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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公布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电子数据终于以基本法的形式与视听资料并列,正式被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无疑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和法律支撑。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执法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多诸如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完整、取证专业人才紧缺等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