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监察制度的演变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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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苏共在长期的党建过程中,忽视甚至是有意弱化党内监督机制。由于苏共长期一党执政,没有党外其他政治组织对其进行监督;而党内又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和防范机制,使得官僚特权和腐败现象逐渐蔓延,主观上割裂了党与基层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联系。本文试图通过对苏共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剖析苏共亡党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 苏共;监察制度;腐败
  [中图分类号] D33/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2)07-0061-03
  一、苏共监察制度的建立
  苏联十月革命之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第一届人民委员会没有专门设置权力监督机构。1920年,鉴于党内高度集权现象和已经开始出现的派别活动兆头,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和当前任务的决议草案》中提出,要建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以便实行对党的监督。
  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赞同这一提议,并对监察委员会的人选标准和职能提出了初步的认识,认为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1]
  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党内监督机关正式定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时指出它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谎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2]
  俄共(布)十大还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为监察委员会在人员和组织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证了其独立性和完整性。在任职条件上,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有十年以上党龄,地区和省分别为五年以上或二月革命以前入党;在规模上,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由7名正式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组成,地区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必须有3-5名正式委员和2-3名候补委员;在任职要求上,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之前不能调离;在监委会的职权方面,强调了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等。
  二、苏共监察制度的演变
  俄共(布)十二大上,列宁有感于工农检察院存在的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以及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下属的各级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被削弱和忽视的趋势,提议将工农检察院合并到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大会接受了列宁的提议,将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为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合并后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扩大了许多,从原先的5人扩大到50人,候补委员从2人增加到10人,并成立了9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但是,大会作出了“候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决议,迈出了从组织上削弱和破坏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第一步。同时,大会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作了一个重要的改变,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员会不得加以撤销,但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3]这一改变使得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力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和制约。
  1924年5月的俄共(布)十三大,进一步加强了党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联系。大会规定:为了充分保证对各级党组织和全党的统一领导,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同党委员会紧密结合起来。例如,党委员会必须派代表参加监察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他们的全部工作。[4]
  1925年的苏共十四大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缩小。大会规定,只有中央监委主席团委员和候补委员,才可以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当时中央监察委员会只有3名代表和3名副代表能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只有5名代表和5名副代表能出席中央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的会议,并且只有发言权。中央监委的全体委员,只能出席“有关”的党委员会的会议、党的代表会议,而不是以前规定的可以参加“一切”党委员会的会议和代表大会。
  1926年11月3日,斯大林任命奥尔忠尼启泽担任中央监委主席,同时他还担任政治局候补委员,这个人事任命严重违背了苏共的组织原则,违反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监察委员会成员不能兼任党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开创了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先例。
  1934年1月召开的苏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是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和职能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一次会议。会议规定: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组为联共(布)中央党监察委员会,并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同时通过的新党章取消了监察机关监督党委员会制定有关决议的规定,根据新党章,中央监察委员会对中央委员会制定的任何决定没有参加和监督的权力,它只能对这些决定的贯彻和执行进行监督。同时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也转为审理违反党纪和党的道德的人。由此,中央监察委员会无论从组织上还是职能上,都已经沦为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不再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起平坐的独立的职能部门,已经不可能对中央委员会进行客观、有效的监督。
  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批评了斯大林个人崇拜的错误,试图恢复已经被破坏的党内监督机制。1962年11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改组党监察委员会为苏共中央党务委员会,让其审理对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党的边区和州委员会关于开除党员和党内处分的决定的上诉等,同时撤销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再一次将党和国家的监察机关合并,任命中央政治局委员谢列平为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当时改革监察机构的设想试图恢复原先的监察委员会的独立完整性,但是随着赫鲁晓夫的下台,改革的步伐也停止了。   勃列日涅夫在1965年的苏共中央全会上撤消了赫鲁晓夫时期的对监察委员会的一些调整,重新建立了中央委员会党监察委员会,并把中央党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移交给新成立的党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帮助党和国家经常检查党和政府的指示的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共产主义建设的领导,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进行斗争,使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得到遵守。”[5]
  经历了僵化保守的勃列日涅夫时代,苏联迫切需要变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和监督。1988年,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把中央检查委员会并入党监察委员会,成立苏共中央监察和检查委员会。1990年3月,苏共中央全会批评了现行的监察制度,指出:“现行的党的监察和检查工作体制自我结束了使命,因为监察机构不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建立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并向其报告工作的苏共中央监察—检查委员会有助于党的民主化,党的政治的道德更新。”[6]全会同时讨论了将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地位保持平等、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监督体制。
  1990年7月,苏共二十八大对党的监督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大会通过的《苏联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条例》,重新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开展活动,并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规定当选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共产党员,不得同时兼任苏共中央委员,或担任苏共中央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参加苏共中央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有发言权,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参加政治局及苏共中央其他执行机构的会议,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共中央委员会之间出现的分歧,由在对等原则上建立的协调委员会加以解决,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使用党的一切文件。
  随着苏共执政危机的日益加剧,长时期的专制和保守,缺乏监督造成的官僚腐败,使得苏共失去了人民大众的支持,党的监察制度还没有真正恢复起来,苏共就已经丧失了执政地位。
  三、苏共监察制度的反思
  列宁倡议建立中央和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初衷,是在俄国事实上形成俄共(布)一党制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好执政党党内监督的一种尝试。列宁充分吸收了马恩关于工人政党党内监督思想的精髓,同时在实践上借鉴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可贵经验,结合俄国国情和布尔什维克党的特殊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布尔什维克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具体构想。
  因此,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演变历史分析,中央监察委员会逐步失去了应有的职能和地位,逐步沦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附属和执行机构,其教训是深刻的,主要体现在:
  1.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党内监督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
  苏共监察机构的日益衰落,同时也是它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的过程。从列宁时期的平行于中央委员会的一个机构沦为后来的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其成员由党的代表大会公开选举到后来变为党的中央委员会任命,无一不表明了中监委的独立性逐步丧失,权威性逐渐下降。
  当初,监察委员会显然是为撤职专横跋扈和官僚主义的党员官吏而设立的,然而,希望确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的企图明显地表明,要在监察委员会和党委会的职权之间划一条界线是颇不容易的。一方面,人们希望党委会本身应杜绝滥用职权现象,另一方面,这种滥用职权的现象往往同日常的行政琐事密切联系在一起,因而监察委员会不得不同地方党组织的实际工作保持密切的接触。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超然的独立姿态几乎是不可能的,监察委员会不可避免地要卷入地方党内矛盾与斗争。正如一份中央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的:“还有一些情况,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不去排解冲突,反而联合一部分人,并作出把另一部分人开除出党的决定。”[7]这样做的结果,损害了地方监察委员会独立的声誉。
  2.保持监察机构职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党内监督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中监委刚刚成立的时候,当时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同党内的官僚主义做斗争。除此之外,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作用还在于整顿党员纪律,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和干部进行处分,监督党员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这样的任务使得监察委员会必须维护高度的党性,而不应偏袒党内的任何一方。可是1923年以后,监察委员会的职能逐步发生了转移,逐步沦为党内斗争的工具。例如,1924年颁布的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条例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同党内各种派别和宗派倾向进行坚决斗争,广泛而系统地研究党内思想领域中的不健康现象……并将思想上的异化分子、危害分子和堕落分子清除出党。[8]在同列宁格勒反对派的冲突过程中,中央监察委员会除少数委员(如克鲁普斯卡娅)以外,都采取公开反对列宁格勒反对派的立场,与中央委员会一起力图摧毁这个反对派。到了20世纪30年代,中监委的职能进一步发生异化,监督中央委员会和党内决议的制定实施等原有职能基本上丧失,逐步发展成为中央委员会下属的一个专业部门,而对于本身的监督职能则越来越淡化。
  3.监察机构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是党内监督正常运行的必由之路
  监察机构的改革和完善是保证党内监督真正实施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革,才能使得监察机构适应新的时代要求,适应新的监督职能。但是改革和完善监察机构,不能丧失其基本原则,那就是民主集中制。监察机构之所以在列宁时期可以行使其职能,重要的保证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到斯大林时期、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由于民主集中制遭到了破坏,一种高度的集权甚至是个人集权代替了民主集中制,所以导致监察机构成为了党的附属机构,或者成为了个人的附属机构。戈尔巴乔夫后期虽然认识到僵化、失效的监察机构应该做出调整和改革,但是他却将矛盾的症结看作是民主集中制,最终将改革引向了完全的所谓民主化。
  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如果没有健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犹如一部高速运行的车辆而没有灵敏的掣动系统那样,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在苏共党内,只存在上级对下级的制约、监督,党的干部对普通党员的制约、监督,而不存在普通党员对党员干部和高级干部的制约、监督,下级机关也根本无权监督上级机关。要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必须公开接受来自党内各方面的监督。一是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自身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要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过一定的组织生活,接受所在组织的监督。二是党的法规监督,即健全党内立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不仅要规定党内生活的总原则和根本制度,还要阐述党内生活各方面具体制度的专项法规,使开展党内监督有所依循。三是党的专门检查机构的监督,即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2][3][4]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3-44.70.227.437.
  [5]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4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92-393.
  [6]季正矩.腐败与苏共垮台[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0(4).
  [7]俄共(布)中央通报[Z].1923(3).
  [8]党的工作人员手册(第5期)[Z].500-502.
  作者唐静系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教师,法学博士;李鹏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 特约编辑:鲁月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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