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子而反复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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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政府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后,为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缓婚族、假离婚族也开始涌现。不光楼市新政后,长期以来,在很多涉及房产利益分配方面的政策出台之后,都会出现很多为钻法律空子获取利益而上演的假结婚、假离婚闹剧。例如在拆迁补偿中,夫妻离婚使一户变成两户,这样可以在拆迁中多获得一些补偿,在申请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过程中,夫妻离婚使一方成为无房户以符合申请政策性住房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因假结婚、假离婚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为骗两限房假离婚
  【案例】李英和张力原系夫妻。李英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力在一家公司做财务。2011年7月,张力跟李英商量,按照现有政策,他们的家庭无法购买两限房,但是离婚之后就可以达到目的。张力说服李英两人办理假离婚,并承诺两限房到手后马上复婚。后来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里约定两人现有的房子归张力所有,家电归李英所有。但是让李英没有想到的是,离婚之后张力变了卦,换了门锁,换了电话号码。李英向法院起诉称两人是假离婚,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张力赔偿她精神损失5万元。但是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点评】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一说的,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即告解除。本案中,李英和张力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订离婚手续的后果。至于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比如有婚外情等)提起,所以李英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为骗单位福利房假结婚
  【案例】张建国与王玲是同事。两人所在单位规定夫妻是本单位双职工的,可以分到房子。2008年,王玲在和原丈夫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谎称已经离婚,并和本单位同事张建国商量,两人可以办理结婚手续申请单位的房子,房子到手后平分,双方还定了一个秘密之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夫妻之实’,各过各的”。2008年12月,王玲想尽办法掩盖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随后,单位依据二人的夫妻关系,分给他们一套住房。2011年,王玲的丈夫得知消息后到单位大闹,王玲重婚事实败露,最终房子被单位收回,王玲也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玲终因贪念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王玲和张建国的婚姻因属重婚也是无效的。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的概念,在没有法定无效情况存在时,双方只要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开始,一切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均适用于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双方的“秘密约定”也没有法律效力的。
  “首套房”低利率假离婚
  【案例】各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颁布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和利率都将高于首套。李强和张爱琳是一对小夫妻,两人生了孩子之后觉得房子太小,准备购置二套房,但是两人都刚工作不久,二套房首付多,贷款利率没有优惠,所以压力很大。但是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支了个招,说两人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房屋登记在李强名下,然后以张爱琳的名义买房,这样就算是首套房,利率能省十几万。两人思来想去接受了中介公司的建议。但是离婚后,两人开始互相猜忌,李强经常加班,张爱琳就怀疑他是否有了外遇,在一次争吵过后,李强脱口而出:“咱俩都离婚了你还管我这么多!”最终,两人的感情真的走到了尽头。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夫妻双方即便是为了其他目的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相关部门也为其办理。所以,对假结婚或者假离婚的夫妻来说,存在着逐利闹剧最终弄假成真为悲剧的风险。结婚、离婚对人心理有一种自我暗示的潜在影响,一旦成了既成事实便追悔莫及。
  生意失败为保住房子假离婚
  【案例】闫芳是个体工商户,从事装修生意。2011年因经营不善生意上连遭打击,最终欠下几十万的债务。咨询律师后,闫芳得知,如果债主来起诉,自己家的房子也有可能被抵债。闫芳和丈夫张斌商量,决定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所有财产归到丈夫名下,这样,自己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家庭的经济状况也不会遭到损失。经济危机过后,闫芳找张斌复婚但是被拒绝。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房产,但是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闫芳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给丈夫,但是最终机关算尽却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妄图通过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捷径”是行不通的。
  结语:
  婚姻本是一个很神圣的事情,是夫妻间的庄严承诺,其中包含了值得人们终身珍视的忠诚和信任,假结婚或者假离婚给人们的思维起到了一种错误的导向作用,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都是极其不可取的。责编/张立平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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