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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能否与聘用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一个困扰劳动争议审判的普遍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大量退休人员仍活跃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如果这些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走上工伤维权的道路。必然要确定其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现行法律、法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审判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