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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遵循先例原则的抨击是绝对主义复兴的一部分,这种偏见源于19世纪美国接受的反对不受限制的权力的说教。有些人认为,法院应当继续以行政而非司法的方式运作。正确的理解是,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审判技术的特征,在这种技术中,存在具有拘束力的判例和有说服力的判例之分。导致对遵循先例原则的不满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技术适用标准和在适用标准中起决定作用的法律的理念要素。惟有通过发现和确立标准、法律推理的有权威性的起点,才能根据经验和跳出经验来处理新情况。法律改革者应当攻击的不是遵循先例原则,而是需要纠正的司法习惯。如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