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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征收贷款路、桥偿还资金和交通建设基金,加快我省公路技术改造,提高通行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84号)中有关贷款修路、建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款,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有关征费工作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统一征收机动车辆附加费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0]1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