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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经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沉寂许久的地方债再生波澜。
10月20日,财政部披露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并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援引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的话说,推出地方政府发债试点主要是考虑到地方政府资金比较紧张,而目前银行信贷额度又趋紧,无法给地方政府足够的贷款。
地方债试水
近年来,我国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方面进行了探索。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中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券。
而关于此次地方政府发债市场早有传闻,官方也曾多次流露出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意向。一方面,现在我国地方政府并没有自主发债权力,所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都由中央代理,但在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却一直给地方政府发债留有空间,其中“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被市场看做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前兆。另一方面,在公开表述中,财政部也曾默认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不矛盾,因为按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种种表述让市场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早有预期。如今正式兑现,不少市场人士表示,此举显示出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增加融资渠道,以破解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维持生存的现状。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应该是中央传递出的积极信号,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河南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表示,这种做法能改变以往地方政府靠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的方式,能让地方政府的融资过程更透明和规范。
尽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已经正式开始试点,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尚难以确定。
“毕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一致,此次试点的四个地区在资产背景方面相对比较富裕,可能会具备发债条件,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水平不一致,如果完全放开,让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则必然会带来隐患。”张树忠说。
此外,各方关注的是自主发展会否在全国放开。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而持不同态度的一方认为,地方实现自主发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也需要地方政府的资产、财政状况更加公开透明。
长江证券指出,地方债规模何时可以扩大、何时可以将制定发行规模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值得关注。当然,此次试点的四省市均属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利于形成“吸引资金——投资项目——获取收益”的良性循环。何时、以何种条件将范围扩大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引人注目。
风险如何把控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地方债发行并不 “意外”,此前市场预期地方债将会“自主发债”而不是“自行发债”。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央政府(财政部)是否有控制权。如果地方政府将发债的钱用在自主决定的项目上,或者发债的额度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决定,那么可以看做是“自主发债”。现在还达不到这个程度,依然是“额度控制、项目不变和资金用途监督”。
“自行发债”并不等于“自主发债”。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让“自行发债”变为自主发债?
“条件很简单,就是让过去的地方融资平台变得‘风险清晰、可控和透明’,中央政府不用担心这一块的风险,也就可以解除对地方政府的整体担保。”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向媒体表示。
鲁政委同时表示,如果《地方公债法》能够借此机会被推出,地方政府的市政债券的发行、承销、担保、登记与托管,以及投资收益减免税等都将有章可依,对地方的债务控制、规模、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和审批、评估发债城市的风险等也会作出规定。这会对地方官员以及中央地方新的事权和财权重新界定,以及改变地方官员任期内的短期化现象都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原因在于,很多官员在任期内“大举债、大投资”,一旦离职,后任将承受巨大的债务烂摊子,而地方市政债体制一旦确立,每任官员都将会有期内的债务控制,从而杜绝了机会主义现象。即使债务失控,那么责任也会变得清晰。
事实上,能够为地方债“正源”已经是中央一个不小的突破。这预示着,市政债的概念已经逐步浮出水面,过去可以称之为地方国债,其发债基本框架是,国务院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2000亿,但必须纳入各省级预算,城市政府使用这些债券发行所得资金要由省级财政转贷,地方市政府要去省政府“博弈”获得的资金规模,比如深圳要去广州申请资金规模,但是这一次自行发债试点,深圳已经单独获得了发地方市政债的规模,突破了“省统”“转贷”格局,这可以算是一个进步。
而更加尖锐的疑问是,业界对发行地方债的风险把控持不同态度。对于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地方债,更多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必然发展趋势,但是,在试点阶段尚需进一步理清思路、理顺相关机制。
国泰君安称,尽管目前规模不大,但未来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带来沉重的债务问题,如日本现在地方政府仍背负沉重债务负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国务院批准的发债期限为3年、5年,是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但地方自主发债之后,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加剧,使债券利率提高。中央政府一定要对地方债的使用和风险控制进行严格把关。地方发债获得的资金不能再用于房地产开发、重复建设等,而主要应用于民生、社保、公共服务。否则地方发债越多,钱越不够用,地方债的风险也会更高。
张树忠表示,首先,要排除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让市场的定价机制发挥作用。其次,中央为防范风险,还保留了利率区间限制、代办还本付息等条款。中央虽是好意,但市场的功能本就是价格发现,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限制,使得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大大减弱,最终势必影响地方债融资市场的发展。只有具备更多的市场元素,未来的地方债融资市场才值得我们期待。
沉寂许久的地方债再生波澜。
10月20日,财政部披露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并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条件下难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财力问题时,通过资本市场适当举债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援引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的话说,推出地方政府发债试点主要是考虑到地方政府资金比较紧张,而目前银行信贷额度又趋紧,无法给地方政府足够的贷款。
地方债试水
近年来,我国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方面进行了探索。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中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券。
而关于此次地方政府发债市场早有传闻,官方也曾多次流露出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意向。一方面,现在我国地方政府并没有自主发债权力,所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都由中央代理,但在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却一直给地方政府发债留有空间,其中“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被市场看做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前兆。另一方面,在公开表述中,财政部也曾默认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不矛盾,因为按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种种表述让市场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早有预期。如今正式兑现,不少市场人士表示,此举显示出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增加融资渠道,以破解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维持生存的现状。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应该是中央传递出的积极信号,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河南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表示,这种做法能改变以往地方政府靠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的方式,能让地方政府的融资过程更透明和规范。
尽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已经正式开始试点,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尚难以确定。
“毕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一致,此次试点的四个地区在资产背景方面相对比较富裕,可能会具备发债条件,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水平不一致,如果完全放开,让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则必然会带来隐患。”张树忠说。
此外,各方关注的是自主发展会否在全国放开。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而持不同态度的一方认为,地方实现自主发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也需要地方政府的资产、财政状况更加公开透明。
长江证券指出,地方债规模何时可以扩大、何时可以将制定发行规模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值得关注。当然,此次试点的四省市均属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利于形成“吸引资金——投资项目——获取收益”的良性循环。何时、以何种条件将范围扩大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引人注目。
风险如何把控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地方债发行并不 “意外”,此前市场预期地方债将会“自主发债”而不是“自行发债”。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央政府(财政部)是否有控制权。如果地方政府将发债的钱用在自主决定的项目上,或者发债的额度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决定,那么可以看做是“自主发债”。现在还达不到这个程度,依然是“额度控制、项目不变和资金用途监督”。
“自行发债”并不等于“自主发债”。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让“自行发债”变为自主发债?
“条件很简单,就是让过去的地方融资平台变得‘风险清晰、可控和透明’,中央政府不用担心这一块的风险,也就可以解除对地方政府的整体担保。”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向媒体表示。
鲁政委同时表示,如果《地方公债法》能够借此机会被推出,地方政府的市政债券的发行、承销、担保、登记与托管,以及投资收益减免税等都将有章可依,对地方的债务控制、规模、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和审批、评估发债城市的风险等也会作出规定。这会对地方官员以及中央地方新的事权和财权重新界定,以及改变地方官员任期内的短期化现象都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原因在于,很多官员在任期内“大举债、大投资”,一旦离职,后任将承受巨大的债务烂摊子,而地方市政债体制一旦确立,每任官员都将会有期内的债务控制,从而杜绝了机会主义现象。即使债务失控,那么责任也会变得清晰。
事实上,能够为地方债“正源”已经是中央一个不小的突破。这预示着,市政债的概念已经逐步浮出水面,过去可以称之为地方国债,其发债基本框架是,国务院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2000亿,但必须纳入各省级预算,城市政府使用这些债券发行所得资金要由省级财政转贷,地方市政府要去省政府“博弈”获得的资金规模,比如深圳要去广州申请资金规模,但是这一次自行发债试点,深圳已经单独获得了发地方市政债的规模,突破了“省统”“转贷”格局,这可以算是一个进步。
而更加尖锐的疑问是,业界对发行地方债的风险把控持不同态度。对于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地方债,更多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必然发展趋势,但是,在试点阶段尚需进一步理清思路、理顺相关机制。
国泰君安称,尽管目前规模不大,但未来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带来沉重的债务问题,如日本现在地方政府仍背负沉重债务负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国务院批准的发债期限为3年、5年,是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但地方自主发债之后,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加剧,使债券利率提高。中央政府一定要对地方债的使用和风险控制进行严格把关。地方发债获得的资金不能再用于房地产开发、重复建设等,而主要应用于民生、社保、公共服务。否则地方发债越多,钱越不够用,地方债的风险也会更高。
张树忠表示,首先,要排除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让市场的定价机制发挥作用。其次,中央为防范风险,还保留了利率区间限制、代办还本付息等条款。中央虽是好意,但市场的功能本就是价格发现,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限制,使得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大大减弱,最终势必影响地方债融资市场的发展。只有具备更多的市场元素,未来的地方债融资市场才值得我们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