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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颁布的<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在购买燃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1998年3月,国务院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将向车辆征收的交通规费全部改为征收燃油税.这为开征燃油税提供了依据,有关于"费改税"的话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