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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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对城市进行改造建设的同时,对涉及地块上的原有房屋进行拆迁腾地,并对被拆迁的农村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随着群众的逐步入住和房屋登记意识的不断加强,许多拥有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的住户迫切需要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产证。就无锡而言,与建设总量相比,该类房屋的办证率是相当低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的建设手续不规范、不齐全,费用缴交不及时、不充分。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拆迁安置户办好安置房产权证,是我们登记机构的新课题。
  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同时涉及拆迁安置、规划及用地、建设、住房保障等多个相关部门。而且时间跨度较长,个性化建设情况较多,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因此,拆迁安置房登记比商品房登记要繁杂。
  一、拆迁安置房登记中的问题及原因
  从目前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程序和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要求的现状来分析,我们发现安置房不能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办证进度与建设速度不符。目前安置房建设速度比较快,与安置房的办证进度脱节,拆迁户入住安置房几年都办不好房产证。二是安置房的办证进度与群众的期望不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安置房办证迟缓,与拆迁户及时办好产权证的期望差距较大。三是办证进度缓慢导致与物权要求不符。《物权法》的立法之本是平等保护私人物权,而目前广大的拆迁安置户领不到房产证,拥有的住宅最基本的“合法性”得不到落实,合法物权得不到合法保护。
  我们认为,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安置房建设单位进行初始登记不及时。安置房初始登记办理进度缓慢主要由三个因素造成:其一是建设单位前期手续不齐全、不到位。拆迁安置房在竣工后,应申请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房产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如立项、规划、土地、竣工及消防验收等,直至通过综合验收并备案,才符合房产登记的基本条件。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已竣工的还是在建工程,都普遍存在建设手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不少安置房都是先建设,然后补办各项手续,或者是边建设边办手续,相比正常建设流程而言,补办手续比正常办理难度大、时间长,导致安置房小区建设完成之后,各项建设手续却还在办理或补办过程中,各项书证材料不齐,自然无法进行初始登记。其二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和规费的欠缴等问题也导致了建设单位登记资料不齐,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由于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单位资金不足,部分专项建设基金和规费缓缴甚至不缴,比如征地费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大修理基金等,这些费用没缴清,就无法办理各项手续书证,造成无法进行安置房初始登记。其三是综合验收及竣工备案的缺失。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有些项目易地建设了,有些项目取消了,有的增加了项目,还有的项目数量按实际要求进行了调整,但是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导致整个安置房小区建设完工后,部分甚至是全部建设项目无法进行综合验收和备案,无法进行初始登记。
  另一方面是安置房转移情况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由于从拆迁到安置的时间跨度较大,加之种种原因导致办证延后,可能出现原权利人死亡,产生继承引发纠纷,导致无法顺利登记等问题。2.有些被拆的农村老房子参加过土改,产权人众多、产权归属错综复杂,且因年代久远,加上有的书证遗失,房屋权利人中有人死亡、有人居住在外地无法寻访等情况,公证处和法院无法受理,给安置房登记带来难度。3.被拆迁人欲添加子女为共有人或直接将安置房变更到子女名下,但无法提供有效手续,登记审核通不过。4.夫妻离异发生产权转移或者归并。5.因房屋拆迁导致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均,产生安置房产权纠纷,导致登记不畅。6.被拆迁的房屋原为多人共有,安置时归并给一人所有或者各个共有人分别安置。7.有的拆迁人常年居住在外地,分配到安置房以后,因基本不会回当地居住,因此私下卖掉安置房,但限于地方政策约束,无法进行登记。8.有些村民办证意识不强,认为办不办证无所谓。此外,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中会涉及到相关税、费的缴纳,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非常普遍,也影响到办证的数量和进度。
  二、加强沟通协调,尽量简化手续,加快拆迁安置房登记
  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应本着“尊重事实、依法遵规、化解矛盾、及时办证、服务群众”的原则,积极与建设、安置单位协调、沟通,解决办证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1.“沟通”与“协作”并举
  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十分注重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在初始登记中严格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当地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到材料规范、手续齐全,特别是对立项批复、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手续更应严格审核,从严把关,遇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在为安置户办证的过程中,涉及到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帮助当事人联系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事项,甚至可请公证人员到安置房办证现场联合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应与建设局安置办、契税征收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时沟通,相互配合,积极协作。
  2.“探索”与“规范”共进
  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是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其登记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方法可供学习和借鉴,因此,对于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只能努力探索,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登记行为。工作人员在办证工作中,应一切从维护群众利益着想,从保障稳定和谐大局着想,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坚决杜绝违规违法办证,防止埋下不稳定隐患,确保安置房产证办理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例如:我们在登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同一拆迁项目拆迁主体不同,有村委、街道拆办、拆迁公司等;建设局安置办审核通过的安置名单与拆迁协议不符;拆迁协议的性质也不一样,有拆迁安置协议,也有拆迁置换协议等。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尝试引入拆迁安置审核环节,在建设局安置办审核通过拆迁安置名单的前提下,就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农民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使工作人员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规范处理,有章可循。
  3.“便民”与“高效”双赢
  针对拆迁安置房数量多、涉及面广、居民办证集中、安置矛盾多样的特点,应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为拆迁安置房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摒弃传统的受理模式,变坐堂服务为上门服务,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如建设单位、拆迁办、安置办和拆迁安置所在社区等,开展上门服务,深入安置房小区现场受理安置房转移登记申请和相关业务咨询,这样既可以避免大批量的安置户涌到登记机构登记造成拥挤,又能方便广大拆迁安置户。同时,在受理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及时与拆迁安置部门协调解决,也避免了将拆迁中遗留的矛盾带进登记流程产生矛盾转嫁,在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同时,真正实现了“便民”与“高效”双赢,为加快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摸索出了新路子。
  马志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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