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国外的相关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一是犯罪对象仅仅限于甲类传染病,范围过窄,导致法条虚置;二是对该罪客体、主体的规定不科学;三是将传播传染病主观要件仅仅局限在过失上。为了抗制“非典”或类似于“非典”的传染病爆发时相伴随的犯罪。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刑事立法对《刑法》第330条的内容通过立法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