范执法,苦练业务内功,提高执法能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对言词证据依赖性强、案件干扰阻力大、律师参与比例高等特点,《律师法》的修正施行必将增强反贪污贿赂侦查活动的公开性、侦查工作的对抗性以及侦查证据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增加办案难度。
  
  (一)为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向更加现代化方向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执法活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反贪污贿赂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实践证明,立法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每一次健全和完善,都在积极意义上推动了执法活动的规范与文明。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执法观念更新、侦查模式调整、规范化水平和办案能力提高,都与国家法治的发展同步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法》的修正施行为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有利于推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
  首先,有利于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现代执法理念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和施行,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同时,有助于消除存留在一些侦查人员中的特权思想,使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观念树立得更加牢固。
  其次,有利于牢固树立接受监督观念。自觉接受来自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在侦查环节,由于律师主要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执业活动,处于侦查工作的对立面,因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等于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侦查权力实行监督,这将有助于侦查部门自觉提升侦查能力,以适应新的执法环境。
  第三,有利于牢固树立公开公正观念。《律师法》的施行,有助于帮助办案人员养成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较为公开的状态下开展办案工作,促进侦查部门进一步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防止搞侦查神秘化。
  第四,有利于牢固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自由交流的规定,为侦查机关设定了保证这项权力行使的义务,这将推动侦查人员执法意识从防范律师介入侦查工作,到尊重律师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权利的方向转变。
  2.有利于推进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执法水平。近年来,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一批重要的工作制度与办案机制,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未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法不够规范、不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象。而《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两证一书”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会见不受监听,这既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硬性保障,也对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实施《律师法》过程中,反贪污贿赂部门将更加重视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
  3.有利于促进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进一步转变侦查模式。与普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事到人”不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一般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问题尚需进一步查证核实,侦查经常以“由人到事”为进路。因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较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获取。
  近年来,各级反贪污贿赂部门适应国家法治建设新的形势,积极转变反贪污贿赂侦查模式,更加重视通过初查获取相关证据,重视在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使侦查工作逐步向供证并重方面转变。
  但实践中,许多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依然难以摆脱对口供的依赖。而《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规定的施行,使侦查环节律师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更多的自由交流,必将增加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难度。因此,反贪污贿赂部门必须转变侦查模式,既注重通过提高讯问能力突破犯罪嫌疑人,又注重强化侦查手段提高全面获取证据的能力,使侦查工作不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而受到影响,不因律师调查取证权更为有效地行使而受到影响。在查办案件中,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证据收集调取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既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重视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推动反贪侦查工作进一步实现向重视全面获取证据以及“由证到供”方面转变。
  4.将为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侦查手段创造机遇,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反贪侦查手段不足等问题。
  
  (二)加剧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对现有侦查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新挑战
  在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下,由于《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正,长期困扰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侦查手段不足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加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言词证据量大,而《律师法》的修正施行必然加大办案难度。
  第一,《律师法》的施行,对讯问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修正《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不需批准、会见不受监听的规定,将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立案和接受传讯,就会期望并等待律师会见。在畏罪、侥幸等心理作用下,寄希望于通过律师帮助减轻罪责,甚至逃避法律制裁或蒙混过关,从而增强抗审心理,拒绝供述或故意拖延时间,直接影响法律政策教育和讯问技巧谋略的运用效果,使初次讯问在12小时时限内很难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供述变化的情况可能增多,侦查难度加大。
  第二,《律师法》的施行,对调取证人证言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修正《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及时获取有关案件信息后,可与侦查机关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取证的对象可能同时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由于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律师工作角度不同,案件知情人在作证时会有所顾忌,甚至产生作证压力。如果律师先行调查取证,在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证人可能故意躲避不作证。有时还会出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和多次反复的情况。同时,今后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势必增多,增强法庭控辩对抗,这不仅会对公诉环节的工作产生影响,也必然对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第三,《律师法》的施行,对强制措施有效性和侦查工作保密性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主要目的之一是要隔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实现信息阻隔和案件保密。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有权自行调查取证,以及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自由接触,可能形成在押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信息交流的渠道,从而减弱侦查强制措施在隔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沟通联系方面的作用,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有效性可能被削弱,侦查工作的保密性面临挑战。
  第四,《律师法》的施行,对侦查信息优势性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往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侦查部门享有侦查信息优势,占据主动位置。律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这就会造成律师获取的有些证据侦查机关并不掌握或掌握得不及时、不全面。尤其在退回补充侦查环节,侦查机关与律师在信息上可能出现新的不对称,造成一些情况下侦查部门在信息方面的劣势甚至被动。
  第五,《律师法》的施行,对拓展案件深度和广度可能带来的影响。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更加趋于隐蔽,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努力把小案办成大案、积极深挖窝案串案,成为检察机关扩大办案成果的有效方式。由于律师会见可能带来的犯罪嫌疑人抗审、拒供,以及讯问涉及的违法犯罪线索保密性减弱,今后,不仅通过讯问深挖犯罪的难度加大,而且可能影响讯问中发现犯罪线索的管理和使用,加大深挖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的难度。
  第六,《律师法》的施行,对案件质量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律师法》施行后,律师的辩护作用增强,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和证人改变证言现象等增多,造成一些证据不够完善的案件,特别是证据“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可能会出现多罪变少、大案变小等情况,甚至影响一些案件顺利侦结、起诉和审判。
  
  (三)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可能遇到的执法难题
  正如不能简单地认为执法机关的所有执法人员一定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样,如果律师在执业中,为牟取私利和单纯追求诉讼有利位置而违法、违规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将遇到更大的执法难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律师在高额收费等利益驱动下,与犯罪嫌疑人搞内外勾结、串供串证,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有所发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律师法》施行后,个别律师有可能借助《律师法》关于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不顾职业道德,在会见过程中就一些关键环节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点拨”,增加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情况;有的可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巧妙“点拨”,造成证人躲避侦查机关、证言反复甚至伪证等情况;有的可能主动搭建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桥梁,充当信息传递渠道,直接影响侦查机关对本案的拓展和对窝案串案的深挖;有的律师可能利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有利条件,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搞突然袭击,给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不利影响。
  
  二、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适应《律师法》施行的对策思考
  
  (一)更新执法观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真正适应《律师法》施行的新形势,必须对现有执法观念进行深刻反思,按照现代执法理念的要求,审视过去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和观念问题,实现“五个摒弃”:摒弃片面强调惩治腐败犯罪,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观念;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摒弃片面依赖口供、片面注重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摒弃追求办案数量、放松办案质量的做法;摒弃排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观念。与此同时,也要做到“四个坚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证供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搞好“一个加强”——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转变侦查模式
  转变侦查模式是反贪污贿赂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侦查改革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目前,一些地方反贪污贿赂侦查基础信息工作薄弱,涉案信息掌握不多;案件初查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对物证、书证的收集重视不够;侦查以获取口供为核心,方法简单。转变侦查模式就是要重点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加强信息情报工作。信息情报工作是反贪污贿赂侦查的重要基础工作,无论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总体把握,还是个案侦查,只有扎实做好信息情报工作,才能牢牢把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主动权。为此,必须从机构、人员、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有必要设置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积极探索开展反贪侦查信息情报工作,逐步建立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与工商、电信、银行、房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解决侦查信息的查询和共享问题;加强社会层面信息情报工作,提高信息收集运用能力。
  第二,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初查质量高低,直接决定了立案的质量。为适应《律师法》施行,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初查工作,并将初查向以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转变。初查中应注意隐蔽侦查人员身份、初查的意图和手段,拓宽初查思路,丰富初查手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初查方式。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策略的研究,大胆灵活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尽可能充分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对于有价值但时机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坚持耐心长线经营,正确把握立案时机。
  第三,加强讯问、取证工作和对案件的动态监控。贪污贿赂犯罪的固有特点,决定了讯问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一次讯问尤为关键。讯问前,要全面吃透案情,周密制定讯问预案;讯问中,灵活运用讯问谋略,加强对讯问的监控指挥和外围配合,提高首次讯问的质量和成功率。有必要加强讯问专业化建设,配置专门预审机构和人员,加强预审研究,提高预审专业化水平。尽管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十分关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就此高枕无忧,放松办案节奏和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必须切实加强各种证据的收集,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关键证人尽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补强证据,以防止证人改变证言。加强案件动态监控,发现妨害诉讼行为和翻供、翻证的,及时查明原因,获取再生证据,保证案件顺利查处。
  第四,深化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是加大办案力度、破除干扰阻力的有效措施。当前,深化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加强案件线索统筹、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强化办案力量的科学调度等方面。注意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研究分析、统筹谋划,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的作用,灵活选用提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法,根据办案需要,统一调度办案力量,集中精干人员和先进装备,加大案件突破力度,提高侦查效率。
  
  (三)加强协调配合
  第一,形成内部工作合力。反贪污贿赂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捕诉提前介入机制,指导反贪污贿赂部门及时完善证据锁链,保证案件质量;配合做好出庭公诉工作,加强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动态监控,有效防范和遏制翻供、翻证,保证出庭公诉成功。加强与监所、控告、渎检、法警、技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第二,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配合。就《律师法》施行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达成共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对妨害司法、作伪证等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与律师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积极探索与律师加强合作,有效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律师来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加强与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定期通报律师介入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情况,促进律师行业管理,防止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第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宣传力度,塑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形象,提升反贪污贿赂侦查的公信力。
  
  (四)加强侦查保障
  第一,加强反贪污贿赂机构建设。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因人员编制有限,工作任务繁重与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保证办案工作正常开展,上级院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时,不得不大量地向下级院借调人员。而《律师法》的施行,进一步凸显了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上存在的问题。为此,应当增加各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尤其是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人员编制,从而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责。
  第二,加强反贪污贿赂队伍专业化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广大反贪污贿赂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应当选调优秀专门人才充实反贪污贿赂部门,优化反贪污贿赂队伍的整体结构;加强侦查技能培训和实战练兵活动,有效提高干警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的能力,不断强化侦查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第三,加强侦查物质保障。检察机关需要加强侦查信息情报工作,对案件情况加强动态监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因而需要加大经费投入,解决必要经费和高科技侦查装备,保障办案工作需要。
  
  (五)做好立法建议工作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合理吸收和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复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有权依法直接使用有关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明确初查工作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初查程序,赋予初查工作法定性,增强可操作性,使初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第四,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规定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应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披露,防止庭上“证据突袭”,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均衡。
  第五,将贪污贿赂犯罪关联案件划归检察机关管辖。为了有效打击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作伪证等妨害诉讼犯罪,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中涉及的此类犯罪具有直接立案管辖权。
  第六,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效力,发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固定证据和防止翻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七,建议借鉴国外诉讼制度,对辩诉交易作出规定。
  第八,吸收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合理设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明标准,对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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