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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我与某公司约定了签2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已经工作近5个月了(公司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还不给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转正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担心如果我工作未满6个月,就被裁员了,那么公司是否会以“试用期为6个月,他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给我缴纳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某软件技术开发公司 胡先生
胡先生:你好!
你询问的问题,应该肯定地答复为:社会保险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也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21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割开来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以在试用期内不具有法律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现在吴先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呢?其实这是企业为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不能缺少必备的条款,更不能自行约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73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作出与此条款相违背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Q :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谁保障?
我是一名1981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
有保障?
江西人民医院 崔女士
崔女士:你好!
你的担心其实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入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江西铜鼓县私营业主帅明柎在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就享受到了与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刚满60岁的私营业主帅明柎和妻子陈清莲是个体经营户领到社会养老金的第一人。帅明柎夫妇作为江西首例有养老保障私营业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中“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在江西率先被打破。铜鼓县1990年作为江西开展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后,首批吸纳了12户共23人参保,参保人当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保险金,帅明柎夫妇就是首批参保户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5年又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政策性增加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连续缴纳保险金虽未满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者,在一次性补满15年保险金后,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帅明柎夫妇就是在一次性补齐15年的保险金后,获得了享受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待遇资格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总额。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还可以根据本人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前上年度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一按1999年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本期在线律师:北京市弈明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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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我与某公司约定了签2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已经工作近5个月了(公司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还不给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转正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担心如果我工作未满6个月,就被裁员了,那么公司是否会以“试用期为6个月,他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给我缴纳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某软件技术开发公司 胡先生
胡先生:你好!
你询问的问题,应该肯定地答复为:社会保险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也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21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割开来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以在试用期内不具有法律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现在吴先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呢?其实这是企业为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不能缺少必备的条款,更不能自行约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73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作出与此条款相违背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Q :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谁保障?
我是一名1981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
有保障?
江西人民医院 崔女士
崔女士:你好!
你的担心其实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入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江西铜鼓县私营业主帅明柎在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就享受到了与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刚满60岁的私营业主帅明柎和妻子陈清莲是个体经营户领到社会养老金的第一人。帅明柎夫妇作为江西首例有养老保障私营业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中“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在江西率先被打破。铜鼓县1990年作为江西开展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后,首批吸纳了12户共23人参保,参保人当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保险金,帅明柎夫妇就是首批参保户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5年又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政策性增加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连续缴纳保险金虽未满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者,在一次性补满15年保险金后,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帅明柎夫妇就是在一次性补齐15年的保险金后,获得了享受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待遇资格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总额。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还可以根据本人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前上年度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一按1999年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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