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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首次提出要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但仅指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成立,并未对其性质和职能进行相应的规定或说明。本文以教育专家委员会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自身的定位、组织结构及具体的工作及运行机制进行了思考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